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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宗教性信仰现象。它在我国根基深厚,影响广泛。加强民间信仰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民间信仰;管理;对策
民间信仰是一种真实存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具有宗教性、群众性和文化性等特点,影响广泛而深远。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宗教性信仰现象。对民间信仰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一、民间信仰的现状
笔者曾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进行调研。三元区下辖两乡两镇四街道,总人口21.5万。全区有佛教场所8个,基督教场所23个,道教场所1个,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82个,其中有人管理的场所40个。从民间信仰场所分布看,岩前镇19座、莘口镇9座,中村乡29座,城东乡(含街道)25座,已有荆西天后宫、白水正顺庙、忠山无碍斋3家被定为福建省民间信仰试点。除莘口镇外,基本形成一村一庙或多庙的格局,供奉的主神主要为观音、五仙姑、土地公、老祖宗等,管理者大多是村老年协会和理事会。
总的来说,民间信仰主要有群众性、低层次性、功利性、民俗性等几个特点:一是多样性。从信仰种类来看,民间信仰崇拜的神灵多种多样,凡是认为具有神灵的事物,都会成为他们虔诚信仰的对象;二是复杂性。民间信仰与道教、佛教信仰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在农村有根深蒂固的群众基础和普遍的群众认可。民间信仰种类多,信众分散,有些信众信仰多样化,致使各地“一庙多神、一神多教”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区域性。大多数民间宗教信仰崇拜的宫庙等,一般只作为一个或周围的几个自然村的香火,且有明显的区域性;四是功利性。民间信仰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有求神拜佛、烧香烧纸、求签占卜、捉鬼拿妖等,大部分民间信仰的信教群众带有较鲜明的功利主义;五是松散性。民间信仰各乡镇有庙就有庙会,各庙会各自为阵,缺乏统一管理,彼此也无直接的隶属关系。菩萨生日定为庙会会期,会期村村相互错开,会期参与者主要是香客,也有不少是兼探亲、访友、做买卖的小商贩等。
二、民间信仰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权责不明,社会控制弱化。长期以来,由于民间信仰的属性的不确定,主管部门也不明确,所以对民间信仰的管理缺乏。在调查中,众多村庙管理者对“有事找政府的哪一部门”这一问题所作的回答不一,有的干脆说“不知道”、“没人管”。
二是管理标准失当,利益原则突出。当下,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多部门协调合作管理民间信仰的机制,但在确定哪些民间信仰场所和形式应受到扶持与鼓励,哪些应该加以防范时,利益原则体现得相当突出,即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刺激和带动旅游文化产业及相关行业产业,或方便开展海峡两岸交流和招商引资。而对于民间信仰及场所对民众与民间社会的影响则考虑不足。
三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青少年参与时有发生。党章规定党员干部不能信教,但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和退休老同志参与民间信仰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些场所吸收未成年人参与,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烧香许愿和迎神等民间信仰活动,甚至从中扮演角色,有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思想进步。
三、加强民间信仰管理的对策思考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与和谐社会发展吻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面;也有迷信、社会陋俗的一面,如何加强民间信仰的引导和管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调查摸底,分类管理。
一是要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从业人员构成、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活动场所数量、规模、产权归属及管理模式等,摸清其活动人员的活动区域、活动方式、使用经典等,在此基础上,汇总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二是要组织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其中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改提升;对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文物普查登录以及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场所,要重点予以保护。
三是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和分类治理的基础上,由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予以确认,并针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二)建立组织,健全制度。
一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指导建立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同时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力度,增强其法制观念,确保其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二是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建立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参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透明。三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因财务问题影响场所团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活动,落实责任。
一是民間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信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二是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严格把关,制止乱建。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物要符合建设、规划等相关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要严格控制,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予以指导,民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修缮指导意见后实施,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原建筑规模。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范围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查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
(五)发挥作用,维护稳定。
要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并结合各种民间民俗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等的道德教化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要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正确使用个人捐赠、缘金等方式筹集到的资金,除用于场所日常开支外,积极引导场所的资金参与诸如慈善活动、捐资助学、兴办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化弊为利,最大限度地消除消极影响,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间信仰;管理;对策
