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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已呈现出跨领域、跨地域以及网络化的特征,这并非单一学科可以解释与决定的。所以,当前以专家与精英为主导的决策模式的局限性日益突出,科技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从志愿性社团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入手, 初步探讨了我国公民社会在推动科技决策民主化过程中产生的作用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公民社会;公民参与;科技决策民主化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近代以来,科学技术既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也带来许多威胁和灾难。而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以专家主导的科技决策模式,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因此,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公民迫切要求了解国家在科技问题上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以在其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由此可见,“科技民主化”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在我国科技决策民主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更要探寻一条能够充分发挥社会能动性,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新型道路:它强调在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公民与政府及社会精英处于对等状态,享有平等话语权,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在政策规划和采纳过程中公民自发、主动地与政策制定主体相接触,从而影响政策的最后形成。公民社会为我们实现这一道路提供了可能。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早期公民社会的概念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即理解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而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则继承了这种二分法的基础,并进一步提出了“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在此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或者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此外,当代学者认为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志愿性社团,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直接划等号。这种志愿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以其非营利性、自愿性等特征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有效的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与水平[1]。具体说来,以志愿性社团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在科技决策民主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
二、公民社会推动科技决策民主化的作用分析
1.降低科学技术门槛,加强社会公众舆论,提高科技决策的公民参与率
科技决策往往是牵涉多种因素的错综复杂的过程,因而在多元利益结构的社会环境下,要使决策符合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必须有各个利益主体对其利益的充分表达。然而,科技政策由于其专业性强、知识水平要求高等特征为普通公民的进入设置了较高的技术门槛。而志愿性社团则可以通过降低专业技术门槛、加强社会公众舆论两个途径有效地提高公民参与水平,从而对建立权力分享、权力监督和博弈制衡等机制,以及防止政府组织及其官员对政策制定的垄断,进而增强科技决策对公共利益的回应性,提高科技决策的合法性发挥重要作用。
2.挖掘各种知识资源,汇聚多方价值取向,增强科技决策的公共理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政策的发展也逐渐呈现复杂性的特征,其涉及的问题既有自然科学的运用,也有社会科学的综合。同时,由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更加开放的环境也大大增加了科技运行的风险[2]。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科技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保持一个开放的领域,保持利益团体的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把分散在无数人头脑中的知识挖掘出来,汇聚社会各方价值取向,从而尽可能地避免任何单个人或团体制定政策时存在的理性缺陷。而众多的志愿性社团就是一个个专门性的组织,他们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性的特点,还可以广泛了解和搜集公民对政策意见,从而使当前科技决策主体倾听来自多方的声音,形成多元决策的社会互动。
3.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增强社会关怀意识,夯实科技决策的道德基础
科技如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又有效减少其危险,如何在科技创新的同时,又保证创新的科技具有人本的方向,是当前科技决策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在每一项科技决策的产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政策目标群体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策目标群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科技政策主体与目标群体自由、平等的互动使决策扎根于大众,获取决策的道德基础。而作为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公民社会以及其核心要素志愿性社团,有利于综合社会广大公民的意愿,传达目标群体的呼声。
三、结语
公共政策的最终作用对象应当是公共利益,而科技决策作为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强、投资和回报周期长等特征,因此承担整体社会风险责任的主体并非仅是专家,而是全体社会,科技的发展应符合社会分配的正义、政治决策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安定性的要求。因此,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政府要加强对公民社会的建设与管理,在社会中努力促进“科技公民”、“科技公民社会”的形成,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合作互补、共生共强的关系,使政府成为公民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守护者,使公民社会成为政府科技决策的信息提供者和决策监督者、评估者。只有构建起政府与公民社会间这种强有力的合作关系,才能使公民社会不仅在科技决策中并且在我国整个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1]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协同治理].
