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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为了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产量,保障粮食供给,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充分调动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但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相比,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存在粮食产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政策缺乏、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手段单一等问题。因此,解决粮食产销利益失衡问题,必须借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产销利益协调长效机制。
[关键词]粮食主产区 粮食主销区 利益协调机制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5-0016-04
我国现行的粮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以来粮食产销利益失衡状况,为了对我国粮食产销利益政策措施进行全面地评价,我们有必要同国外较为成熟的利益协调政策模式进行比较。就目前而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利益,稳定农产品价格,有效地促进欧盟粮食生产,保障欧盟整体的粮食安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因此,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回顾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的主要政策,并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加以比较,试图从中获得某些启示。
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的主要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偏向、工业偏向和市民偏向的政策,导致了粮食主体——农民(生产者)、粮食企业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为了提高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我国在粮食生产和流通领域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来协调粮食产销利益。
1、粮食生产领域的扶持政策
(1)“三补一减”粮食政策。一是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到2007年全国总补贴资金达427亿元,是2004年3倍之多,其中粮食主产省补贴资金所占比重约为90%。二是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2008年宁夏河套灌区粮食主产区小麦、水稻首次纳入国家良种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在2007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50亿元,补贴全部用于主产区。三是对农民购买或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补贴。2007年我国农机补贴实现了“五个扩大”:实施范围扩大;补贴机具种类扩大;补贴试点范围扩大;县均投入规模扩大;单机补贴额度扩大。四是取消了农业税,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
(2)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人,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从传统的单纯强调粮食产量转向从产业链角度推进粮食产业发展。一是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并在技改贴息、税收优惠、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在粮食产区发展畜牧业,促进粮食转化,从财政资金和政策性金融两方面给予扶持。二是推动产销区的协作。鼓励粮食主产区到粮食主销区建立粮食销售基地、发展粮食加工,也鼓励粮食主销区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兴建粮食仓储设施。目前,浙江、广东、福建等粮食主销区同黑龙江、吉林、江西、湖南等粮食主产区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粮食流通领域的相关政策措施
(1)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以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最早于1997年开始使用,是我国粮食主产区覆盖面最广、效果最直接的一种政策措施。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244号令,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证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①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②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格确定。
然而,由于保护价收购政策自身的缺陷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粮食生产者并未从中得到太多实惠,卖粮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农民的粮食依旧是卖不上价钱。此外,保护价收购政策给主产区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包袱。由于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大,政府每年不得不将大量的财政用于粮食收购,加上主产区本身经济不发达,财政收入有限,使得主产区政府难堪重负。
(2)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1998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2004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部门下发了《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化。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
