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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封闭式基金瑞福率先采用了“优先”与“进取”的分级设计,如今这一设计理念也被运用到越来越多的银行理财产品中,使得同一款产品旗下的两个子产品拥有了完全迥异的收益和风险特性。
创新型封基瑞福基金旗下的两只子基金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通过份额结构与收益分配结构的分级设计,使得基金投资也具备了杠杆功能。基金成立以来的表现也充分印证了杠杆的资金放大作用。如今年8、9月份的上升行情中,瑞福进取充分发挥了资金杠杆的作用,净值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其他的同类型基金;而10月后的股市调整中,瑞福进取也出现了大跌的行情。而对比之下,可享受优先收益的瑞福优先在调整行情中倒是显得相对比较稳定,净值表现反而优于大多数基金产品。
“优先”与“进取”的设计理念也被运用到了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之中,在近来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有几款产品就是仿效了瑞福基金中这一设计的,同一款产品中包括有两只子产品,通过份额及收益分配结构的分级设计,使得两只子产品具有了完全迥异的风险和收益特性。
对于投资者来说,面对这样的理财产品,在了解产品特性的基础上,更需要结合自己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做出正确的选择。
代表性产品1工行某新股申购结构化产品
在这款以新股申购为主题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中,仿效了瑞福基金中的“优先”与“进取”的设计,把产品按照份额比例划分为“优先份额”和“进取份额”两个子产品。不过在工行的这只产品中,两者的比例不是1:1,而是9:1,即在20亿元的产品总份额中,“优先”募集的额度为18亿元,“进取”募集的份额为2亿元。
产品的收益分配又是如何设定的呢?原来这款产品为“优先份额”所设置的预期年收益率为6%(认购金额低于50万元)和6.5%(认购金额大于50万元),对于总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将首先用于满足“优先部分”的预期收益,由于“优先份额”的投资期限为12个月,短于“进取份额”16个月的投资期,在投资期满时。“优先份额”如果因为市场走势不理想,将获得“进取份额”所提供的收益和本金补偿,以达到预期收益率。
那“进取份额”所获得的收益呢?根据产品的设计原理,在为“优先份额”实现预期收益率之后,整个投资产品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均归“进取份额”来进行分配。
不难看出,尽管是同一款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通过份额与收益分配之间的“分级”,却构造出了两款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同的产品。
其中,对于认购“优先份额”的投资者来说,无异于授资于一笔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分别为6%(认购金额小于50万元)和6.5%(认购金额大于50万元)。无论新股申购市场如何变化,假使新股申购获益水平与目前基本相当,投资者可以稳当地获取预期收益;而未来新股申购行情发生扭转,投资者也不必忧虑,因为有了“优先份额”的参与,这很类似于一些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的自有资金参与并保障承诺的条款,在整体投资不发生巨大亏损的前提下,认购“优先份额”也基本可以稳赚预期收益。不过风险总是与收益对等的,在市场较为有利的情况下,在获得保障收益的同时,整个投资所获得的超额收益与“优先份额”的投资者就无缘了,届时你的投资额就相当于在为“进取份额”的投资者“打工”。
而选择“进取份额”的投资者,在没有收益保障、本金亦有可能受到亏损的高风险之下,则有可能受益于杠杆所带来的收益放大效应。由9:1的份额比例,可以计算出杠杆的放大倍数为10倍。由于无法获知“优先份额”中50万元以下及以上的认购比例,我们不妨假设“优先份额”中所有的认购额均可获得6.5%的预期收益,对于20亿元的总投资计划来说,当总投资计划获得的收益率等于5.85%(18亿元×6.5%/20亿元)时,“优先份额”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预期回报;而当总投资计划的收益率高于5.85%时,投资的所有收益都将归“进取份额”的投资者所有,这时候总收益每上升1%,“进取份额”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率就上升10%。比如总投资计划的收益回报上升至7.85%,那么20亿元×(7.85%-5.85%)=0.4亿元的收益将分配至2亿元的“优先份额”中,不考虑资金管理方的收益提取等因素,此时“进取”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回报为20%,资金杠杆将收益放大了10倍。
由此足见“进取份额”是一份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当然对于这部分的投资额,资金管理者也设置了较高的收益提取条款,会对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一点也是投资者需要关注到的。
代表性产品2 中行私人银行某信托计划
与上述的工行新股申购产品相比,中行私人银行部所销售的一款信托计划从份额与收益率分配结构上,与瑞福基金更为类似。但是不同的是,作为一款理财计划,该产品为“进取型”投资者设定了止损位,使其在拥有获得杠杆效应所带来的高额收益可能性的同时,拥有部分本金保障。
中行的这款信托计划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和权证、申购新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样,这款投资计划也将产品份额分作了两个部分——“稳健型”和“进取型”,两者的资金规模比例为1:1。
