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科技进步,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化的逐步深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对人们的财产进行诈骗,不仅如此,知识产权也同样受到犯罪分子的肆意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形式多样化,危害性扩大化,产生的负面影响远远高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然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作为一种新形式的犯罪,预防手段还不够完善,惩罚措施还不够健全。因此,本文将分析其产生原因,并从中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方式,以便更好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知识产权;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323-01
随着科技进步,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化的逐步深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对人们的财产进行诈骗,不仅如此,知识产权也同样受到犯罪分子的肆意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更扩大了其原有内涵,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
一、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相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1.侧重点不同
传统知识产权犯罪主要体现在侵犯商标权层面,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而著作、专利、商业秘密等仅占小部分,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基本被《刑法》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犯罪。
2.影响范围大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对象、后果、领域涉及范围大,影响深。随着科技进步,网络时代的发展,电子信息化的深入,网络人口逐渐增多。如今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达到数十亿。互联网已将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人们的交流买卖再无障碍。
3.犯罪数额和数量巨大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数量不仅包括被司法机关所查获和被官方所确定的数量,同时还包括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已经发生却仍未查获和统计的犯罪数目。产生该现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类:
首先,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重视程度不高。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将重点集中在现实生活当中的犯罪案件,对网络犯罪的严重性認识不够,人力物力投入不足,惩罚不当,破案数量少,因此导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无法确定,统计不全面,不具有说服力。
其次,公众防范意识和认识不足。对于网络犯罪,人们持有的态度大多是纵容和妥协的,一方面对于网络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警惕和防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人们遇到网络侵权案件,也会考虑难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从而放弃对其追究,选择消极对待,妥协面对,更不愿意与司法机关进行配合,不予提供调查信息。因此,导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无法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再次,网络站点密集,涉案范围可能跨国跨境,信息量过大,受害人很难在某一站点的某一网页的某一板块发现被侵权。因此,不能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或是根本不会去报案。同时,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前,一些证据就已被删除,更加大了调查统计的难度。
由此可见,科技进步的同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率也猛增,不仅是由于网络本身的问题,还包括人为因素及社会影响。
二、犯罪人的特点
主要包含年龄、行业、居住地、文化程度等。这些自然特点表现出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态,是犯罪动机的重要影响因素。其特点如下:
1.技术性。和传统犯罪比较,网络犯罪要求更加缜密的逻辑和灵活的思维。
据不完全统计,某高校只有12.5%的人去电影院看电影,绝大多数人是通过上网看电影。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学生都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通过解码和破译数据库,将加密的电子资源分享于公众,在分享的同时,却侵犯着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2.年轻化。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主体,通常在40岁以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的普及,就促使人们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系统提高自己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然而年轻化使得该类主体的法律意识不足,从而侵犯网络知识产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的原因
1.经济体制的转变
由于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多制度建设不够健全,而且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也会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犯罪,更是经济体制和法制现状存在的问题映射,进而使得经济体制的过渡不够完整,制度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给网络犯罪以可乘之机。
2.经济不发达
我国目前仍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盼与现实生活仍存在一些差距。然而,经济的发展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支付水平和承担范围,尤其是智力成果的价值更是与实物相差甚远。一张专辑、一场音乐会甚至需要花费上千上万元。基于情况,人们也就更愿意选择上网下载或者购买盗版影像来满足实际需要。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有其本身的因素,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情况与立案率不符,这既包括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同时也包括在经济不够发达的社会背景下的社会原因。分析其产生因素,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以犯罪人个人原因和犯罪人所处社会背景分析,加强对个体的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然而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还是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我国经济实力,使人们的文化需求得以满足,同时完善法律制度,使法律尽可能的与日益变化的社会情况相适应,进而以健全的法律应对变化的时代情况,从而预防和制止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保障知识产权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网络;犯罪;知识产权;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2-0323-01
随着科技进步,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化的逐步深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灵活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对人们的财产进行诈骗,不仅如此,知识产权也同样受到犯罪分子的肆意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更扩大了其原有内涵,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
一、与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相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1.侧重点不同
传统知识产权犯罪主要体现在侵犯商标权层面,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而著作、专利、商业秘密等仅占小部分,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况,基本被《刑法》定性为侵犯著作权犯罪。
2.影响范围大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对象、后果、领域涉及范围大,影响深。随着科技进步,网络时代的发展,电子信息化的深入,网络人口逐渐增多。如今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达到数十亿。互联网已将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人们的交流买卖再无障碍。
3.犯罪数额和数量巨大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数量不仅包括被司法机关所查获和被官方所确定的数量,同时还包括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已经发生却仍未查获和统计的犯罪数目。产生该现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类:
首先,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重视程度不高。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将重点集中在现实生活当中的犯罪案件,对网络犯罪的严重性認识不够,人力物力投入不足,惩罚不当,破案数量少,因此导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无法确定,统计不全面,不具有说服力。
其次,公众防范意识和认识不足。对于网络犯罪,人们持有的态度大多是纵容和妥协的,一方面对于网络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警惕和防范意识不足,另一方面,人们遇到网络侵权案件,也会考虑难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从而放弃对其追究,选择消极对待,妥协面对,更不愿意与司法机关进行配合,不予提供调查信息。因此,导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无法顺利进入司法程序。
再次,网络站点密集,涉案范围可能跨国跨境,信息量过大,受害人很难在某一站点的某一网页的某一板块发现被侵权。因此,不能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或是根本不会去报案。同时,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前,一些证据就已被删除,更加大了调查统计的难度。
由此可见,科技进步的同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率也猛增,不仅是由于网络本身的问题,还包括人为因素及社会影响。
二、犯罪人的特点
主要包含年龄、行业、居住地、文化程度等。这些自然特点表现出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态,是犯罪动机的重要影响因素。其特点如下:
1.技术性。和传统犯罪比较,网络犯罪要求更加缜密的逻辑和灵活的思维。
据不完全统计,某高校只有12.5%的人去电影院看电影,绝大多数人是通过上网看电影。目前,大部分高校的学生都会利用自己掌握的技术,通过解码和破译数据库,将加密的电子资源分享于公众,在分享的同时,却侵犯着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2.年轻化。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主体,通常在40岁以下。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计算机的普及,就促使人们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系统提高自己接受新事物的能力。然而年轻化使得该类主体的法律意识不足,从而侵犯网络知识产权。
三、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的原因
1.经济体制的转变
由于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多制度建设不够健全,而且市场经济正处于发展的阶段,也会存在很多不足,特别是网络环境下的犯罪,更是经济体制和法制现状存在的问题映射,进而使得经济体制的过渡不够完整,制度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给网络犯罪以可乘之机。
2.经济不发达
我国目前仍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盼与现实生活仍存在一些差距。然而,经济的发展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支付水平和承担范围,尤其是智力成果的价值更是与实物相差甚远。一张专辑、一场音乐会甚至需要花费上千上万元。基于情况,人们也就更愿意选择上网下载或者购买盗版影像来满足实际需要。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产生有其本身的因素,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情况与立案率不符,这既包括犯罪人自身的原因,同时也包括在经济不够发达的社会背景下的社会原因。分析其产生因素,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以犯罪人个人原因和犯罪人所处社会背景分析,加强对个体的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然而最根本的解决方式还是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我国经济实力,使人们的文化需求得以满足,同时完善法律制度,使法律尽可能的与日益变化的社会情况相适应,进而以健全的法律应对变化的时代情况,从而预防和制止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保障知识产权人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