1、建立共同粮食基金,为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在1962年1月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设立了一个数额庞大的“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农业基金”)。农业指导保证基金支出成为欧盟总预算的主要开支,一直占总预算的60%~75%,上世纪70年代这一比例曾高达90%。农业指导保证基金又有两部分组成。保证部分用于农产品市场管理,主要开支项目为:农产晶的出口补贴,农产品干预收购;指导部分用于农业结构改革,主要开支项目为:结构调整措施,地区发展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目前农业指导保证基金中,用于价格支持的保证部分约占90%~95%,而用于农业结构改革的指导部分仅占5%~10%。从欧盟农业指导保证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结果来看,实际上是欧盟成员国内工业发达,农业生产不足的国家(英国、德国、意大利)对基金的贡献大,耗用的基金少,成为农业基金的主要贡献国。相反,欧盟成员国中工业发达,农业生产过剩的国家(法国、荷兰、西班牙)对基金的贡献小,而对基金的耗用大,成为农业基金的主要享用国。为粮食安全,欧盟内缺粮成员国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
2、利用共同粮食基金协调粮食主产国与主消费国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欧盟通过建立共同粮食基金,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提高农业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价格和保障供给,确保欧盟整体粮食安全,共同粮食基金协调粮食主产国与主销国利益这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共同粮食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的非对称机理来实现粮食主产国与粮食主消费国的利益协调,使得粮食主消费国的利益向粮食主产国转移,粮食主消费国为“粮食安全”买单,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粮食的稳定供 给,实现欧盟整体的粮食自给率和粮食安全。
欧盟各成员国对农业基金的负担以及从农业基金中受益的情况是不同的,共同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资金共同负担,所有成员国按规定要承担财政责任。法国负担欧盟预算的17.5%,欧盟为法国的花费占总预算的17.7%,基本相抵。但法国是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得到欧盟农业补贴的1/4。在指导部分支出中,法国也受益较多。意大利在保证支出中所占份额最初几年不大,1966年后逐渐增加。荷兰的情况与意大利差不多。德国在保证支出中所占份额最初几年很少,1967年后趋于增加,但仍然不及法国和意大利,有些年甚至不如荷兰。可是,如果就对于共同体的财政负担来说,德国的负担却历来是最重的,德国承担了欧盟预算的29.2%,却只能从欧盟得到14.8%的回报。“英国人口多,贡献的增值税多;英国是传统的农产品进口国,贡献的进口差价税多,英国是主要贸易国,贡献的关税也多;但英国的农业比重小,自给率低,几乎没有剩余农产品需要干预收购和补贴出口,因此它从预算中分得的比重自然也很少。所以只要农产品干预收购和补贴出口的费用降不下来,英国和德国在共同体预算中付多得少的局面就将继续下去”。
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看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的主要缺陷
1、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简评
在当今尽管欧盟整体粮食自给率已经实现完全自给并有余粮出口,但是在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粮食自给率是不同的,欧盟作为整体不存在粮食安全问题,但是各成员国之间的粮食安全状况不同,粮食安全和粮食供求的区域不平衡性十分显著,具体表现为:欧盟内部粮食主产国的粮食能够充分自给,如法国,并不存在粮食安全问题,粮食主产国的国内粮食生产供给远远大于国内粮食需求,存在余粮;而作为粮食的主消费国,如德国,粮食自给率很低,国内粮食生产供给相对于国内粮食需求明显不足,存在粮食安全问题。在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础上,欧盟通过建立共同粮食基金,通过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利用粮食共同基金筹集与使用的非对称性机制使得粮食主消费国的部分利益向粮食主产国转移,保障粮食生产者的收入,促进粮食主产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粮食主销国通过向粮食主产国提供资金支持方式来保障粮食生产者和粮食主产国利益,保证欧盟内部粮食主产国为粮食主销国保障粮食生产,为自己的粮食安全“买单”,利用产销利益协调机制实现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的粮食安全。
2、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的缺陷与不足
(1)粮食产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政策缺乏。目前我国粮食虽然总量上基本能够实现平衡,关键的问题是在区域上粮食生产与需求不平衡,由于各地在粮食生产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我国粮食供求的区域不平衡性十分显著,因此粮食产销利益失衡将对我国粮食安全的长期保障问题构成潜在的威胁。粮食供求区域不平衡性主要表现为:北方粮食生产增长较快,中部地区相对稳定,东南部地区生产滞后于消费增长,全国粮食产销格局由过去的“南粮北调”转变为“北粮南运”。从全国来看,据国家粮食局调查,2003年全国跨省粮食流通数量接近2000亿斤规模。江苏省的苏北、安徽和东北三省等省份和地区的粮食生产量很大,能够实现充分的粮食自给,同时并有余粮,但是长江三角洲的上海市、江苏省的苏、锡、常和浙江省的杭、嘉、湖地区粮食生产量小余粮食需求量,供需缺口大。为此,要通过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供销协作关系,促进国内粮食产销区域平衡。
这一总量供求平衡而区域间生产与需求不平衡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粮食流通问题的解决,但是在我国目前粮食流通中存在粮食主产区利益向粮食主销区转移的利益失衡情况,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要改变这种不利于粮食安全的局面,就需要协调粮食产销区利益。然而,当前的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主要集中于保护农民利益,在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方面的政策措施缺乏。
