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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邺城印陶的研究性文章极少,邺城印陶的分类,般爱好者大多沿用《邺城古陶文五十品》(西泠印社出版)中焦智勤在序言《邺城陶器印记简述》中所写的“三分类”法,即一是带有“军主”的姓名印记,二是带有纪年的姓名印记,三是姓名印记。焦智勤的三分类法,仅从字面的区别进行分类,思维过于单向。笔者认为,可从官陶、私陶来分类,从中可研究官陶与私陶的监管制度不同。官陶中又可分“军陶”与“非军陶”,还可以分“官烧官”与“民烧官”。
关于焦智勤的“天保纪年”说,认为在姓名前冠以数字,为一至九,即是天保元年至九年的纪年。焦智勤以为,天保十年北齐文宣帝高洋去世,土木营造停罢,故无天保十年陶文。此说法无科学依据佐证。北齐高洋皇帝死于天保十年十月。《资治通鉴》:“齐显祖嗜酒成疾……冬,十月,甲午,殂。癸卯,发丧,群臣号哭,无下泣者,唯杨悟涕泗呜咽。太子殷即位,大赦。”据史书记载,天保纪年延续至天保十年十二月,越年才改元为乾明。故无“十”并不说明问题。《步黟堂藏石刻造像遗珍》就收有“天保十年”造像残石。所以,笔者认为姓名前冠以的数字,并不代表纪年,也有可能是窑的编号,或它指。至于为什么在这些陶文中只有一至九,没有十,或许与古人尊九有关,三国东吴太常卿徐整所著《三五历纪》中有“教起于一,立于三,成于五,盛于七,极于九”之说。清代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亦云:“古人造字以纪数,起于一,极于九。”或许有其他因素。
另外,邺城官陶印文中,并无前冠数字者。如若是纪年,断不会刻写得如此草率,且词序不畅,字义不通,有第一位是数字的,有前二位都是数字的,毫无规律,陶文前后字义与纪年似乎也无任何关联。笔者曾见过步黟堂主人唐子穆先生所藏多枚带有纪年的燕国陶文,书写刻画规范,文字表述清晰,完全不像邺城这些前冠数字的陶文,难以释读。(参见图1、2、3)
焦智勤划分的第三类“姓名印陶”,也概念不清。衣雪峰在《后千甓亭藏邺城陶文略述》一文中提出,尾字为“瓦”的姓名印,与一般的姓名印应该区分开来,这是很有见地的观点。笔者细观这些尾字为“瓦”的姓名印,它与一般的姓名印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般姓名印是陶工信手而刻,随意草率,缺笔少画,有些字很难辨识。而尾字“瓦”印,印面的书写与布局,规范统一,姓名齐全,有的似乎是出于一人之手。(参见图四、五)所以,笔者认为,这些尾字为“瓦”的印记,其器皿亦可能是官陶,那些“瓦”字印应该是统刻制的,如此规正的书写,不可能出于陶工之手,一般陶工没有这个文化水准。这很可能是官方为征用民窑烧官陶而统一刻制。民窑烧官器的“民烧官”现象,在陶瓷史上是较为普遍的。这些印陶,姓名齐全,便于监督、追责。而普通的姓名印陶,缺笔少画,增减无常,辨识率低,印记中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者颇多,有的似小名或昵称。若有差迟,恐亦难以追责。这就是官陶与私陶的区别吧。(参见图6、7、8)
由此可见,军主、匠、瓦匠的阳文印记,应为官窑烧官器。尾字“瓦”的阴文印记,应为民窑烧官器。一般姓名印记,应为民窑器。
邺城官陶监管制度也值得研究,北朝尚书省起部、太府寺细作署、将作寺,均掌管营造之事,当然有所分工。起部置郎,有重大营造工程时置起部尚书。将作寺置卿,有重大营造工程时置将作大匠。将作大匠,秦置,始称将作少府,西汉景帝改称将作大匠,秩比九卿。职掌宫室、宗庙、陵寝及其他土木营建。东汉、魏晋南北朝沿置。起部、细作署、将作寺,究竟是哪个部门管理邺城印陶的制作,尚无细考。
从军主、匠、瓦匠的印记来看,管理层次还是蛮清晰的,大致分为三级。衣雪峰在《后千甓亭藏邺城陶文略述》引鲁九喜之语:“造瓦者有三级,咸备于斯。三级者,军主、瓦匠、匠,各有其职。军主督造,瓦匠主造,匠为造瓦人。”后来,九喜兄在《洛阳北魏“瓦削文字”新考》中对三级排序作了修正:“邺城瓦文中也出现了‘匠’及‘瓦匠’两种称谓,‘匠’或者为‘瓦匠’的省称,或者为级别低于‘军主’、而高于‘瓦匠’的一个职位。”而早在战国时期的官陶制作也是分级管理的,李零在《齐、燕、邾、滕陶文的分类与题铭格式》一文中,介绍了燕国陶器的“三级监造”,即省者(监造),主者(主办),造者(制造),省者为“陶尹”,主者为“陶俅、畋”,制造者为“陶攻”(即陶工)。看来邺城陶器的制作监管,也是秉承了先贤的做法。(参见图9、10、11)
