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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诉讼法是法学的核心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意义。在我国特别是西部社会实践活动的短板不能帮助我们反思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缺陷。为了实现秩序、公平、正义和自由的目标,民事诉讼法学应开展多元化的研究达到相应目的。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学 突出规范分析 开展多样化研究
1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及其不足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三次立法与修法,得到了较大的完善与发展,不仅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也对我国的司法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且还促进了诉讼管理的传播,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提升了全民司法能力。另外,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广泛地关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是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作为主题开展了相关的研讨会。这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情况。目前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理论与实践结合方面存在困难。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着严重的单向化、平面化,整体上处于粗放型的发展状态,民事诉讼法学的严谨程度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上存在難以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总结等的情况,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没有与现实接轨,实践性不强。第二个方面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但是对于其发展改革却没有发挥出该有的功能影响,也没有为我国法学知识贡献提供该有的力量,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指导性有待增强,实用性也有待发展。
2 民事诉讼法分析
2.1诉讼模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应采取何种模式的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即约束性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为基础,辅之以合理的解释权制度。最近几年我国民事诉讼的,模式在改革目标的理论上出现一些错误的认识,主要是对当事人诉讼模式的使用范围的混淆、对协动主义辅助性的错误理解、补充等特性。
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条语义的角度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核心原则和理念要求结合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制度已基本在我国建立起来,但仍应注意条文语义和实践之间的规定仍有相当距离。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从职权干预型转变为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模式。作为当事人主义建设的两大支柱,辩论和处分原则奠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其核心精神是界定各方的分配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制约司法权。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来看,虽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权力制约仍然不足。
2.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论探讨
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解释》是第一次将三个要素作为我国民事纠纷重复起诉的识别要素,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但由于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和索赔主体不遵循传统的一致性,实体法保持两者间保持一致性,所以重复追诉的识别对诉讼和识别作为并列的识别要素,很容易导致理解和应用程序的混乱。
有的专家学者还提出了对于诉的统一性的辨别,《解释》第247条分别在第1款设定了3项并列条件。要想构成重复起诉应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其中第2项和第3项分别是诉讼标的相同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只从文义解释来看,可将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视作并列的两项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认为这两相诉讼请求又不相同。在《解释》中认为诉讼标的是法院判断和审理的对象,并觉得旧实体法更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所以可将其界定为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诉讼标的具体声明是诉讼请求的基础,是诉讼请求的上位概念。这和二次元理论认为的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上位概念的理解向反。
2.3电子诉讼
有学者提出,互联网正在塑造着新型法院与诉讼制度,审判也正在被重新定义。以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外在形式的内部电子法院构建,是外部电子法院的准备阶段,后者以诉讼公共服务为目标,以当事人为中心。电子诉讼的功能不仅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更在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通过电子法律交往促进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形成协同型诉讼文化。电子法院与电子诉讼的制度构建,要在策略上考虑诉讼原则即诉讼结构的许可限度,以及不同诉讼主体的责任,不同诉讼阶段与诉讼权利的适应性。有学者提出,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将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的电子诉讼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进行并将继续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电子诉讼。电子诉讼的推行,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运行甚至诉讼场所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电子诉讼的推行需要立法予以认可和规范,我国应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电子诉讼行为、电子送达、庭审的电子化、证人与鉴定人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案卷的电子化等电子诉讼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3 结语
民事诉讼法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亦是我国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不足。所以要想实现我国法律现代化,必须要从民事诉讼法学做起,认清民事诉讼法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的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这促进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法学研究者以及普通群众的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1]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J].法商研究,2016,33(02):3-16.
[2] 张卫平.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J].清华法学,2014,8(02):5-34.
[3] 汤维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J].清华法学,2013,7(05):143-154.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学 突出规范分析 开展多样化研究
1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及其不足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经历了三次立法与修法,得到了较大的完善与发展,不仅解决了许多现实问题,也对我国的司法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且还促进了诉讼管理的传播,普及法律常识的同时提升了全民司法能力。另外,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广泛地关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是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六十年作为主题开展了相关的研讨会。这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情况。目前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发展过程中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主要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理论与实践结合方面存在困难。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存在着严重的单向化、平面化,整体上处于粗放型的发展状态,民事诉讼法学的严谨程度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上存在難以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对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总结等的情况,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没有与现实接轨,实践性不强。第二个方面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没有发挥该有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中,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但是对于其发展改革却没有发挥出该有的功能影响,也没有为我国法学知识贡献提供该有的力量,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指导性有待增强,实用性也有待发展。
2 民事诉讼法分析
2.1诉讼模式
在我国民事诉讼应采取何种模式的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即约束性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为基础,辅之以合理的解释权制度。最近几年我国民事诉讼的,模式在改革目标的理论上出现一些错误的认识,主要是对当事人诉讼模式的使用范围的混淆、对协动主义辅助性的错误理解、补充等特性。
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条语义的角度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核心原则和理念要求结合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制度已基本在我国建立起来,但仍应注意条文语义和实践之间的规定仍有相当距离。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从职权干预型转变为当事人主导的诉讼模式。作为当事人主义建设的两大支柱,辩论和处分原则奠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其核心精神是界定各方的分配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制约司法权。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来看,虽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权力制约仍然不足。
2.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理论探讨
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解释》是第一次将三个要素作为我国民事纠纷重复起诉的识别要素,主要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但由于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和索赔主体不遵循传统的一致性,实体法保持两者间保持一致性,所以重复追诉的识别对诉讼和识别作为并列的识别要素,很容易导致理解和应用程序的混乱。
有的专家学者还提出了对于诉的统一性的辨别,《解释》第247条分别在第1款设定了3项并列条件。要想构成重复起诉应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其中第2项和第3项分别是诉讼标的相同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只从文义解释来看,可将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视作并列的两项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认为这两相诉讼请求又不相同。在《解释》中认为诉讼标的是法院判断和审理的对象,并觉得旧实体法更符合我国的现有国情。所以可将其界定为原告在诉讼上所为一定具体实体法之权利主张;诉讼标的具体声明是诉讼请求的基础,是诉讼请求的上位概念。这和二次元理论认为的诉讼请求是诉讼标的上位概念的理解向反。
2.3电子诉讼
有学者提出,互联网正在塑造着新型法院与诉讼制度,审判也正在被重新定义。以法院信息化建设为外在形式的内部电子法院构建,是外部电子法院的准备阶段,后者以诉讼公共服务为目标,以当事人为中心。电子诉讼的功能不仅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更在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通过电子法律交往促进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形成协同型诉讼文化。电子法院与电子诉讼的制度构建,要在策略上考虑诉讼原则即诉讼结构的许可限度,以及不同诉讼主体的责任,不同诉讼阶段与诉讼权利的适应性。有学者提出,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将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应用于民事诉讼的电子诉讼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进行并将继续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电子诉讼。电子诉讼的推行,对传统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运行甚至诉讼场所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电子诉讼的推行需要立法予以认可和规范,我国应该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电子诉讼行为、电子送达、庭审的电子化、证人与鉴定人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案卷的电子化等电子诉讼内容进行全面规范。
3 结语
民事诉讼法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亦是我国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不足。所以要想实现我国法律现代化,必须要从民事诉讼法学做起,认清民事诉讼法学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性的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这促进对于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法学研究者以及普通群众的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1]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J].法商研究,2016,33(02):3-16.
[2] 张卫平.对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索[J].清华法学,2014,8(02):5-34.
[3] 汤维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J].清华法学,2013,7(05):14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