按照投资计划的设定,总投资计划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由“稳健型”的投资者获得,直到达到6.87%的固定收益回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之后的收益将由“进取型”的投资者获得,直到达到同等的收益回报。在两者均获得这一回报之后,投资计划的总回报将按照1:9的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当“稳健型”和“进取型”份额均达到了一年期存款利率+3%的收益回报后,“进取型”产品的投资者就可以享受到“杠杆”所带来的收益放大效应了。假设总体投资收益回报超过了6.87%,那么总投资计划的收益每增加1%,“进取型”份额的收益就增加1.8‰而“稳健型”份额的收益增加0.2%。
对于不同的投资者选择“稳健”或是“进取”,都各有利弊。“稳健型”投资者可以通过总投资计划的设计,达到固定的收益,同时在投资标的表现向好的情况下,有机会获得额外的浮动收益。“进取型”投资者则能在“稳健型”投资者获得预定收益回报后,获得1.8倍的杠杆放大投资回报。当然,放大回报的实现也需要付出代价,“进取型”除本身投资失利外,亦有义务保证“稳健型”投资者收益回报的实现。但中行在这一产品中设定了“最高亏损额”比例为“进取型”投资额的20%。
代表产品3 光大某新股申购产品
与工行和中行的两只产品中客户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的“分级”所不一样,近期光大银行所推出的几只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中,则采用了与信托产品相结合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银行理财产品所进行的投资份额,将投向于信托产品中的“优先受益权”部分。换句话来说,在信托计划中进行了“分级”的份额与收益分配设置,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则为信托产品的“优先”部分。
光大的产品设计人员介绍说:“这一类型产品主要是针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而设置,在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的同时,还可以从信托计划的总体收益中获得收益补偿。”
原来,在这款产品中,将理财产品收益回报与信托计划的总体收益回报进行了关联。当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Y)小于6%时,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R)固定为5%。即使市场的走势不如预期,作为“优先受益权”的银行理财产品部分将获得5%的固定回报,信托计划将使用其他的份额来保障这部分收益的实现。而当Y大于6%时,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获得一定的收益补偿,与设定收益分配比率的方式不同,在这一产品中依据Y所处的不同的区间来决定R。如当6%<Y≤10%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0%+(Y-6%)×50%,信托计划超出收益的50%将分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所有;而Y>10%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7.0%+(Y-10%)×20%,信托计划超出10%外的收益中将有20%划入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囊中。
创新型封基瑞福基金旗下的两只子基金瑞福优先和瑞福进取,通过份额结构与收益分配结构的分级设计,使得基金投资也具备了杠杆功能。基金成立以来的表现也充分印证了杠杆的资金放大作用。如今年8、9月份的上升行情中,瑞福进取充分发挥了资金杠杆的作用,净值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其他的同类型基金;而10月后的股市调整中,瑞福进取也出现了大跌的行情。而对比之下,可享受优先收益的瑞福优先在调整行情中倒是显得相对比较稳定,净值表现反而优于大多数基金产品。
“优先”与“进取”的设计理念也被运用到了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之中,在近来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有几款产品就是仿效了瑞福基金中这一设计的,同一款产品中包括有两只子产品,通过份额及收益分配结构的分级设计,使得两只子产品具有了完全迥异的风险和收益特性。
对于投资者来说,面对这样的理财产品,在了解产品特性的基础上,更需要结合自己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做出正确的选择。
代表性产品1工行某新股申购结构化产品
在这款以新股申购为主题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中,仿效了瑞福基金中的“优先”与“进取”的设计,把产品按照份额比例划分为“优先份额”和“进取份额”两个子产品。不过在工行的这只产品中,两者的比例不是1:1,而是9:1,即在20亿元的产品总份额中,“优先”募集的额度为18亿元,“进取”募集的份额为2亿元。
产品的收益分配又是如何设定的呢?原来这款产品为“优先份额”所设置的预期年收益率为6%(认购金额低于50万元)和6.5%(认购金额大于50万元),对于总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将首先用于满足“优先部分”的预期收益,由于“优先份额”的投资期限为12个月,短于“进取份额”16个月的投资期,在投资期满时。“优先份额”如果因为市场走势不理想,将获得“进取份额”所提供的收益和本金补偿,以达到预期收益率。
那“进取份额”所获得的收益呢?根据产品的设计原理,在为“优先份额”实现预期收益率之后,整个投资产品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均归“进取份额”来进行分配。
不难看出,尽管是同一款新股申购型理财产品,通过份额与收益分配之间的“分级”,却构造出了两款收益与风险完全不同的产品。
