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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国家给予民族地区基本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出了当前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政策环境问题、内容设计问题、可操作性以及优惠效果问题。
【关键词】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环境问题
区域性税收优惠差异,为民族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不太公平的税收政策环境。国家实行了促进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产业经济发展及振兴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在财税政策、重大项目立项、以及吸引投资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民族地区产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普遍存在涉及面不广、优惠层次不高、没有很好体现民族地区产业资源的优势等问题。政策上的边缘化在很大程度上迟滞甚至影响了广大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地区差距仍然较大的情况下,东部沿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仍然享受的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政策大幅度提高沿海地区投资回报率,相应降低了在西部民族地区投资的可行性,中西部地区的资金、人才、劳动力等生产因素逐渐因收益差异而向东移,从而形成了“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二、税收优惠内容设计问题
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内容上讲,存在“两个不足”:一是门槛过高,享受范围过窄,时间过短,规定较严,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一方面少数民族自治州大部分企业是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难以享受到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可享受西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主营业务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广泛,涉及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少数民族自治州大部分属高能耗、低附加值初加工型企业,规模普遍小,年生产能力和创产值能力不强,产品技术含量不高,效益普遍不好,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如2003年湘西州地税系统纳税企业享受西开税收减免的只有12户,仅占企业总数的2.1%,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再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0年,而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都没有时间限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限制过紧,比如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享受一种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使一部分企业没有获得给予的最大优惠。二是厚此薄彼,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各种经济成分和内外资企业享受标准不一致。
三、税收优惠具体的操作问题
从操作上看,存在“三个难以把握”:一是难以把握“鼓励类”项目与“非鼓励类”项目的界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投资项目要属于国家鼓励类范围,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项目税务部门很难把握。对税务部门把握不准的,需要企业自行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此项工作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往往因为认定期限太长,延误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既有行政部门又有事业单位,还有半官半民的行业协会,造成确认中没有统一标准。二是难以把握新办企业的界限。一些企业为了享受优惠政策,采取重新设立公司,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办法,作新办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确认上难以界定,而且由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造成了国地税两家难以协调。三是难以把握执行政策与确保所得税基数的关系。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财政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到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
四、税收优惠效果问题
从效果上看,有“三个不明显”:一是对整个区域经济拉动成效不是十分明显。由于享受面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都是优势企业,且总量不大,因此对经济拉动不是十分明显。特别是近两年来,少数民族自治州工业效益一直不好,使大部分工业企业仍然排除在优惠政策之外,未形成整体启动整个经济发展的态势。二是对招商引资的吸引力不是十分明显。没有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西部民族地区吸引投资税收政策的“落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为西部地方经济发展搭建了快速发展的平台,但没有从根本上形成对西部地区的政策优惠倾斜。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拉平了东西部地区之间原有的政策差距,让东西部地区在政策上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但由于西部民族地区起步晚,目前除有部分资源优势外,在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居民的思想观念、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都不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除非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否则西部地区企业很难获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也很难有效吸引外资。三是吸引人才、引进人才的效果不是十分明显。西部大开发需要大批优秀人才,主要靠引进和自身培养,但现行西开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人才未有专门的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共有民族类大专院校71所,为迎接2010年博士点的设立,同时为西部民族地区输送更多的人才,准备引进一批博士生和研究生,并在购房和安家费用上给予了一定的照顾,特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其个人所得税,但没有现行的政策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州在人才竞争上所处的不利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关键词】 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环境问题
区域性税收优惠差异,为民族地区产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不太公平的税收政策环境。国家实行了促进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产业经济发展及振兴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在财税政策、重大项目立项、以及吸引投资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目前民族地区产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普遍存在涉及面不广、优惠层次不高、没有很好体现民族地区产业资源的优势等问题。政策上的边缘化在很大程度上迟滞甚至影响了广大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在改革开放20多年后地区差距仍然较大的情况下,东部沿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仍然享受的优惠待遇。税收优惠政策大幅度提高沿海地区投资回报率,相应降低了在西部民族地区投资的可行性,中西部地区的资金、人才、劳动力等生产因素逐渐因收益差异而向东移,从而形成了“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二、税收优惠内容设计问题
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内容上讲,存在“两个不足”:一是门槛过高,享受范围过窄,时间过短,规定较严,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一方面少数民族自治州大部分企业是由原企业改组改制而来,不属新办企业,难以享受到新办企业“免三减二”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可享受西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必须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该项目主营业务必须占总收入的70%以上。范围虽然广泛,涉及28个领域,共计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但少数民族自治州大部分属高能耗、低附加值初加工型企业,规模普遍小,年生产能力和创产值能力不强,产品技术含量不高,效益普遍不好,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如2003年湘西州地税系统纳税企业享受西开税收减免的只有12户,仅占企业总数的2.1%,政策的覆盖面和影响面很小。再次,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0年,而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都没有时间限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限制过紧,比如一个企业只能选择享受一种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同时执行,使一部分企业没有获得给予的最大优惠。二是厚此薄彼,有悖税收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各种经济成分和内外资企业享受标准不一致。
三、税收优惠具体的操作问题
从操作上看,存在“三个难以把握”:一是难以把握“鼓励类”项目与“非鼓励类”项目的界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投资项目要属于国家鼓励类范围,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项目税务部门很难把握。对税务部门把握不准的,需要企业自行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此项工作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且往往因为认定期限太长,延误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同时,行业主管部门既有行政部门又有事业单位,还有半官半民的行业协会,造成确认中没有统一标准。二是难以把握新办企业的界限。一些企业为了享受优惠政策,采取重新设立公司,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办法,作新办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在确认上难以界定,而且由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造成了国地税两家难以协调。三是难以把握执行政策与确保所得税基数的关系。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是“中央点菜、地方买单”,财政主要由地方财力负担,直接影响到所得税财政基数的完成。
四、税收优惠效果问题
从效果上看,有“三个不明显”:一是对整个区域经济拉动成效不是十分明显。由于享受面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都是优势企业,且总量不大,因此对经济拉动不是十分明显。特别是近两年来,少数民族自治州工业效益一直不好,使大部分工业企业仍然排除在优惠政策之外,未形成整体启动整个经济发展的态势。二是对招商引资的吸引力不是十分明显。没有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西部民族地区吸引投资税收政策的“落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为西部地方经济发展搭建了快速发展的平台,但没有从根本上形成对西部地区的政策优惠倾斜。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拉平了东西部地区之间原有的政策差距,让东西部地区在政策上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但由于西部民族地区起步晚,目前除有部分资源优势外,在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居民的思想观念、人才的数量与质量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都不如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除非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否则西部地区企业很难获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也很难有效吸引外资。三是吸引人才、引进人才的效果不是十分明显。西部大开发需要大批优秀人才,主要靠引进和自身培养,但现行西开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人才未有专门的政策支持。民族地区共有民族类大专院校71所,为迎接2010年博士点的设立,同时为西部民族地区输送更多的人才,准备引进一批博士生和研究生,并在购房和安家费用上给予了一定的照顾,特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其个人所得税,但没有现行的政策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州在人才竞争上所处的不利地位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