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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区公共空间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以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为分析范式,探讨在社会结构转型加快、治理主体多元化、权力结构扁平化等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建设的概念内涵、逻辑结构和基本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场域;公共空间;城乡社区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11-0074-0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2],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对于推进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培育居民公共精神、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现阶段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点。本文以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为出发点,在社会结构转型加快、治理主体多元化、权力结构扁平化等背景下,探究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概念内涵、逻辑结构及建设路径。
一、场域理论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
社区公共空间是对城乡社区居民可以自由出入的户外场地、公园景观、康体设施、文化广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的总称,具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社会交往和思想情感交流等多重功能。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加快,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深化和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及时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目标的提出,对社区公共空间及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将实现从“行政型空间”升级为“服务型空间”,再到“治理型空间”的进化[3],最终实现空间治理现代化。布尔迪厄把场域定义为 “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是一个构型”[4],作为一个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理论,场域理论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空间研究提供了一种范式。场域理论视野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是包含了物理空间、人文空间、市场空间、社会心理空间、制度文化空间的综合性治理空间,具有凝聚社会治理主体的价值共识、塑造行动者的共同体惯习以及选择正确的竞争策略等治理功能。
1.公共空间凝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共同体”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首次提出的一个社会学概念。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是一个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休戚与共、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具有共同意识和情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自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以来,我国社会治理实现了从“统一管理”到“集中治理”再到“共同治理”的结构转变,社会治理共同体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体,和滕尼斯提出的依靠血缘、地缘、业缘的传统社区共同体内涵大相径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求转变社会治理方式、重塑治理主体角色、革新治理结构,在社会治理领域培育共同的理念、共同意识和信任感,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社区,增强居民对治理成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这种公共精神形成要以共同体的公共空间为依托,公共空间的性质和结构影响着共建共治共享的质量。因此,高品质的社区公共空间是众多社会治理参与者共同协商、行动和交往的载体,是共同体价值共识凝聚耦合的外部条件[5]。
2.公共空间塑造社会治理共同体行动者的惯习。为了解释社会实践活动,布尔迪厄把行动者形成习性的社会条件与习性被应用时的社会条件联系起来,引入惯习概念。惯习是一种性情倾向系统,场域形塑着惯习并指导行动者的实践行为,使行动者遵循“场域”的规则开展行动,惯习体现了某个场域的固有属性;惯习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处在建构生成过程之中,把场域构造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个体行动与社会结构是社会学的永恒话题。 与马克思一样,布尔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是对传统社会科学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结构与能动二元对立的超越,并坚持关系论的认识角度,明确地为诸如“结构、实践、主体和客体”等概念赋予关系论的含义[6]。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传统的社会关系逐渐瓦解、社区公共精神缺失、人际关系疏远,公众参与的主体意识淡薄,社会凝聚力逐渐下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迫切需要大力抓好社区公共空间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弥补社区公共空间社会治理短板,通过志愿者团体、非营利组织开展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活动,重新塑造行动者的共同体性情倾向,促使他们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等社会治理活动。
3.公共空间是行动者竞争和斗争的主阵地。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强调社会生活的冲突性,在他看来每个场域都是竞争与斗争的社会空间。社会治理实践是在一個关系性空间中展开竞争与斗争的行动,行动者占据有利于自己的位置,围绕着特定形式的资本展开场域斗争,争夺对珍贵资源的控制权,以维护或者改变在场域中的力量格局。也正是因为多元主体之间的不断“博弈”,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场域充满生机和活力。在权力与资本的博弈中,城乡公共空间被看作一种市场商品和资源,被少部分人侵占的情况屡见不鲜。习近平指出:“公共资源不能为少数人垄断享用,更不能搞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社区公共空间也有居民之间的斗争,如在抗疫防控的实际工作中,某些社区采取了过激的手段和极不文明的宣传标语限制来自疫区的群众出行[7]。这些矛盾涉及权力与权利、情感与理性、正义与非正义、支配与被支配等各种斗争。这就需要制定场域“游戏的规则”, 以约束每个行动者根据自身的惯习和拥有的资本,在遵循公共秩序的基础上选择正确、合法的斗争策略。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结构
