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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闻隐匿权主要是指媒体及其工作人员为消息提供方进行保密的权利。它要求媒体未经消息提供方的同意,不能把消息来源透露给第三方。本文以世界奢侈品协会诉新京报、南方周末一案为例,阐述了新闻隐匿权与审判公正的冲突,通过学界对于新闻隐匿权的不同观点展现新闻隐匿权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以求为平衡新闻隐匿权与审判公正提出可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新闻隐匿权;审判公正;新闻法规
一、案件回顾
2014年有世界奢侈品协会北京商业公司(世奢会)诉新京报社、南方报业集团等媒体侵害名誉权案。原告诉称媒体发表虚假报道而构成侵权,并有一名证人出庭,自称就是报道中的化名爆料人,向记者提供有关世奢会的许多负面事实都是虚假的。被告媒体辩称记者并非采访这个证人,但为保护真的消息源,无法提供。一审判决称:在原告提供证人称自己就是系争报道中化名爆料人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拒绝作出响应和反驳,让本院实难采信相关爆料人員言论的真实性”,判决媒体败诉。二审中,被告媒体商得消息源的同意,向法庭提供了她接受采访的数小时录音和身份证明,经过公证的接受被告方律师调查视频,以及其他清关证部。二审判决称:“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二、新闻隐匿权与审判公正存在冲突
新闻隐匿权,有法学研究者也称之为“拒证权”,指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体与新闻源之间的承诺,在未经新闻源本身同意时,无权将新闻源的所有信息披露给第三人。
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新京报、南方周末为保护秘密消息源而没有让消息源出庭作证,这新闻的隐匿权的体现。新闻媒体主张这一特权的理由主要有:(1)公民本身拥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但公众普遍缺乏发表言论的社会渠道,只能向拥有该渠道的的第三方提供信息,经过新闻机构的加工后传递出来。新闻报道是新闻机构的表现行为,但实质上是消息源的间接表现行为,即匿名新闻来源的言论自由,因此对新闻消息来源的匿名保护实质上是对言论自由和表现自由的保护。(2)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不得泄漏秘密取得的信息。新闻记者违反职业道德无异于自杀并破坏其在公众心中的光辉形象。同时新闻媒体机构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若新闻媒体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保密,公众会因害怕被公开的后果而拒绝向新闻媒体提供消息,公众知情权会大打折扣,新闻行业存在的根基都会成问题。(3)新闻记者在法律上认为他们自己是像律师或医生那样的“职业人员”,同样他们也享有司法上的拒绝作证的豁免权。这就使得他们有理由要求得到免于披露他们为公开的工作成果的保护。
然而,新闻隐匿权在保护新闻的信息来源的同时,却与公正审判的价值理念相冲突。在诉讼程序进程中,证据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和核心。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证人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被告有权利知道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同时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有权利传讯任何对某一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出庭作证。
三、学界对于新闻隐匿权的讨论
(1)记者拒证权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不是一回事
在西方新闻界,要求为了保护新闻的消息源,豁免媒介和记者向警方、检察官或出庭作证的义务,也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程度得到认可。但这与媒介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前者属于公法范畴,后者属于私法范畴,不应混为一谈。
法庭(陪审团)、检察官以及警署等行政部门在调查案件中要求证人提交有关案情事实,拒证权是对公权力的一种限制,这是一种公法关系,是一种具有强制特征的关系。
民事诉讼不同,这是一种民法关系,亦即私法关系,对于诉讼双方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媒体在诉讼中往往需要承担对新闻报道事实真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发生消息来源需要保密的问题,就需要媒体做出选择。
(2)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关照“新闻隐匿权”
“世奢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案一审败诉,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关照“新闻隐匿权”。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后的证据才能被采信,因而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逻辑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从媒体的职业道德来讲,“为消息源保密”是世界新闻传播业同行公认的职业道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在这一问题实现适当关联与平衡。
四、新闻隐匿权与审判公正的平衡
在世奢会诉新京报与南方周末案的一审中,由于被告方不提供匿名信息源的真实身份,法庭判决被告败诉。使用匿名消息源且未向法庭提供信源,是朝阳法院判决南方周末、新京报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二审中,匿名消息源的出现使得判决结果改变。
关于隐匿权的争论至今仍在继续,如何在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匿名消息源与新闻真实之间权衡,得出可操作性的规则,仍是摆在新闻界和法律界面前的难题。
陈力丹教授主编的《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下简称《蓝本》)要求“谨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提出了几项匿名消息源的使用规范:(1)当采访对象坚持匿名且采访对象不可替代;匿名是保护采访对象的必要且唯一方式;不用匿名消息来源就无法说明情况时可以使用匿名消息源。(2)向消息来源承诺使用匿名时,应当知晓和核实要求匿名的原因。尽量说明匿名消息来源的背景,并注明匿名的原因。(3)同时至少有一名编辑知晓和核查过匿名消息来源的真实身份。