http://www.governance.cn/governance_ceshi/1226/browarticle.php?wz_id=86,2006年,01期
[2]李侠.《对科技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基础的考察》[J].《科学学研究》,2003年12月
【关键词】 公民社会;公民参与;科技决策民主化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近代以来,科学技术既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也带来许多威胁和灾难。而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以专家主导的科技决策模式,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因此,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公民迫切要求了解国家在科技问题上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以在其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由此可见,“科技民主化”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在我国科技决策民主化的进程中,不仅要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更要探寻一条能够充分发挥社会能动性,实现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新型道路:它强调在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过程中,公民与政府及社会精英处于对等状态,享有平等话语权,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在政策规划和采纳过程中公民自发、主动地与政策制定主体相接触,从而影响政策的最后形成。公民社会为我们实现这一道路提供了可能。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出现于18世纪晚期苏格兰和欧洲大陆的启蒙运动。早期公民社会的概念建立在“国家和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即理解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而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则继承了这种二分法的基础,并进一步提出了“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在此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和家庭或者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此外,当代学者认为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是志愿性社团,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直接划等号。这种志愿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以其非营利性、自愿性等特征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有效的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与水平[1]。具体说来,以志愿性社团为主体的公民社会在科技决策民主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有以下三个方面:
二、公民社会推动科技决策民主化的作用分析
1.降低科学技术门槛,加强社会公众舆论,提高科技决策的公民参与率
科技决策往往是牵涉多种因素的错综复杂的过程,因而在多元利益结构的社会环境下,要使决策符合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就必须有各个利益主体对其利益的充分表达。然而,科技政策由于其专业性强、知识水平要求高等特征为普通公民的进入设置了较高的技术门槛。而志愿性社团则可以通过降低专业技术门槛、加强社会公众舆论两个途径有效地提高公民参与水平,从而对建立权力分享、权力监督和博弈制衡等机制,以及防止政府组织及其官员对政策制定的垄断,进而增强科技决策对公共利益的回应性,提高科技决策的合法性发挥重要作用。
2.挖掘各种知识资源,汇聚多方价值取向,增强科技决策的公共理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政策的发展也逐渐呈现复杂性的特征,其涉及的问题既有自然科学的运用,也有社会科学的综合。同时,由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更加开放的环境也大大增加了科技运行的风险[2]。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科技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保持一个开放的领域,保持利益团体的多元化。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把分散在无数人头脑中的知识挖掘出来,汇聚社会各方价值取向,从而尽可能地避免任何单个人或团体制定政策时存在的理性缺陷。而众多的志愿性社团就是一个个专门性的组织,他们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性的特点,还可以广泛了解和搜集公民对政策意见,从而使当前科技决策主体倾听来自多方的声音,形成多元决策的社会互动。
3.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增强社会关怀意识,夯实科技决策的道德基础
科技如何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又有效减少其危险,如何在科技创新的同时,又保证创新的科技具有人本的方向,是当前科技决策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在每一项科技决策的产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政策目标群体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策目标群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科技政策主体与目标群体自由、平等的互动使决策扎根于大众,获取决策的道德基础。而作为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公民社会以及其核心要素志愿性社团,有利于综合社会广大公民的意愿,传达目标群体的呼声。
三、结语
公共政策的最终作用对象应当是公共利益,而科技决策作为政府公共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业性强、投资和回报周期长等特征,因此承担整体社会风险责任的主体并非仅是专家,而是全体社会,科技的发展应符合社会分配的正义、政治决策的正当性和社会秩序安定性的要求。因此,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政府要加强对公民社会的建设与管理,在社会中努力促进“科技公民”、“科技公民社会”的形成,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合作互补、共生共强的关系,使政府成为公民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守护者,使公民社会成为政府科技决策的信息提供者和决策监督者、评估者。只有构建起政府与公民社会间这种强有力的合作关系,才能使公民社会不仅在科技决策中并且在我国整个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1]何增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导论》[协同治理].
http://www.governance.cn/governance_ceshi/1226/browarticle.php?wz_id=86,2006年,01期
[2]李侠.《对科技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基础的考察》[J].《科学学研究》,200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