(2)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手段单一。前面已经指出,当前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最主要的政策措施是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和粮食直补政策,政策措施手段单一。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除了通过价格机制外,还通过市场机制、货币补偿机制、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和共同市场组织等来协调粮食产销利益。因此,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手段单一,进而造成政策措施效果也相对不明显。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我国构建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机制的启示
1、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粮食虽然总量上基本能够实现平衡,关键的问题是在区域上粮食生产与需求不平衡。而区域间生产与需求不平衡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粮食流通问题的解决,但是在我国目前粮食流通中存在粮食丰产区利益向粮食主销区转移的利益失衡情况,由于粮食产销区之间定购率、卖议价粮的比例差异以及政策实施的收效甚微,促使粮食主产区的利益向主销区流动。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要改变这种不利于粮食安全的局面,就需要协调粮食产销区利益。所以正确分析和理解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分析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的运行机制,对于解决我国粮食流通过程中存在的粮食主产区利益向粮食主销区转移的利益失衡问题,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欧盟粮食产销区利益平衡原理及补偿机制值得借鉴,但具体做法不能照搬。值得借鉴的理由是:①道理上说得通,粮食安全成本由缺粮成员国承担,由粮食消费者承担。②补偿机制可行,根据粮食的生产量或种植面积获取补偿。③实施政策理想,共同农业政策实施前,当时的欧共体六国粮食自给率不足80%,实施1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初,自给率达120%,直到目前欧盟成为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不能照搬的理由是:①补贴项目中价格补贴有违WTO农业规则,特别是出口补贴引起各国强烈不满;②补贴额过大,约400亿欧元,占欧盟GDP的0.5%;③基金来源之一的增值税(vAT),欧盟各成员国由消费者负担,但我国是生产者负担。
2、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平衡长效机制构建原理:财政转移支付
借鉴欧盟的经验,建议由国家层而改粮食风险基金为粮食安全基金。基金的来源:①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全部或某个百分比;②纺织品出口税全部或某个百分比;③工业品进口税的某个百分比;④征地补偿费的某个百分比;⑤GDP或财政收入的某个百分比等。
基金的使用项目:①粮食保护价收购补贴;②粮食储备补贴;③粮食直接补贴;④良种补贴;⑤农机具购置补贴;⑥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贴;⑥贫困地区农业发展补贴;⑦农村环境保护补贴等。具体百分比及补贴标准要详细测算并科学论证。
为保证粮食产销利益平衡机制的长效性、权威性,需要由各级人大立法通过。并首先选择部分省份进行试点。
(责任编辑:徐冬青)
[关键词]粮食主产区 粮食主销区 利益协调机制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8)5-0016-04
我国现行的粮食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以来粮食产销利益失衡状况,为了对我国粮食产销利益政策措施进行全面地评价,我们有必要同国外较为成熟的利益协调政策模式进行比较。就目前而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利益,稳定农产品价格,有效地促进欧盟粮食生产,保障欧盟整体的粮食安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因此,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回顾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的主要政策,并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加以比较,试图从中获得某些启示。
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的主要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市偏向、工业偏向和市民偏向的政策,导致了粮食主体——农民(生产者)、粮食企业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为了提高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我国在粮食生产和流通领域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来协调粮食产销利益。
1、粮食生产领域的扶持政策
(1)“三补一减”粮食政策。一是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到2007年全国总补贴资金达427亿元,是2004年3倍之多,其中粮食主产省补贴资金所占比重约为90%。二是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2008年宁夏河套灌区粮食主产区小麦、水稻首次纳入国家良种补贴范围,补贴金额在2007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50亿元,补贴全部用于主产区。三是对农民购买或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补贴。2007年我国农机补贴实现了“五个扩大”:实施范围扩大;补贴机具种类扩大;补贴试点范围扩大;县均投入规模扩大;单机补贴额度扩大。四是取消了农业税,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