法庭在向记者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作证之前,应当考虑案件是否满足一下几项标准:(1)记者手中掌握的已经发表的信息与已经发生并已经进入诉讼阶段的具体案件具有关联。(2)法庭除了传讯记者出庭作证披露与案件有关的秘密获得的新闻源以外,没有任何可能的途径获得与记者披露的同等重要的信息,获得记者披露的信息是定案作出裁决的唯一途径和渠道。(3)记者披露秘密获得的信息有助于探究当事人的权利请求的实质,并且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证据。(4)法院要求记者披露秘密获得的信息而寻求的利益,要远远比记者请求主张新闻隐匿权保护秘密获得的信息不被披露所代表的利益要大的多。
关键词:新闻隐匿权;审判公正;新闻法规
一、案件回顾
2014年有世界奢侈品协会北京商业公司(世奢会)诉新京报社、南方报业集团等媒体侵害名誉权案。原告诉称媒体发表虚假报道而构成侵权,并有一名证人出庭,自称就是报道中的化名爆料人,向记者提供有关世奢会的许多负面事实都是虚假的。被告媒体辩称记者并非采访这个证人,但为保护真的消息源,无法提供。一审判决称:在原告提供证人称自己就是系争报道中化名爆料人的情况下,“被告仍然拒绝作出响应和反驳,让本院实难采信相关爆料人員言论的真实性”,判决媒体败诉。二审中,被告媒体商得消息源的同意,向法庭提供了她接受采访的数小时录音和身份证明,经过公证的接受被告方律师调查视频,以及其他清关证部。二审判决称:“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二、新闻隐匿权与审判公正存在冲突
新闻隐匿权,有法学研究者也称之为“拒证权”,指新闻工作者及新闻媒体与新闻源之间的承诺,在未经新闻源本身同意时,无权将新闻源的所有信息披露给第三人。
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新京报、南方周末为保护秘密消息源而没有让消息源出庭作证,这新闻的隐匿权的体现。新闻媒体主张这一特权的理由主要有:(1)公民本身拥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但公众普遍缺乏发表言论的社会渠道,只能向拥有该渠道的的第三方提供信息,经过新闻机构的加工后传递出来。新闻报道是新闻机构的表现行为,但实质上是消息源的间接表现行为,即匿名新闻来源的言论自由,因此对新闻消息来源的匿名保护实质上是对言论自由和表现自由的保护。(2)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不得泄漏秘密取得的信息。新闻记者违反职业道德无异于自杀并破坏其在公众心中的光辉形象。同时新闻媒体机构需要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信息才能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但若新闻媒体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保密,公众会因害怕被公开的后果而拒绝向新闻媒体提供消息,公众知情权会大打折扣,新闻行业存在的根基都会成问题。(3)新闻记者在法律上认为他们自己是像律师或医生那样的“职业人员”,同样他们也享有司法上的拒绝作证的豁免权。这就使得他们有理由要求得到免于披露他们为公开的工作成果的保护。
然而,新闻隐匿权在保护新闻的信息来源的同时,却与公正审判的价值理念相冲突。在诉讼程序进程中,证据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基础和核心。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证人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被告有权利知道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同时法官在作出判决之前有权利传讯任何对某一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出庭作证。
三、学界对于新闻隐匿权的讨论
(1)记者拒证权和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不是一回事
在西方新闻界,要求为了保护新闻的消息源,豁免媒介和记者向警方、检察官或出庭作证的义务,也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程度得到认可。但这与媒介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前者属于公法范畴,后者属于私法范畴,不应混为一谈。
法庭(陪审团)、检察官以及警署等行政部门在调查案件中要求证人提交有关案情事实,拒证权是对公权力的一种限制,这是一种公法关系,是一种具有强制特征的关系。
民事诉讼不同,这是一种民法关系,亦即私法关系,对于诉讼双方来说,并不具有强制性。媒体在诉讼中往往需要承担对新闻报道事实真实的举证责任,如果发生消息来源需要保密的问题,就需要媒体做出选择。
(2)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关照“新闻隐匿权”
“世奢会”诉南方周末和新京报案一审败诉,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关照“新闻隐匿权”。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后的证据才能被采信,因而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逻辑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从媒体的职业道德来讲,“为消息源保密”是世界新闻传播业同行公认的职业道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在这一问题实现适当关联与平衡。
四、新闻隐匿权与审判公正的平衡
在世奢会诉新京报与南方周末案的一审中,由于被告方不提供匿名信息源的真实身份,法庭判决被告败诉。使用匿名消息源且未向法庭提供信源,是朝阳法院判决南方周末、新京报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二审中,匿名消息源的出现使得判决结果改变。
关于隐匿权的争论至今仍在继续,如何在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匿名消息源与新闻真实之间权衡,得出可操作性的规则,仍是摆在新闻界和法律界面前的难题。
陈力丹教授主编的《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下简称《蓝本》)要求“谨慎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提出了几项匿名消息源的使用规范:(1)当采访对象坚持匿名且采访对象不可替代;匿名是保护采访对象的必要且唯一方式;不用匿名消息来源就无法说明情况时可以使用匿名消息源。(2)向消息来源承诺使用匿名时,应当知晓和核实要求匿名的原因。尽量说明匿名消息来源的背景,并注明匿名的原因。(3)同时至少有一名编辑知晓和核查过匿名消息来源的真实身份。
法庭在向记者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作证之前,应当考虑案件是否满足一下几项标准:(1)记者手中掌握的已经发表的信息与已经发生并已经进入诉讼阶段的具体案件具有关联。(2)法庭除了传讯记者出庭作证披露与案件有关的秘密获得的新闻源以外,没有任何可能的途径获得与记者披露的同等重要的信息,获得记者披露的信息是定案作出裁决的唯一途径和渠道。(3)记者披露秘密获得的信息有助于探究当事人的权利请求的实质,并且是法官作出裁决的重要证据。(4)法院要求记者披露秘密获得的信息而寻求的利益,要远远比记者请求主张新闻隐匿权保护秘密获得的信息不被披露所代表的利益要大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