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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介绍
台湾地区仅仅只有在“法院组织法”里有“检察机关”一章,规定了检察署的设置,检察官的职权、人事、级别、任用、训练、进修、保障等内容。1980年公布的“法务部组织法”规定,“法务部”主管台湾检察、监所、司法等法律事务,因此,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隶属于“法务部”,设置于各级的法院内部,实施侦查、提起公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权。1980年6月开始将高等法院以下各级的检察机关配置到各级法院之中,建立了检察机关的完整体系,正式命名为法院检察处,与最高法院检察署一同受“法务部”的管辖。之所以将检察机关设置在法院的内部并不是因为检察机关附属于法院,而是检察官办案的区域是以法院管辖的区域为准,所以称之为“配置在”法院。1989年12月台湾再次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配置的检察处正式更名为检察署,第一级以及第二级的检察机关首长也改称检察长,最高法院检察署的首脑则改为检察总长。
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垂直领导制度,上级检察机关直接负责和监督下级的检察机关。检察总长监督指挥本署的检察官以及下级的检察官,检察官应服从检察长和检察总长的指挥。
最高法院检察署的检察总长需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连任。其他检察官由“法务部长”推荐,“总统”任命。台湾地区“法务部”设有专门的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负责检察官的人事事项。初任检察官需要司法官考试合格或者律师考试合格,并担任律师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初任检察官需要在基层院担任候补检察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候补期五年,期满后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不及格者,延长一年的期限,仍不合格,取消资格。录用后仍有一年的试用期,合格者才正式授予检察官职位。高等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应当从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两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中间选择。
谈到台湾的检察机关,不得不说的就是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立的特别侦查组。特侦组在成立之后一直被外界所关注,它成为了台湾蓝绿阵营政治斗争的又一个平台,在马英九的“特别费”和陈水扁的“机要费”案中特侦组可以说是叱咤风云。尤其是2008年的“国务机要费”案,特侦组成为了全台湾的“明星”,申请收押扁家人,手铐陈水扁等一系列的行动一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也让人们认识了台湾特殊的检察官制度。回顾特侦组的成立,这中间既充满了台湾政党之间的角力,也有台湾地区民主制度发展的轨迹。2000年陈水扁赢得台湾地区的“大选”,开始了轰轰烈烈的针对黑金政治的“扫黑”行动,“法务部”也将反贪反贿赂作为当时的工作重点。2006年2月3日,台湾地区修改“法院组织法”,正式设立了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其主要职权是侦查涉及“中央”高官的贪渎案件、全国性的舞弊事件和其他重大贪渎案件。2007年4月2日特侦组挂牌成立。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的前身)宣布将以共同贪污罪起诉陈水扁的夫人吴淑珍。2008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特侦组”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羁押前“总统”陈水扁。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制度介绍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检察权,于是澳门就有了自己独立的检察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这一点与内地的检察院性质相同。它独立于政府和立法会,不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检察长需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再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创立了特有的“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制度,也就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只设立一级的检察院。在一个检察院的基础上,由三个不同级别的检察官分别在澳门的三个级别的法院里担任检察院的代表,参加诉讼。[1]每一级的法院都设有检察院派驻的办事处。在终审法院,由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助理检察长协助检察长的工作。在中级法院,由助理检察长代表检察院行使职权。在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由检察官代表检察院。设立的刑事诉讼办事处,则由检察官领导和监督警方进行刑事侦查。
澳门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法官类似,检察长的任命上文已经提过,其余的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担任检察官的条件不仅要具备一般公务人员的资格外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学士学位、在澳门居住至少三年、完成培训的课程。
三、内地与澳门地区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 检察院组织结构不同
澳门地区地域狭小决定了澳门不需要多重结构的检察院,“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方式很适合澳门的地域和人口的特点,既能够做到有效的惩罚犯罪,维护澳门人民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成本。内地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外,地方上还有很多的地方检察院。再加上特殊的检察院,比如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内地检察院在组织结构上比澳门地区的检察院要复杂的多。
(二) 检察院职能不同
