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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0)
【摘要】:搜查是侦查机关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侦查行为。作为一项常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在侦查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对搜查的概念、分类等问题理论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非法搜查、秘密搜查和无证搜查问题凸显。研究解决以上问题,对于发挥搜查的作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搜查;非法搜查;无证搜查;综述
一、刑事搜查研究现状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搜查又是常用的侦查手段。既要有利于侦查犯罪,又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即将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统一起来,一直是许多立法工作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家所追求的目标。但总的来说,我国现行搜查制度对被搜查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不足,也未能满足诉讼公正及效率的要求。在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主题”方式搜索搜索到1600多篇相关文章。文章涉及内容包括了搜查的概念、分类、特征、程序、非法搜查以及秘密搜查问题。
二、搜查的一般问题
(一)搜查的概念
搜查,也称刑事搜查,对其概念如何把握,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证据,查获嫌疑人而依法对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或嫌疑人的其他人的身体、物品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所进行搜索、检查的一项侦查活动。”还有的学者认为:“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二)搜查的分类
1.以是否获得搜查令状为标准,可以将搜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
2.以搜查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搜查分为人身搜查、物品搜查与场所搜查。
3.根据搜查是否有相对人自愿配合为前提分为强制搜查和任意搜查。
4.以被搜查人的身份,即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为标准,可以将搜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搜查与对第三人的搜查。
5.根据搜查的时间分为白天搜查和夜间搜查。
6.以搜查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搜查分为现实空间搜查和虚拟空间搜查。
(三)搜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搜查必须持《搜查证》的原则及《搜查证》获取的审批程序。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搜查申请并无具体和明确的要求,申请书一般只是简单地载明涉案缘由搜查场所或对象,其明显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缺乏对搜查空间和时间范围的特定性限制。第二,缺乏对搜查、扣押具体目标的描述,而是笼统地概括为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第三,缺乏对搜查理由的证据要求描述。
三、搜查中存在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搜查制度与世界各国有关搜查制度的规定相比较,无论从搜查种类、搜查程序、违法搜查的法律后果等各方面来看,均存在过于粗疏,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些与搜查“双重目的”密切攸关的问题,如搜查的理由、限制搜查权力滥用的搜查证范围、无证搜查的适用条件、违法搜查与证据禁用的关系等等,根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有的学者总结出我国搜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搜查的监督过于薄弱,有关搜查的监督主要是一种自律性的监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并未起到应有的效果;未明确启动搜查的实质性条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九条并未就是否该搜查、如何搜查设定具体的证明标准;缺乏对被搜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搜查中,被搜查人往往处于消极防御的地位。
有的学者从从程序启动、执行过程及违法搜查的救济途径三个方面对我国搜查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程序启动上存在的缺陷:一是实施搜查的实质条件不明。二是搜查证审批失当。三是无证搜查设计不尽合理。四是没有确立同意搜查的情形。
执行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一是未对搜查的时间作出限制。二是《搜查证》的形式不规范。三是对特定场所的搜查未区别对待。四是未规定搜查人员的保密义务。
四、解决方案
学者从总体上提出了以下几点解决方案:第一,明确规定启动搜查程序的条件。在围绕搜查证的签发过程中,由侦查人员应在提请搜查的申请中写明该案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情况、证据与被搜查人或被搜查场所的关系,且应使法官相信通过搜查可能找到嫌疑人或与案件有关的犯罪证据。第二,立法明确搜查决定权。在我国,平衡这种差距的机关应为检察院和法院,当公安机关行使搜查权时,决定搜查权赋予检察院,当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行使搜查权时,决定搜查权赋予法院。第三,完善无证搜查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法治国的无证搜查体系,设置附带搜查和紧急搜查两种无证搜查形式。第四,完善《搜查证》的内容。搜查证上还应当载明搜查证的有效期限以及具体的签发日期,以限制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五,完善违法搜查的救济体制。
五、总结
近年来,由于搜查程序不完善以及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搜查中出现了大量问题。通过对以上方案的理解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从立法上,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搜查程序的相关立法。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搜查程序,减少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
第二,搜查决定权的分配上。当公安机关行使搜查权时,决定搜查权赋予检察院,当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行使搜查权时,决定搜查权赋予法院。
第三,搜查的監督。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搜查的批准权,这样不但可以强化原有的检察监督而且也可以使检察机关更直接地了解搜查活动,并及时纠正违法搜查行为。
第四,应该进一步规范无证搜查行为。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无证搜查的条件、程序以及范围等问题,同时确立无证搜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秘密搜查的应该予以严格限制。秘密搜查行为是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得到严格的规制,防止秘密搜查行为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崔敏,郭玺.论搜查程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3.
[2]宋世杰.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谢川豫.我国警察检查权剖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4]周洪波,潘利平.无证搜查:立法与实践的背离及其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8).
[5]徐茂.论我国现行搜查制度缺陷及完善对策[J].政法学刊,2010(6):12.
[6]王彬.刑事搜查概念、性质与类型分析[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7):4.
[7]黄鹤.刑事搜查研究[J].今日湖北理论版,2007(3):3.
[8]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6.96.
