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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分工日益明确,社会生活风险日益显现的现代社会,原有的过失理论在处理过失犯罪特别是在交通领域力有不逮,不适应当下的实践需要。德日刑法的信赖原则作为限制过失责任的一种理论,合理地界定了行为人的注意义务,限缩了过失犯罪的界限,在德国和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传统的归责模式在交通事故领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引入信赖原则对交通领域的刑事归责问题予以疏解。我国目前部分立法中已经有了信赖原则的初步体现,也具备了适用信赖原则的客观条件和理论基础,因此,应该积极在交通领域引入信赖原则,并合理界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