这一点是内地与澳门地区检察制度的重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侦查监督职能不同。澳门地区检察院没有直接的侦查权,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领导侦查。一般的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那么就会把案件交给治安警察局或者司法警察局进行侦查。如果是贪污贿赂和公务员滥用公共职能等案件则会由澳门廉政公署负责侦查。内地检察院有权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进行侦查,也有权对公安等侦查部门进行监督,但是一般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2、参与诉讼范围不同。澳门地区检察院可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就是公诉机关,履行控诉犯罪的职能;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可以参与维护集体、弱势群体、无行为能力人等的利益。而内地检察院的主要职能还是在刑事案件的公诉上,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本已十分罕见而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3、提出上诉(抗诉)程序不同。澳门地区检察院可以就任何的判决提出上诉。当上诉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应先将案件送往上诉审法院的检察官审阅,由检察官提出审阅意见后重新送回法院做审查。上诉审法院有权驳回包括检察院在内提出的上诉。内地检察院可以就各类案件提起抗诉,但是内地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法院必须受理不得驳回。
四、内地与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内地与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几点差异:
(一)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不同。中国内地的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台湾的检察机关属于司法行政机关,隶属于“法务部”。
(二)检察机关独立性不同。中国内地检察院无论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独立于法院,而台湾地区检察院在实质上是独立的单位,而形式上仍然是把检察署设置在法院之中。
(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不同。中国内地检察官的任职资格相比台湾地区要宽松的多。相比内地一般的公务员,内地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要严格一些,必须拿到法律资格证的A证或者B证,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还需要由当地的人大任命。台湾地区初任检察官需要司法官考试合格或者律师考试合格,并担任律师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初任检察官需要在基层院担任候补检察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候补期五年,期满后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不及格者,延长一年的期限,仍不合格,取消资格。录用后仍有一年的试用期,合格者才正式授予检察官职位。高等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应当从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两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中间选择。可见,台湾地区检察官是从优秀的律师队伍中选择的,而且高等法院检察官必须从地方的优秀检察官中选拨,这也是我国内地检察官人事改革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1]黄荣全:《两岸三地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2期。
[2]陈志龙:《台湾如何侦办高官——特侦组的发展与特殊检察官制度》,载2009年《南方周末》总第1300期。
台湾地区仅仅只有在“法院组织法”里有“检察机关”一章,规定了检察署的设置,检察官的职权、人事、级别、任用、训练、进修、保障等内容。1980年公布的“法务部组织法”规定,“法务部”主管台湾检察、监所、司法等法律事务,因此,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隶属于“法务部”,设置于各级的法院内部,实施侦查、提起公诉、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等职权。1980年6月开始将高等法院以下各级的检察机关配置到各级法院之中,建立了检察机关的完整体系,正式命名为法院检察处,与最高法院检察署一同受“法务部”的管辖。之所以将检察机关设置在法院的内部并不是因为检察机关附属于法院,而是检察官办案的区域是以法院管辖的区域为准,所以称之为“配置在”法院。1989年12月台湾再次修正“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配置的检察处正式更名为检察署,第一级以及第二级的检察机关首长也改称检察长,最高法院检察署的首脑则改为检察总长。
台湾地区的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垂直领导制度,上级检察机关直接负责和监督下级的检察机关。检察总长监督指挥本署的检察官以及下级的检察官,检察官应服从检察长和检察总长的指挥。
最高法院检察署的检察总长需由“总统”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连任。其他检察官由“法务部长”推荐,“总统”任命。台湾地区“法务部”设有专门的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负责检察官的人事事项。初任检察官需要司法官考试合格或者律师考试合格,并担任律师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初任检察官需要在基层院担任候补检察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候补期五年,期满后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不及格者,延长一年的期限,仍不合格,取消资格。录用后仍有一年的试用期,合格者才正式授予检察官职位。高等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应当从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两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中间选择。
谈到台湾的检察机关,不得不说的就是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立的特别侦查组。特侦组在成立之后一直被外界所关注,它成为了台湾蓝绿阵营政治斗争的又一个平台,在马英九的“特别费”和陈水扁的“机要费”案中特侦组可以说是叱咤风云。尤其是2008年的“国务机要费”案,特侦组成为了全台湾的“明星”,申请收押扁家人,手铐陈水扁等一系列的行动一时引起了轩然大波,也让人们认识了台湾特殊的检察官制度。回顾特侦组的成立,这中间既充满了台湾政党之间的角力,也有台湾地区民主制度发展的轨迹。2000年陈水扁赢得台湾地区的“大选”,开始了轰轰烈烈的针对黑金政治的“扫黑”行动,“法务部”也将反贪反贿赂作为当时的工作重点。2006年2月3日,台湾地区修改“法院组织法”,正式设立了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其主要职权是侦查涉及“中央”高官的贪渎案件、全国性的舞弊事件和其他重大贪渎案件。2007年4月2日特侦组挂牌成立。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的前身)宣布将以共同贪污罪起诉陈水扁的夫人吴淑珍。2008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特侦组”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羁押前“总统”陈水扁。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制度介绍