“场域”在本质上作为一个动态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生活空间,是由特定的行动者相互关系网络所表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和因素的综合体[8]。既然场域是一个社会关系或社会网络系统,那么厘清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结构,确定行动者或机构所占据的空间位置以及行动者之间的相互竞争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由各种关系网络构成的公共空间中,社会治理诸主体进行动态较量,资本和权力是决定行动者在场域空间位置的关键。依据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关系(如支配与屈从等等),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可以划分为 “三圈层”的治理空间结构(见图1)。 图1社会治理共同体空间结构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核心圈层”。我国的社会治理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负责、多种主体参与的,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党委领导是指在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党委发挥着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政府负责是指政府负责具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如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核心圈层的行动者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员会主任、网格管理员、网格信息员、社工、片警等。对于我国大多数社区而言,社會治理共同体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上级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授予,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建设具有国家主导的典型特征。从权力来源看,基于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基层自治能力不足,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更多受到基层政府的影响和制约,社区建设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赋权行为。从资源的来源看,政府对公共资源具有占有与分配权力,应向社会成员提供精准化、高效能的公共服务,承担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建设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力。从社会动员能力看,党的领导在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中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社区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在“核心圈层”发挥着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他们主导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制定,提出空间治理策略,协调社区居民矛盾冲突,发挥社区的强大的凝聚力与组织力。
2.社会协同、多元共治的“拓展圈层”。现阶段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再是党委政府唱“独角戏”,各类社会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处于党委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拓展圈层,是公共空间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场域理论中,场域是一个资本争夺和交换的空间[9],资本是解释场域中行为主体间内在关系逻辑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城乡社区的公共空间和设施配置普遍存在着供给不足、类型单一等问题。随着社会治理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社区公共空间品质的提升成为必然趋势。随着公共空间营造和运行的专业化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提高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空间建设、营运和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结构中的“拓展圈层”是有效衔接核心圈层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中间环节,这个圈层的治理主体包括居民团体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团体包含如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组织、志愿者组织、商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他们具有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优势。辖区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参与到社区治理活动的小区物业公司、社区辖区企业等基层市场经济主体以及学校、医院等辖区单位,他们既具有文化资本、经济资本的优势,也有象征资本的优势,通过提供具体的服务和产品参与公共空间建设和共同体治理。
3.公众参与、有机团结的“浸润圈层”。“浸润圈层”中的公民个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会资本最少、权力最小的行动者。社区居民既是社区治理的对象,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力量,社区公共空间的建设成效滋润、浸染、熏陶着辖区每一位居民,公共空间的质量会对居民的交往、行为、满意度产生显著的影响,居民与其他两个圈层的行动者也会发生密切的互动和联系。每个公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能力素质存在着差异,在场域空间中所处的环境、位置不同,各自的利益追求也不同。阿伦特指出:“每个人都是站在一个不同的位置上来看和听的。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10]居民利益的差异性避免了共同体场域的同质化,保障了社会治理主体对公共空间问题的多维度观察和认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大多数地区出现了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口大规模流动的现象,城市之间、同城内部的流动也在加速,城乡社区居民出现了人口成分复杂化、利益分散化、关系原子化、观念多元化等特征。社区空间建设必须坚持人民立场思想,大力推进“空心村”、外来人口聚居区、城乡接合部社区、城市老旧小区、企业托管等困难社区的公共空间建设,盘活闲置资源,整合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商业服务、志愿服务等社区服务资源,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实现更高品质的公共生活。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建设路径
