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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消息:日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中国,或许已成为世界离婚率最高的国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都会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我们必须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婚姻法》规定了抚养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具体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 协议解决。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首选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双方和平解决避免争吵,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协议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另一种情形为轮流抚养,即由父或母轮流交替抚养。
(二) 诉讼解决
如离婚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协议不能达成时,由人民法院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判决的依据为:
1、一般情况从年龄上划分,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指两周岁以下),法院一般判决随母亲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母方有抚养能力但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④经协商父母双方决定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不产生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判决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其中,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例如夫妻长期两地分居。③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④子女随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生活,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⑥(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且已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3)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征询子女本人的意见。
2、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法
(1)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生父母与继父母一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父母离婚时双方都愿意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参照按年龄划分的规定;离婚前一方擅自收养子女,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
(3)(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①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②父母离婚后,抚养一方去世的,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
(4)父母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即使夫妻双方或有男女关系的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流产,但女方后反悔为流产而是将孩子生育下来的,男方也不得以女方违反协议为理由要求对方独自承担抚养责任。
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抚养费问题
(一)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及标准
抚养费的给付是不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给付期限一般至孩子18周岁。如果子女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父母可以停止抚养费的给付。
法院判决抚养费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生活的,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一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适当变更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之所需。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上涨、子女升学、就医等因素造成抚养费用不足以满足正常所需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例如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
三、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由于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离婚后,通过另行起诉予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有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的;(3)十周岁至十八周岁子女,愿随为抚养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所述,应加强重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更好的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婚姻法》规定了抚养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具体的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 协议解决。
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首选协议方式,采用协议方式双方和平解决避免争吵,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协议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为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另一种情形为轮流抚养,即由父或母轮流交替抚养。
(二) 诉讼解决
如离婚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协议不能达成时,由人民法院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发点,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决。判决的依据为:
1、一般情况从年龄上划分,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指两周岁以下),法院一般判决随母亲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②母方有抚养能力但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③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④经协商父母双方决定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不产生不利影响的。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判决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其中,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例如夫妻长期两地分居。③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④子女随对其成长有利的一方生活,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⑥(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且已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3)十周岁至十八周岁的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征询子女本人的意见。
2、特殊情况下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方法
(1)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生父母与继父母一方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2)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父母离婚时双方都愿意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参照按年龄划分的规定;离婚前一方擅自收养子女,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
(3)(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①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②父母离婚后,抚养一方去世的,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
(4)父母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即使夫妻双方或有男女关系的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流产,但女方后反悔为流产而是将孩子生育下来的,男方也不得以女方违反协议为理由要求对方独自承担抚养责任。
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抚养费问题
(一)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及标准
抚养费的给付是不抚养子女一方的义务。给付期限一般至孩子18周岁。如果子女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父母可以停止抚养费的给付。
法院判决抚养费具体参考标准如下:
1、抚养费的数额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生活的,抚养费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一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二)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适当变更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之所需。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上涨、子女升学、就医等因素造成抚养费用不足以满足正常所需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例如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
三、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
父母离婚后,由于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依法予以变更。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二是离婚后,通过另行起诉予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有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的;(3)十周岁至十八周岁子女,愿随为抚养一方生活,且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所述,应加强重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上更好的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