民间信仰是一种真实存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具有宗教性、群众性和文化性等特点,影响广泛而深远。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宗教性信仰现象。对民间信仰进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一、民间信仰的现状
笔者曾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进行调研。三元区下辖两乡两镇四街道,总人口21.5万。全区有佛教场所8个,基督教场所23个,道教场所1个,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82个,其中有人管理的场所40个。从民间信仰场所分布看,岩前镇19座、莘口镇9座,中村乡29座,城东乡(含街道)25座,已有荆西天后宫、白水正顺庙、忠山无碍斋3家被定为福建省民间信仰试点。除莘口镇外,基本形成一村一庙或多庙的格局,供奉的主神主要为观音、五仙姑、土地公、老祖宗等,管理者大多是村老年协会和理事会。
总的来说,民间信仰主要有群众性、低层次性、功利性、民俗性等几个特点:一是多样性。从信仰种类来看,民间信仰崇拜的神灵多种多样,凡是认为具有神灵的事物,都会成为他们虔诚信仰的对象;二是复杂性。民间信仰与道教、佛教信仰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在农村有根深蒂固的群众基础和普遍的群众认可。民间信仰种类多,信众分散,有些信众信仰多样化,致使各地“一庙多神、一神多教”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区域性。大多数民间宗教信仰崇拜的宫庙等,一般只作为一个或周围的几个自然村的香火,且有明显的区域性;四是功利性。民间信仰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有求神拜佛、烧香烧纸、求签占卜、捉鬼拿妖等,大部分民间信仰的信教群众带有较鲜明的功利主义;五是松散性。民间信仰各乡镇有庙就有庙会,各庙会各自为阵,缺乏统一管理,彼此也无直接的隶属关系。菩萨生日定为庙会会期,会期村村相互错开,会期参与者主要是香客,也有不少是兼探亲、访友、做买卖的小商贩等。
二、民间信仰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权责不明,社会控制弱化。长期以来,由于民间信仰的属性的不确定,主管部门也不明确,所以对民间信仰的管理缺乏。在调查中,众多村庙管理者对“有事找政府的哪一部门”这一问题所作的回答不一,有的干脆说“不知道”、“没人管”。
二是管理标准失当,利益原则突出。当下,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多部门协调合作管理民间信仰的机制,但在确定哪些民间信仰场所和形式应受到扶持与鼓励,哪些应该加以防范时,利益原则体现得相当突出,即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刺激和带动旅游文化产业及相关行业产业,或方便开展海峡两岸交流和招商引资。而对于民间信仰及场所对民众与民间社会的影响则考虑不足。
三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青少年参与时有发生。党章规定党员干部不能信教,但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和退休老同志参与民间信仰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些场所吸收未成年人参与,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烧香许愿和迎神等民间信仰活动,甚至从中扮演角色,有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思想进步。
三、加强民间信仰管理的对策思考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与和谐社会发展吻合、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面;也有迷信、社会陋俗的一面,如何加强民间信仰的引导和管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调查摸底,分类管理。
一是要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从业人员构成、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活动场所数量、规模、产权归属及管理模式等,摸清其活动人员的活动区域、活动方式、使用经典等,在此基础上,汇总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二是要组织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其中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改提升;对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文物普查登录以及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场所,要重点予以保护。
三是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和分类治理的基础上,由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计、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予以确认,并针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二)建立组织,健全制度。
一是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指导建立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同时加强对民间信仰场所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力度,增强其法制观念,确保其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二是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建立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参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透明。三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因财务问题影响场所团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活动,落实责任。
一是民間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信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二是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四)严格把关,制止乱建。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物要符合建设、规划等相关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要严格控制,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予以指导,民宗、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修缮指导意见后实施,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原建筑规模。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范围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查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
(五)发挥作用,维护稳定。
要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并结合各种民间民俗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等的道德教化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要引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正确使用个人捐赠、缘金等方式筹集到的资金,除用于场所日常开支外,积极引导场所的资金参与诸如慈善活动、捐资助学、兴办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化弊为利,最大限度地消除消极影响,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