(2)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人,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从传统的单纯强调粮食产量转向从产业链角度推进粮食产业发展。一是提高粮食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并在技改贴息、税收优惠、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在粮食产区发展畜牧业,促进粮食转化,从财政资金和政策性金融两方面给予扶持。二是推动产销区的协作。鼓励粮食主产区到粮食主销区建立粮食销售基地、发展粮食加工,也鼓励粮食主销区到粮食主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兴建粮食仓储设施。目前,浙江、广东、福建等粮食主销区同黑龙江、吉林、江西、湖南等粮食主产区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粮食流通领域的相关政策措施
(1)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以保护价收购粮食政策最早于1997年开始使用,是我国粮食主产区覆盖面最广、效果最直接的一种政策措施。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244号令,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证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①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价格确定;②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格确定。
然而,由于保护价收购政策自身的缺陷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粮食生产者并未从中得到太多实惠,卖粮难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农民的粮食依旧是卖不上价钱。此外,保护价收购政策给主产区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包袱。由于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大,政府每年不得不将大量的财政用于粮食收购,加上主产区本身经济不发达,财政收入有限,使得主产区政府难堪重负。
(2)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1998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配套文件,要求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地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2004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部门下发了《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处理意见》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粮食流通体制的深化。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
1、建立共同粮食基金,为共同农业政策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在1962年1月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设立了一个数额庞大的“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农业基金”)。农业指导保证基金支出成为欧盟总预算的主要开支,一直占总预算的60%~75%,上世纪70年代这一比例曾高达90%。农业指导保证基金又有两部分组成。保证部分用于农产品市场管理,主要开支项目为:农产晶的出口补贴,农产品干预收购;指导部分用于农业结构改革,主要开支项目为:结构调整措施,地区发展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目前农业指导保证基金中,用于价格支持的保证部分约占90%~95%,而用于农业结构改革的指导部分仅占5%~10%。从欧盟农业指导保证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结果来看,实际上是欧盟成员国内工业发达,农业生产不足的国家(英国、德国、意大利)对基金的贡献大,耗用的基金少,成为农业基金的主要贡献国。相反,欧盟成员国中工业发达,农业生产过剩的国家(法国、荷兰、西班牙)对基金的贡献小,而对基金的耗用大,成为农业基金的主要享用国。为粮食安全,欧盟内缺粮成员国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
2、利用共同粮食基金协调粮食主产国与主消费国利益,保障粮食安全
欧盟通过建立共同粮食基金,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提高农业生产率、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产品价格和保障供给,确保欧盟整体粮食安全,共同粮食基金协调粮食主产国与主销国利益这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通过共同粮食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的非对称机理来实现粮食主产国与粮食主消费国的利益协调,使得粮食主消费国的利益向粮食主产国转移,粮食主消费国为“粮食安全”买单,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粮食的稳定供 给,实现欧盟整体的粮食自给率和粮食安全。
欧盟各成员国对农业基金的负担以及从农业基金中受益的情况是不同的,共同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资金共同负担,所有成员国按规定要承担财政责任。法国负担欧盟预算的17.5%,欧盟为法国的花费占总预算的17.7%,基本相抵。但法国是共同农业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得到欧盟农业补贴的1/4。在指导部分支出中,法国也受益较多。意大利在保证支出中所占份额最初几年不大,1966年后逐渐增加。荷兰的情况与意大利差不多。德国在保证支出中所占份额最初几年很少,1967年后趋于增加,但仍然不及法国和意大利,有些年甚至不如荷兰。可是,如果就对于共同体的财政负担来说,德国的负担却历来是最重的,德国承担了欧盟预算的29.2%,却只能从欧盟得到14.8%的回报。“英国人口多,贡献的增值税多;英国是传统的农产品进口国,贡献的进口差价税多,英国是主要贸易国,贡献的关税也多;但英国的农业比重小,自给率低,几乎没有剩余农产品需要干预收购和补贴出口,因此它从预算中分得的比重自然也很少。所以只要农产品干预收购和补贴出口的费用降不下来,英国和德国在共同体预算中付多得少的局面就将继续下去”。
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看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的主要缺陷