【摘要】:搜查是侦查机关为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证据所实施的一项重要侦查行为。作为一项常用的侦查措施和手段,在侦查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对搜查的概念、分类等问题理论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非法搜查、秘密搜查和无证搜查问题凸显。研究解决以上问题,对于发挥搜查的作用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搜查;非法搜查;无证搜查;综述
一、刑事搜查研究现状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搜查又是常用的侦查手段。既要有利于侦查犯罪,又要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即将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这两大价值目标统一起来,一直是许多立法工作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家所追求的目标。但总的来说,我国现行搜查制度对被搜查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不足,也未能满足诉讼公正及效率的要求。在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主题”方式搜索搜索到1600多篇相关文章。文章涉及内容包括了搜查的概念、分类、特征、程序、非法搜查以及秘密搜查问题。
二、搜查的一般问题
(一)搜查的概念
搜查,也称刑事搜查,对其概念如何把握,理论界尚未达成共识。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搜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发现犯罪证据,查获嫌疑人而依法对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证据或嫌疑人的其他人的身体、物品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所进行搜索、检查的一项侦查活动。”还有的学者认为:“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二)搜查的分类
1.以是否获得搜查令状为标准,可以将搜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
2.以搜查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可以将搜查分为人身搜查、物品搜查与场所搜查。
3.根据搜查是否有相对人自愿配合为前提分为强制搜查和任意搜查。
4.以被搜查人的身份,即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为标准,可以将搜查分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搜查与对第三人的搜查。
5.根据搜查的时间分为白天搜查和夜间搜查。
6.以搜查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搜查分为现实空间搜查和虚拟空间搜查。
(三)搜查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搜查必须持《搜查证》的原则及《搜查证》获取的审批程序。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搜查申请并无具体和明确的要求,申请书一般只是简单地载明涉案缘由搜查场所或对象,其明显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缺乏对搜查空间和时间范围的特定性限制。第二,缺乏对搜查、扣押具体目标的描述,而是笼统地概括为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第三,缺乏对搜查理由的证据要求描述。
三、搜查中存在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搜查制度与世界各国有关搜查制度的规定相比较,无论从搜查种类、搜查程序、违法搜查的法律后果等各方面来看,均存在过于粗疏,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一些与搜查“双重目的”密切攸关的问题,如搜查的理由、限制搜查权力滥用的搜查证范围、无证搜查的适用条件、违法搜查与证据禁用的关系等等,根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有的学者总结出我国搜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搜查的监督过于薄弱,有关搜查的监督主要是一种自律性的监控,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并未起到应有的效果;未明确启动搜查的实质性条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九条并未就是否该搜查、如何搜查设定具体的证明标准;缺乏对被搜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搜查中,被搜查人往往处于消极防御的地位。
有的学者从从程序启动、执行过程及违法搜查的救济途径三个方面对我国搜查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程序启动上存在的缺陷:一是实施搜查的实质条件不明。二是搜查证审批失当。三是无证搜查设计不尽合理。四是没有确立同意搜查的情形。
执行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一是未对搜查的时间作出限制。二是《搜查证》的形式不规范。三是对特定场所的搜查未区别对待。四是未规定搜查人员的保密义务。
四、解决方案
学者从总体上提出了以下几点解决方案:第一,明确规定启动搜查程序的条件。在围绕搜查证的签发过程中,由侦查人员应在提请搜查的申请中写明该案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情况、证据与被搜查人或被搜查场所的关系,且应使法官相信通过搜查可能找到嫌疑人或与案件有关的犯罪证据。第二,立法明确搜查决定权。在我国,平衡这种差距的机关应为检察院和法院,当公安机关行使搜查权时,决定搜查权赋予检察院,当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行使搜查权时,决定搜查权赋予法院。第三,完善无证搜查的相关规定。可以借鉴法治国的无证搜查体系,设置附带搜查和紧急搜查两种无证搜查形式。第四,完善《搜查证》的内容。搜查证上还应当载明搜查证的有效期限以及具体的签发日期,以限制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五,完善违法搜查的救济体制。
五、总结
近年来,由于搜查程序不完善以及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搜查中出现了大量问题。通过对以上方案的理解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从立法上,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搜查程序的相关立法。我国应加强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搜查程序,减少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
第二,搜查决定权的分配上。当公安机关行使搜查权时,决定搜查权赋予检察院,当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行使搜查权时,决定搜查权赋予法院。
第三,搜查的監督。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搜查的批准权,这样不但可以强化原有的检察监督而且也可以使检察机关更直接地了解搜查活动,并及时纠正违法搜查行为。
第四,应该进一步规范无证搜查行为。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无证搜查的条件、程序以及范围等问题,同时确立无证搜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秘密搜查的应该予以严格限制。秘密搜查行为是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得到严格的规制,防止秘密搜查行为的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崔敏,郭玺.论搜查程序[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5):3.
[2]宋世杰.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3]谢川豫.我国警察检查权剖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4]周洪波,潘利平.无证搜查:立法与实践的背离及其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8).
[5]徐茂.论我国现行搜查制度缺陷及完善对策[J].政法学刊,2010(6):12.
[6]王彬.刑事搜查概念、性质与类型分析[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9(7):4.
[7]黄鹤.刑事搜查研究[J].今日湖北理论版,2007(3):3.
[8]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