社区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社区公共空间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从场域理论的视角探索社区公共空间的营造与创新路径,需要将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与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治结合起来,通过塑造惯习培育具有公共精神的公众,推动公共资本的形成,实现共同体的价值目标,生成公共空间良善治理策略,大力推进公共领域建设,最终实现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
1.塑造居民的公共精神惯习。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需要行动者具有社区公共精神惯习,关心并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和社会事业。布尔迪厄将惯习定义为一个持续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惯习一旦形成就会影响行动者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逻辑和情感认同。随着“空心村”、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城乡接合部社区、城市老旧小区的大量出现,农村宗族家庭制、城市单位体制走向消解,社区公共生活空间出现人与人之间联系弱化、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疏离的“无缘社会”[11]和个体原子化现象,从而衍生出个人与国家距离变远、社区认同缺失、社会规范失灵等一系列共同体被解构的现象。“社区参与是社区治理功能发挥的动力来源,是社区治理的精髓”[12],只有引导行动者养成良好的惯习,走出狭隘的私人利益空间,为社会公共福祉而积极行动,才能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人人有责共建、人人尽责共治精神的培育,需要全社会文化因素共同发力,更离不开居民参与公共空间的实践活动。治理共同体要能够提供更多的经济资本与物质资源,提高社区房屋质量,社区绿化、社区环境和物业服务质量,帮助居民获得商机、工作机会与社会救济,让社区成为有温度、有共识、有品质的美好“生活共同体”。治理共同体也要投入更多的文化资本,贯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社区群众团结、法律意识,改变居民之间冷漠的情感状态,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打造守望相助、尊老护幼、知理立德的“精神共同体”。 2.培育公共资本实现共同体的价值目标。在场域理论中,资本是场域行动者占有社区空间资源的权力形式,是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力量的外化和基础,决定着行动者在场域空间中的位置和等级关系。社区公共空间中的资本主要有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要大力推动场域公共资本形成发展,从而为超越狭隘的私人利益、实现共同体的总体价值与目标打下良好基础。社区公共资本既不同于传统的“集体财产”,也不同于通常的“社会资产”,而是一种公共资产,具有生产公共服务和提供公共产品的性质。社区党组织和上级政府持有天然的象征资本,以“党建引领、政府负责”的合法性权力介入社区治理场域。基层政府为基层社区提供财政支持,街道和乡镇政府的拨款、项目落地是当前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中最稳定、比例最大的公共资金来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撑。社区公共空间的持续建设,除了政府资金的支持,还需要培育社区自我造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一方面,要扩大社区重要公共资产,包含居民团体、社区基金会、小区物业公司、社区辖区企业等主体的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提高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促进不同形式资本之间的相互转化,如城乡社区的优良社会资本以文化积累的形式生产出精神财富,提高社区品位。社区品位提升和文化资本的积累,可以吸引更多的外部经济资本投入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从而积累更多的社区公共资本。
3.生成公共空间良善治理策略。布尔迪厄指出,除了各种资本的交换及竞争以外,场域中的游戏规则也决定着场域的优劣。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场域空间中占据不同的位置,要在竞争中构建起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并生成良善治理策略,必须依据相对稳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获得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惯例与制度。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场域主导运行制度是以礼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家族制。新中国成立后,党采取自上而下的社会革命方式,在广大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制”,在城市实现了以“单位制”为代表的“政治共同体”。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引发了中国社会的深度转型,社会的异质性不断增强,通过“社会治理现代化”来优化权力资源的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良善治理策略的实施,一要党建引领力量下沉,探索区域大党委制度,推进党员干部、公共服务、执法力量等治理力量下沉基层。二要建立多元主体协商共治机制,成立居民协商理事会、村民议事等各类平台,在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中汇聚民意、凝聚共识,使公共空间成为有黏度、有互动的“社会共同体”。三要创新新时代基层社区治理方式,如北京市推行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的改革、浙江桐乡 “三治融合”创新,实实在在帮助居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01).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EB/OL].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048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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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国萍,吴结兵.基于公共空间建设的社区治理:浙江省H县“睦邻客厅”项目的案例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24(4):130-136.
[6]孟祥远,邓智平.如何超越二元对立:对布尔迪厄与吉登斯比较性评析[J].南京社会科学,2009(9):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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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宣扬.布尔迪厄的社会理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139.
[9]马洪伟.基于资本场域的涉农企业与乡村治理研究[J].求实,2014(7):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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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任成孝,李欣怡,任曉春.论当代中国社区治理的基础和精髓:社区服务和社区参与[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3(7):710-713.