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检察权,于是澳门就有了自己独立的检察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这一点与内地的检察院性质相同。它独立于政府和立法会,不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检察长需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再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创立了特有的“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制度,也就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只设立一级的检察院。在一个检察院的基础上,由三个不同级别的检察官分别在澳门的三个级别的法院里担任检察院的代表,参加诉讼。[1]每一级的法院都设有检察院派驻的办事处。在终审法院,由检察长代表检察院,助理检察长协助检察长的工作。在中级法院,由助理检察长代表检察院行使职权。在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由检察官代表检察院。设立的刑事诉讼办事处,则由检察官领导和监督警方进行刑事侦查。
澳门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与法官类似,检察长的任命上文已经提过,其余的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担任检察官的条件不仅要具备一般公务人员的资格外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学士学位、在澳门居住至少三年、完成培训的课程。
三、内地与澳门地区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 检察院组织结构不同
澳门地区地域狭小决定了澳门不需要多重结构的检察院,“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方式很适合澳门的地域和人口的特点,既能够做到有效的惩罚犯罪,维护澳门人民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最大程度的节约司法成本。内地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外,地方上还有很多的地方检察院。再加上特殊的检察院,比如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内地检察院在组织结构上比澳门地区的检察院要复杂的多。
(二) 检察院职能不同
这一点是内地与澳门地区检察制度的重大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区别:
1、侦查监督职能不同。澳门地区检察院没有直接的侦查权,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领导侦查。一般的刑事案件由检察院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那么就会把案件交给治安警察局或者司法警察局进行侦查。如果是贪污贿赂和公务员滥用公共职能等案件则会由澳门廉政公署负责侦查。内地检察院有权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进行侦查,也有权对公安等侦查部门进行监督,但是一般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2、参与诉讼范围不同。澳门地区检察院可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就是公诉机关,履行控诉犯罪的职能;在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可以参与维护集体、弱势群体、无行为能力人等的利益。而内地检察院的主要职能还是在刑事案件的公诉上,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本已十分罕见而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3、提出上诉(抗诉)程序不同。澳门地区检察院可以就任何的判决提出上诉。当上诉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后,应先将案件送往上诉审法院的检察官审阅,由检察官提出审阅意见后重新送回法院做审查。上诉审法院有权驳回包括检察院在内提出的上诉。内地检察院可以就各类案件提起抗诉,但是内地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法院必须受理不得驳回。
四、内地与台湾地区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
内地与台湾地区检察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几点差异:
(一)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不同。中国内地的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台湾的检察机关属于司法行政机关,隶属于“法务部”。
(二)检察机关独立性不同。中国内地检察院无论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独立于法院,而台湾地区检察院在实质上是独立的单位,而形式上仍然是把检察署设置在法院之中。
(三)检察官的任职资格不同。中国内地检察官的任职资格相比台湾地区要宽松的多。相比内地一般的公务员,内地检察官的任职资格要严格一些,必须拿到法律资格证的A证或者B证,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还需要由当地的人大任命。台湾地区初任检察官需要司法官考试合格或者律师考试合格,并担任律师三年以上,成绩优良。初任检察官需要在基层院担任候补检察官,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候补期五年,期满后考核合格者方可录用,不及格者,延长一年的期限,仍不合格,取消资格。录用后仍有一年的试用期,合格者才正式授予检察官职位。高等法院检察署的检察官应当从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两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中间选择。可见,台湾地区检察官是从优秀的律师队伍中选择的,而且高等法院检察官必须从地方的优秀检察官中选拨,这也是我国内地检察官人事改革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1]黄荣全:《两岸三地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2期。
[2]陈志龙:《台湾如何侦办高官——特侦组的发展与特殊检察官制度》,载2009年《南方周末》总第130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