其中,对于认购“优先份额”的投资者来说,无异于授资于一笔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分别为6%(认购金额小于50万元)和6.5%(认购金额大于50万元)。无论新股申购市场如何变化,假使新股申购获益水平与目前基本相当,投资者可以稳当地获取预期收益;而未来新股申购行情发生扭转,投资者也不必忧虑,因为有了“优先份额”的参与,这很类似于一些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的自有资金参与并保障承诺的条款,在整体投资不发生巨大亏损的前提下,认购“优先份额”也基本可以稳赚预期收益。不过风险总是与收益对等的,在市场较为有利的情况下,在获得保障收益的同时,整个投资所获得的超额收益与“优先份额”的投资者就无缘了,届时你的投资额就相当于在为“进取份额”的投资者“打工”。
而选择“进取份额”的投资者,在没有收益保障、本金亦有可能受到亏损的高风险之下,则有可能受益于杠杆所带来的收益放大效应。由9:1的份额比例,可以计算出杠杆的放大倍数为10倍。由于无法获知“优先份额”中50万元以下及以上的认购比例,我们不妨假设“优先份额”中所有的认购额均可获得6.5%的预期收益,对于20亿元的总投资计划来说,当总投资计划获得的收益率等于5.85%(18亿元×6.5%/20亿元)时,“优先份额”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预期回报;而当总投资计划的收益率高于5.85%时,投资的所有收益都将归“进取份额”的投资者所有,这时候总收益每上升1%,“进取份额”的投资者所获得的收益率就上升10%。比如总投资计划的收益回报上升至7.85%,那么20亿元×(7.85%-5.85%)=0.4亿元的收益将分配至2亿元的“优先份额”中,不考虑资金管理方的收益提取等因素,此时“进取”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回报为20%,资金杠杆将收益放大了10倍。
由此足见“进取份额”是一份典型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当然对于这部分的投资额,资金管理者也设置了较高的收益提取条款,会对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一点也是投资者需要关注到的。
代表性产品2 中行私人银行某信托计划
与上述的工行新股申购产品相比,中行私人银行部所销售的一款信托计划从份额与收益率分配结构上,与瑞福基金更为类似。但是不同的是,作为一款理财计划,该产品为“进取型”投资者设定了止损位,使其在拥有获得杠杆效应所带来的高额收益可能性的同时,拥有部分本金保障。
中行的这款信托计划投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A股股票、封闭式基金和权证、申购新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样,这款投资计划也将产品份额分作了两个部分——“稳健型”和“进取型”,两者的资金规模比例为1:1。
按照投资计划的设定,总投资计划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由“稳健型”的投资者获得,直到达到6.87%的固定收益回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之后的收益将由“进取型”的投资者获得,直到达到同等的收益回报。在两者均获得这一回报之后,投资计划的总回报将按照1:9的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
也就是说,当“稳健型”和“进取型”份额均达到了一年期存款利率+3%的收益回报后,“进取型”产品的投资者就可以享受到“杠杆”所带来的收益放大效应了。假设总体投资收益回报超过了6.87%,那么总投资计划的收益每增加1%,“进取型”份额的收益就增加1.8‰而“稳健型”份额的收益增加0.2%。
对于不同的投资者选择“稳健”或是“进取”,都各有利弊。“稳健型”投资者可以通过总投资计划的设计,达到固定的收益,同时在投资标的表现向好的情况下,有机会获得额外的浮动收益。“进取型”投资者则能在“稳健型”投资者获得预定收益回报后,获得1.8倍的杠杆放大投资回报。当然,放大回报的实现也需要付出代价,“进取型”除本身投资失利外,亦有义务保证“稳健型”投资者收益回报的实现。但中行在这一产品中设定了“最高亏损额”比例为“进取型”投资额的20%。
代表产品3 光大某新股申购产品
与工行和中行的两只产品中客户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的“分级”所不一样,近期光大银行所推出的几只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中,则采用了与信托产品相结合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银行理财产品所进行的投资份额,将投向于信托产品中的“优先受益权”部分。换句话来说,在信托计划中进行了“分级”的份额与收益分配设置,但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则为信托产品的“优先”部分。
光大的产品设计人员介绍说:“这一类型产品主要是针对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而设置,在获得稳定的收益回报的同时,还可以从信托计划的总体收益中获得收益补偿。”
原来,在这款产品中,将理财产品收益回报与信托计划的总体收益回报进行了关联。当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Y)小于6%时,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R)固定为5%。即使市场的走势不如预期,作为“优先受益权”的银行理财产品部分将获得5%的固定回报,信托计划将使用其他的份额来保障这部分收益的实现。而当Y大于6%时,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将获得一定的收益补偿,与设定收益分配比率的方式不同,在这一产品中依据Y所处的不同的区间来决定R。如当6%<Y≤10%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5.0%+(Y-6%)×50%,信托计划超出收益的50%将分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所有;而Y>10%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7.0%+(Y-10%)×20%,信托计划超出10%外的收益中将有20%划入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