【责任编辑:张晓妍】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场域;公共空间;城乡社区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21)11-0074-05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2],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对于推进多元主体协商共治、培育居民公共精神、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现阶段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点。本文以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为出发点,在社会结构转型加快、治理主体多元化、权力结构扁平化等背景下,探究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概念内涵、逻辑结构及建设路径。
一、场域理论视角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
社区公共空间是对城乡社区居民可以自由出入的户外场地、公园景观、康体设施、文化广场、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的总称,具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社会交往和思想情感交流等多重功能。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加快,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深化和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及时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目标的提出,对社区公共空间及其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社区公共空间建设将实现从“行政型空间”升级为“服务型空间”,再到“治理型空间”的进化[3],最终实现空间治理现代化。布尔迪厄把场域定义为 “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是一个构型”[4],作为一个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理论,场域理论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空间研究提供了一种范式。场域理论视野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是包含了物理空间、人文空间、市场空间、社会心理空间、制度文化空间的综合性治理空间,具有凝聚社会治理主体的价值共识、塑造行动者的共同体惯习以及选择正确的竞争策略等治理功能。
1.公共空间凝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共同体”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首次提出的一个社会学概念。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是一个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休戚与共、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的具有共同意识和情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自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以“社会治理”代替“社会管理”以来,我国社会治理实现了从“统一管理”到“集中治理”再到“共同治理”的结构转变,社会治理共同体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体,和滕尼斯提出的依靠血缘、地缘、业缘的传统社区共同体内涵大相径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求转变社会治理方式、重塑治理主体角色、革新治理结构,在社会治理领域培育共同的理念、共同意识和信任感,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社区,增强居民对治理成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这种公共精神形成要以共同体的公共空间为依托,公共空间的性质和结构影响着共建共治共享的质量。因此,高品质的社区公共空间是众多社会治理参与者共同协商、行动和交往的载体,是共同体价值共识凝聚耦合的外部条件[5]。
2.公共空间塑造社会治理共同体行动者的惯习。为了解释社会实践活动,布尔迪厄把行动者形成习性的社会条件与习性被应用时的社会条件联系起来,引入惯习概念。惯习是一种性情倾向系统,场域形塑着惯习并指导行动者的实践行为,使行动者遵循“场域”的规则开展行动,惯习体现了某个场域的固有属性;惯习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处在建构生成过程之中,把场域构造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个体行动与社会结构是社会学的永恒话题。 与马克思一样,布尔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是对传统社会科学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结构与能动二元对立的超越,并坚持关系论的认识角度,明确地为诸如“结构、实践、主体和客体”等概念赋予关系论的含义[6]。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传统的社会关系逐渐瓦解、社区公共精神缺失、人际关系疏远,公众参与的主体意识淡薄,社会凝聚力逐渐下降。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迫切需要大力抓好社区公共空间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弥补社区公共空间社会治理短板,通过志愿者团体、非营利组织开展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活动,重新塑造行动者的共同体性情倾向,促使他们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等社会治理活动。
3.公共空间是行动者竞争和斗争的主阵地。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强调社会生活的冲突性,在他看来每个场域都是竞争与斗争的社会空间。社会治理实践是在一個关系性空间中展开竞争与斗争的行动,行动者占据有利于自己的位置,围绕着特定形式的资本展开场域斗争,争夺对珍贵资源的控制权,以维护或者改变在场域中的力量格局。也正是因为多元主体之间的不断“博弈”,使社会治理共同体场域充满生机和活力。在权力与资本的博弈中,城乡公共空间被看作一种市场商品和资源,被少部分人侵占的情况屡见不鲜。习近平指出:“公共资源不能为少数人垄断享用,更不能搞不正之风,败坏社会风气。”社区公共空间也有居民之间的斗争,如在抗疫防控的实际工作中,某些社区采取了过激的手段和极不文明的宣传标语限制来自疫区的群众出行[7]。这些矛盾涉及权力与权利、情感与理性、正义与非正义、支配与被支配等各种斗争。这就需要制定场域“游戏的规则”, 以约束每个行动者根据自身的惯习和拥有的资本,在遵循公共秩序的基础上选择正确、合法的斗争策略。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结构
