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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孙某系山东省金乡县某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所在的班组是施工队,负责电气安装施工、检修等工作。2014年10月23日,按照公司的安排,孙某等人前往本县高河街道马河涯村维修工程地下电缆。约17点左右,电缆维修工作完成后,乘车回到公司。此时,已到了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17时)。因和同事胡某约定晚上吃饭,孙某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