1、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简评
在当今尽管欧盟整体粮食自给率已经实现完全自给并有余粮出口,但是在欧盟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粮食自给率是不同的,欧盟作为整体不存在粮食安全问题,但是各成员国之间的粮食安全状况不同,粮食安全和粮食供求的区域不平衡性十分显著,具体表现为:欧盟内部粮食主产国的粮食能够充分自给,如法国,并不存在粮食安全问题,粮食主产国的国内粮食生产供给远远大于国内粮食需求,存在余粮;而作为粮食的主消费国,如德国,粮食自给率很低,国内粮食生产供给相对于国内粮食需求明显不足,存在粮食安全问题。在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基础上,欧盟通过建立共同粮食基金,通过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利用粮食共同基金筹集与使用的非对称性机制使得粮食主消费国的部分利益向粮食主产国转移,保障粮食生产者的收入,促进粮食主产国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粮食主销国通过向粮食主产国提供资金支持方式来保障粮食生产者和粮食主产国利益,保证欧盟内部粮食主产国为粮食主销国保障粮食生产,为自己的粮食安全“买单”,利用产销利益协调机制实现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的粮食安全。
2、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的缺陷与不足
(1)粮食产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政策缺乏。目前我国粮食虽然总量上基本能够实现平衡,关键的问题是在区域上粮食生产与需求不平衡,由于各地在粮食生产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前我国粮食供求的区域不平衡性十分显著,因此粮食产销利益失衡将对我国粮食安全的长期保障问题构成潜在的威胁。粮食供求区域不平衡性主要表现为:北方粮食生产增长较快,中部地区相对稳定,东南部地区生产滞后于消费增长,全国粮食产销格局由过去的“南粮北调”转变为“北粮南运”。从全国来看,据国家粮食局调查,2003年全国跨省粮食流通数量接近2000亿斤规模。江苏省的苏北、安徽和东北三省等省份和地区的粮食生产量很大,能够实现充分的粮食自给,同时并有余粮,但是长江三角洲的上海市、江苏省的苏、锡、常和浙江省的杭、嘉、湖地区粮食生产量小余粮食需求量,供需缺口大。为此,要通过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供销协作关系,促进国内粮食产销区域平衡。
这一总量供求平衡而区域间生产与需求不平衡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粮食流通问题的解决,但是在我国目前粮食流通中存在粮食主产区利益向粮食主销区转移的利益失衡情况,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要改变这种不利于粮食安全的局面,就需要协调粮食产销区利益。然而,当前的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主要集中于保护农民利益,在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利益协调方面的政策措施缺乏。
(2)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手段单一。前面已经指出,当前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最主要的政策措施是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和粮食直补政策,政策措施手段单一。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除了通过价格机制外,还通过市场机制、货币补偿机制、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和共同市场组织等来协调粮食产销利益。因此,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政策措施手段单一,进而造成政策措施效果也相对不明显。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我国构建粮食产销利益协调机制的启示
1、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目前我国粮食虽然总量上基本能够实现平衡,关键的问题是在区域上粮食生产与需求不平衡。而区域间生产与需求不平衡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粮食流通问题的解决,但是在我国目前粮食流通中存在粮食丰产区利益向粮食主销区转移的利益失衡情况,由于粮食产销区之间定购率、卖议价粮的比例差异以及政策实施的收效甚微,促使粮食主产区的利益向主销区流动。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而要改变这种不利于粮食安全的局面,就需要协调粮食产销区利益。所以正确分析和理解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分析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产销利益协调机制模式的运行机制,对于解决我国粮食流通过程中存在的粮食主产区利益向粮食主销区转移的利益失衡问题,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欧盟粮食产销区利益平衡原理及补偿机制值得借鉴,但具体做法不能照搬。值得借鉴的理由是:①道理上说得通,粮食安全成本由缺粮成员国承担,由粮食消费者承担。②补偿机制可行,根据粮食的生产量或种植面积获取补偿。③实施政策理想,共同农业政策实施前,当时的欧共体六国粮食自给率不足80%,实施10年后的20世纪80年代初,自给率达120%,直到目前欧盟成为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不能照搬的理由是:①补贴项目中价格补贴有违WTO农业规则,特别是出口补贴引起各国强烈不满;②补贴额过大,约400亿欧元,占欧盟GDP的0.5%;③基金来源之一的增值税(vAT),欧盟各成员国由消费者负担,但我国是生产者负担。
2、我国粮食产销利益平衡长效机制构建原理:财政转移支付
借鉴欧盟的经验,建议由国家层而改粮食风险基金为粮食安全基金。基金的来源:①农产品进口关税的全部或某个百分比;②纺织品出口税全部或某个百分比;③工业品进口税的某个百分比;④征地补偿费的某个百分比;⑤GDP或财政收入的某个百分比等。
基金的使用项目:①粮食保护价收购补贴;②粮食储备补贴;③粮食直接补贴;④良种补贴;⑤农机具购置补贴;⑥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贴;⑥贫困地区农业发展补贴;⑦农村环境保护补贴等。具体百分比及补贴标准要详细测算并科学论证。
为保证粮食产销利益平衡机制的长效性、权威性,需要由各级人大立法通过。并首先选择部分省份进行试点。
(责任编辑:徐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