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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为论述起点,与改革开放的现实经验和政治逻辑相异,官方媒体刊发的反对在中国实现宪政的系列文章引发学界的忧思,由此触动“反宪政”“社会主义宪政”以及“泛宪政”三种意见之争。这一关键问题的争论,既是未臻共识的表征,亦关乎未来政治体制改革去向。
——编者语
“宪政政”——这个法学和政治学专业词汇,突然流行起来。
2013年5月21日至今,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社旗下的《红旗文稿》连续刊登多篇反对在中国实现宪政的文章,引发了学界讨论。
文章以人民大学法学院院聘教授杨晓青的《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打头,其中称,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不属于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制度;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如私有经济、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等,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
这篇带有鲜明个人立场的文章以“姓资姓社”之辨反对在中国实行宪政,发表后旋即引发争议。
杨晓青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多年,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院方透露,2012年7月,其已届退休年龄,院方以院聘教授形式返聘一年,于今年7月届满。
随后,6月上旬,《红旗文稿》刊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汪亭友署名文章《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直称我国宪法“同西方宪法确立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则和内容是完全对立的。西方资产阶级不可能认可确立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等原则和内容的我国宪法,更不可能因为我国有宪法而认可我国有宪政”,“西方国家恰恰是寄希望于中国宣布实行宪政,从而以之作为突破口,逐步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需要我们警惕和注意的”。
紧接着,6月下旬,《红旗文稿》发表了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红太的文章《人民民主制度的优势、政治责任和历史任务》,认为“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经验只能作为完善和发展人民民主制度的借鉴和参考”。陈红太向《财经》记者透露,这篇文章是《求是》杂志社的约稿。
多年以来,陈红太在学界一直对宪政问题持不同看法,因而5月29日《党建》杂志刊发署名“郑志学”的文章《认清“宪政”的本质》时,“郑志学”被认为可能是其笔名。但据《财经》记者了解,“郑志学”的这篇文章由刊物组织作者并参考了包括汪亭友、陈红太在内多名学者的文章写成,但两人均非执笔者。
《认清“宪政”的本质》指出,宪政的内涵有九个方面:三权分立制衡、司法独立、多党轮流执政、议会财政、有限政府、自由市场经济、普世价值、军队国家化和新闻自由。“宪政”特指资产阶级宪法的实施,明确指向“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
《求是》杂志社旗下另一本刊物《红旗文摘》6月刊以“宪政之辨析”为主题,摘录了作者为当代世界研究中心研究员柴尚金等人的四篇文章,认为“包括以西方多党制和议会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宪政民主’已成为极化政治和金钱政治的代名词,制度性困境越来越明显”。
宪政与否,是一国之基础关键问题,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些媒体如此密集地刊发反对宪政的文章,为近年来罕见,自然引发学界的讨论。
立法的伏笔
自清末立宪始,宪政理念从西方舶来中国已逾百年。对于这一概念的定义,有“民主的政治”(毛泽东语);有“自由的政治”。宪法学界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宪法的实施或者宪法的实施状态。以这一主流定义而言,社会主义宪政即社会主义宪法的实施状态。
1982年宪法是当前仍在实施的宪法。在这部宪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否写入宪法,写入宪法的哪个部分,曾经是立法过程中讨论的一个重点。
回顾这个过程,对于厘清这部宪法与宪政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和宪政之间的关系,有所启发。
1980年10月,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收到经济学家孙冶方的一封信。孙冶方说,为了坚持和改善党对政权的领导,建议取消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总纲部分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据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崇德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记载,孙冶方在信中申述了三点理由: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宪法第二条的这个规定模糊了这一原则,并会促成党政不分的倾向;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但领导权的最终实现不能靠法律规定,而是要靠党的正确政策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1954年宪法并无类似条文,1975年这一条款是“四人帮”窃取国家权力的护身符。
孙冶方这一意见获得重视,后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宪法讨论稿中,这条内容被放在宪法序言中。按此前秘书处对于宪法序言的处理,“必须规定而不便写入各章的,写在序言里。”
不过这一处理并非人人都同意。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成员、民建会主席孙起孟在1982年3月的讨论会议上认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其领导地位和作用,在中国人民的现实生活中已经完全得到肯定,但不等于说,在宪法中不需要用明文给以明确的反映。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宪法中只是作为历史过程来表述是不够的,应庄严地作出明确的规定。
经过一番慎重的考虑,最终通过的宪法文本中,该内容从条文的第二条移入序言第七自然段。作为宪法起草人之一,许崇德评价,这一方面“使之作为根本原则和总的指导思想,比作为一个具体条文更富有权威性”;另外一方面,由于序言与条文在法律效力方面的差异,这样的写法“灵活一些,回旋余地大一些”。 这种“灵活”和“回旋”,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可能性留下了余地。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认为:“宪法序言中的非规范性文字不存在有效或无效的问题,其中纲领性或原则性规定是通过正文的具体条款落实和发生规范效力的,没有单独实施的问题。至少对中国宪法而言,不能离开宪法正文具体规定来谈论宪法序言某段文字的实施。”
宪政与政改
随着讨论的进展,三种意见逐渐清晰了起来:一种意见是反对在中国实现宪政,一种意见是坚持实现“社会主义宪政”,另一种意见是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张雪忠为代表的,认为宪政与社会主义不能兼容,须要重新制宪。
三种观点之间的核心分歧,也折射出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之争。如果不承认社会主义和宪政共存的可能性,那么未来改革之路,要么坚守现有体制,坚决摒弃宪政道路,只在一些具体的机制方面进行局部调整;要么就全然推翻旧有体制,重新制宪。如果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成立,那么以现行宪法为依托,保障基本权利,确保司法独立、落实违宪审查,即有可能迈向现代民主自由政治之路。
纵观30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无论是从经济体制还是政治体制方面,中国政府都有宪政取向的改革实验。就经济体制而言,曾被认为是资本主义核心内容的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了起来,并取得了巨大成就;曾被视为洪水猛兽的私有财产和民营经济从无到有,成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支柱。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在杨晓青文中被认为是宪政的关键要素之一。
政治体制改革曾于上世纪80年代启动而未竟,纵观当时的种种改革措施,如邓小平提出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用以解决当时存在的“以党代政”“权力过分集中”等问题;1987年10月通过的十三大报告,则以“党政分开”为核心,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指向即现代法治精神,与要求“限制权力”的宪政不谋而合。
此后,历年党代会的报告中都有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十八大报告将政治体制改革单列一章,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报告称,“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讲话中,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习近平说,宪法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而宪法的实施,在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理念的学者看来,即为宪政。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经济领域的改革成效显著,政治领域的改革则仍待破题。对宪政这一基础关键问题的争论,既是未臻共识的表征,亦关乎未来政治体制改革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