在收藏界,目前对邺城陶文的关注与研究,远不如对战国陶文的研究。诸如综上所说的邺城官陶制作的监管体系,军主、作头、匠、瓦匠之间的管理层次,官陶、军陶、私陶的器皿与印记分类,这些都亟待研究。清代民国以来,先后有黄锡蕃《刻碑姓名录》、《金石考工录》、曾毅公《石刻考工录》等著述行世,另叶昌炽《语石》一书中亦录得刻工八十二人。但是否有《陶工录》刊行,不得而知。(编辑/黄晶晶)
(本文图片中的陶文均为笔者所藏)
关于焦智勤的“天保纪年”说,认为在姓名前冠以数字,为一至九,即是天保元年至九年的纪年。焦智勤以为,天保十年北齐文宣帝高洋去世,土木营造停罢,故无天保十年陶文。此说法无科学依据佐证。北齐高洋皇帝死于天保十年十月。《资治通鉴》:“齐显祖嗜酒成疾……冬,十月,甲午,殂。癸卯,发丧,群臣号哭,无下泣者,唯杨悟涕泗呜咽。太子殷即位,大赦。”据史书记载,天保纪年延续至天保十年十二月,越年才改元为乾明。故无“十”并不说明问题。《步黟堂藏石刻造像遗珍》就收有“天保十年”造像残石。所以,笔者认为姓名前冠以的数字,并不代表纪年,也有可能是窑的编号,或它指。至于为什么在这些陶文中只有一至九,没有十,或许与古人尊九有关,三国东吴太常卿徐整所著《三五历纪》中有“教起于一,立于三,成于五,盛于七,极于九”之说。清代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亦云:“古人造字以纪数,起于一,极于九。”或许有其他因素。
另外,邺城官陶印文中,并无前冠数字者。如若是纪年,断不会刻写得如此草率,且词序不畅,字义不通,有第一位是数字的,有前二位都是数字的,毫无规律,陶文前后字义与纪年似乎也无任何关联。笔者曾见过步黟堂主人唐子穆先生所藏多枚带有纪年的燕国陶文,书写刻画规范,文字表述清晰,完全不像邺城这些前冠数字的陶文,难以释读。(参见图1、2、3)
焦智勤划分的第三类“姓名印陶”,也概念不清。衣雪峰在《后千甓亭藏邺城陶文略述》一文中提出,尾字为“瓦”的姓名印,与一般的姓名印应该区分开来,这是很有见地的观点。笔者细观这些尾字为“瓦”的姓名印,它与一般的姓名印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般姓名印是陶工信手而刻,随意草率,缺笔少画,有些字很难辨识。而尾字“瓦”印,印面的书写与布局,规范统一,姓名齐全,有的似乎是出于一人之手。(参见图四、五)所以,笔者认为,这些尾字为“瓦”的印记,其器皿亦可能是官陶,那些“瓦”字印应该是统刻制的,如此规正的书写,不可能出于陶工之手,一般陶工没有这个文化水准。这很可能是官方为征用民窑烧官陶而统一刻制。民窑烧官器的“民烧官”现象,在陶瓷史上是较为普遍的。这些印陶,姓名齐全,便于监督、追责。而普通的姓名印陶,缺笔少画,增减无常,辨识率低,印记中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者颇多,有的似小名或昵称。若有差迟,恐亦难以追责。这就是官陶与私陶的区别吧。(参见图6、7、8)
由此可见,军主、匠、瓦匠的阳文印记,应为官窑烧官器。尾字“瓦”的阴文印记,应为民窑烧官器。一般姓名印记,应为民窑器。
邺城官陶监管制度也值得研究,北朝尚书省起部、太府寺细作署、将作寺,均掌管营造之事,当然有所分工。起部置郎,有重大营造工程时置起部尚书。将作寺置卿,有重大营造工程时置将作大匠。将作大匠,秦置,始称将作少府,西汉景帝改称将作大匠,秩比九卿。职掌宫室、宗庙、陵寝及其他土木营建。东汉、魏晋南北朝沿置。起部、细作署、将作寺,究竟是哪个部门管理邺城印陶的制作,尚无细考。
从军主、匠、瓦匠的印记来看,管理层次还是蛮清晰的,大致分为三级。衣雪峰在《后千甓亭藏邺城陶文略述》引鲁九喜之语:“造瓦者有三级,咸备于斯。三级者,军主、瓦匠、匠,各有其职。军主督造,瓦匠主造,匠为造瓦人。”后来,九喜兄在《洛阳北魏“瓦削文字”新考》中对三级排序作了修正:“邺城瓦文中也出现了‘匠’及‘瓦匠’两种称谓,‘匠’或者为‘瓦匠’的省称,或者为级别低于‘军主’、而高于‘瓦匠’的一个职位。”而早在战国时期的官陶制作也是分级管理的,李零在《齐、燕、邾、滕陶文的分类与题铭格式》一文中,介绍了燕国陶器的“三级监造”,即省者(监造),主者(主办),造者(制造),省者为“陶尹”,主者为“陶俅、畋”,制造者为“陶攻”(即陶工)。看来邺城陶器的制作监管,也是秉承了先贤的做法。(参见图9、10、11)
在收藏界,目前对邺城陶文的关注与研究,远不如对战国陶文的研究。诸如综上所说的邺城官陶制作的监管体系,军主、作头、匠、瓦匠之间的管理层次,官陶、军陶、私陶的器皿与印记分类,这些都亟待研究。清代民国以来,先后有黄锡蕃《刻碑姓名录》、《金石考工录》、曾毅公《石刻考工录》等著述行世,另叶昌炽《语石》一书中亦录得刻工八十二人。但是否有《陶工录》刊行,不得而知。(编辑/黄晶晶)
(本文图片中的陶文均为笔者所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