“场域”在本质上作为一个动态的社会关系网络和生活空间,是由特定的行动者相互关系网络所表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和因素的综合体[8]。既然场域是一个社会关系或社会网络系统,那么厘清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结构,确定行动者或机构所占据的空间位置以及行动者之间的相互竞争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在由各种关系网络构成的公共空间中,社会治理诸主体进行动态较量,资本和权力是决定行动者在场域空间位置的关键。依据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关系(如支配与屈从等等),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可以划分为 “三圈层”的治理空间结构(见图1)。 图1社会治理共同体空间结构1.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核心圈层”。我国的社会治理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主导负责、多种主体参与的,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党委领导是指在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党委发挥着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政府负责是指政府负责具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如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核心圈层的行动者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员会主任、网格管理员、网格信息员、社工、片警等。对于我国大多数社区而言,社會治理共同体的权力主要来源于上级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授予,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建设具有国家主导的典型特征。从权力来源看,基于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基层自治能力不足,社区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等其他治理主体更多受到基层政府的影响和制约,社区建设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赋权行为。从资源的来源看,政府对公共资源具有占有与分配权力,应向社会成员提供精准化、高效能的公共服务,承担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建设责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力。从社会动员能力看,党的领导在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中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社区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在“核心圈层”发挥着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他们主导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制定,提出空间治理策略,协调社区居民矛盾冲突,发挥社区的强大的凝聚力与组织力。
2.社会协同、多元共治的“拓展圈层”。现阶段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再是党委政府唱“独角戏”,各类社会组织、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处于党委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拓展圈层,是公共空间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场域理论中,场域是一个资本争夺和交换的空间[9],资本是解释场域中行为主体间内在关系逻辑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城乡社区的公共空间和设施配置普遍存在着供给不足、类型单一等问题。随着社会治理进入精细化发展阶段,社区公共空间品质的提升成为必然趋势。随着公共空间营造和运行的专业化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提高居民的组织化程度,委托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空间建设、营运和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结构中的“拓展圈层”是有效衔接核心圈层与社区居民之间的中间环节,这个圈层的治理主体包括居民团体和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团体包含如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群团组织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组织、志愿者组织、商业协会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他们具有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优势。辖区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参与到社区治理活动的小区物业公司、社区辖区企业等基层市场经济主体以及学校、医院等辖区单位,他们既具有文化资本、经济资本的优势,也有象征资本的优势,通过提供具体的服务和产品参与公共空间建设和共同体治理。
3.公众参与、有机团结的“浸润圈层”。“浸润圈层”中的公民个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会资本最少、权力最小的行动者。社区居民既是社区治理的对象,也是社区治理的主体力量,社区公共空间的建设成效滋润、浸染、熏陶着辖区每一位居民,公共空间的质量会对居民的交往、行为、满意度产生显著的影响,居民与其他两个圈层的行动者也会发生密切的互动和联系。每个公民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能力素质存在着差异,在场域空间中所处的环境、位置不同,各自的利益追求也不同。阿伦特指出:“每个人都是站在一个不同的位置上来看和听的。这就是公共生活的意义。”[10]居民利益的差异性避免了共同体场域的同质化,保障了社会治理主体对公共空间问题的多维度观察和认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大多数地区出现了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口大规模流动的现象,城市之间、同城内部的流动也在加速,城乡社区居民出现了人口成分复杂化、利益分散化、关系原子化、观念多元化等特征。社区空间建设必须坚持人民立场思想,大力推进“空心村”、外来人口聚居区、城乡接合部社区、城市老旧小区、企业托管等困难社区的公共空间建设,盘活闲置资源,整合政府公共服务、社区商业服务、志愿服务等社区服务资源,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需求,实现更高品质的公共生活。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的建设路径
社区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社区公共空间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从场域理论的视角探索社区公共空间的营造与创新路径,需要将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与自下而上的社会自治结合起来,通过塑造惯习培育具有公共精神的公众,推动公共资本的形成,实现共同体的价值目标,生成公共空间良善治理策略,大力推进公共领域建设,最终实现社区治理体系现代化。
1.塑造居民的公共精神惯习。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需要行动者具有社区公共精神惯习,关心并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和社会事业。布尔迪厄将惯习定义为一个持续的、可转移的禀性系统,惯习一旦形成就会影响行动者参与社会治理的行为逻辑和情感认同。随着“空心村”、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城乡接合部社区、城市老旧小区的大量出现,农村宗族家庭制、城市单位体制走向消解,社区公共生活空间出现人与人之间联系弱化、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疏离的“无缘社会”[11]和个体原子化现象,从而衍生出个人与国家距离变远、社区认同缺失、社会规范失灵等一系列共同体被解构的现象。“社区参与是社区治理功能发挥的动力来源,是社区治理的精髓”[12],只有引导行动者养成良好的惯习,走出狭隘的私人利益空间,为社会公共福祉而积极行动,才能建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人人有责共建、人人尽责共治精神的培育,需要全社会文化因素共同发力,更离不开居民参与公共空间的实践活动。治理共同体要能够提供更多的经济资本与物质资源,提高社区房屋质量,社区绿化、社区环境和物业服务质量,帮助居民获得商机、工作机会与社会救济,让社区成为有温度、有共识、有品质的美好“生活共同体”。治理共同体也要投入更多的文化资本,贯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社区群众团结、法律意识,改变居民之间冷漠的情感状态,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打造守望相助、尊老护幼、知理立德的“精神共同体”。 2.培育公共资本实现共同体的价值目标。在场域理论中,资本是场域行动者占有社区空间资源的权力形式,是社会治理参与主体力量的外化和基础,决定着行动者在场域空间中的位置和等级关系。社区公共空间中的资本主要有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象征资本,要大力推动场域公共资本形成发展,从而为超越狭隘的私人利益、实现共同体的总体价值与目标打下良好基础。社区公共资本既不同于传统的“集体财产”,也不同于通常的“社会资产”,而是一种公共资产,具有生产公共服务和提供公共产品的性质。社区党组织和上级政府持有天然的象征资本,以“党建引领、政府负责”的合法性权力介入社区治理场域。基层政府为基层社区提供财政支持,街道和乡镇政府的拨款、项目落地是当前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中最稳定、比例最大的公共资金来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支撑。社区公共空间的持续建设,除了政府资金的支持,还需要培育社区自我造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一方面,要扩大社区重要公共资产,包含居民团体、社区基金会、小区物业公司、社区辖区企业等主体的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提高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促进不同形式资本之间的相互转化,如城乡社区的优良社会资本以文化积累的形式生产出精神财富,提高社区品位。社区品位提升和文化资本的积累,可以吸引更多的外部经济资本投入社区公共空间建设,从而积累更多的社区公共资本。
3.生成公共空间良善治理策略。布尔迪厄指出,除了各种资本的交换及竞争以外,场域中的游戏规则也决定着场域的优劣。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场域空间中占据不同的位置,要在竞争中构建起相对稳定的关系网络并生成良善治理策略,必须依据相对稳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获得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规则、惯例与制度。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社会是“熟人社会”,场域主导运行制度是以礼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家族制。新中国成立后,党采取自上而下的社会革命方式,在广大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制”,在城市实现了以“单位制”为代表的“政治共同体”。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引发了中国社会的深度转型,社会的异质性不断增强,通过“社会治理现代化”来优化权力资源的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空间良善治理策略的实施,一要党建引领力量下沉,探索区域大党委制度,推进党员干部、公共服务、执法力量等治理力量下沉基层。二要建立多元主体协商共治机制,成立居民协商理事会、村民议事等各类平台,在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中汇聚民意、凝聚共识,使公共空间成为有黏度、有互动的“社会共同体”。三要创新新时代基层社区治理方式,如北京市推行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的改革、浙江桐乡 “三治融合”创新,实实在在帮助居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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