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上仲裁仲裁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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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上仲裁作为仲裁领域的最新动向和一种快捷、灵活、方便的有效方式,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而得到迅速运用,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很难确定。目前占主流的学说是仲裁本座论和非内国仲裁理论,本文通过列举国际上已经出现的一些专门进行网上仲裁的组织,提出确定网上仲裁仲裁地的方法。
  关键词:网上仲裁;仲裁地;仲裁本座论;非内国仲裁理论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2.6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2-149-03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电脑的普及、网络的盛行和电子商务的推广,传统的国际商事活动在全球化进程中越来越多的通过因特网(Internet)进行,网络环境下更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纠纷,在“时间就是金钱、便利诉讼、效率至上”的理念下,大多数商人希望争议能够尽快解决,因此要求建立新的网上争议争端解决机制的呼声日渐高涨。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中,网上仲裁作为仲裁领域的最新动向和一种快捷、灵活、方便、成本低廉的有效方式应运而生。
   一、网上仲裁仲裁地的含义
   相比于传统仲裁,网上仲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网上仲裁的仲裁地难以确定,没有类似传统仲裁中的物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存在仲裁地的“缺失”。但是仲裁地的确定对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照哪个国家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的联系,还关系到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和仲裁裁决国籍的认定,影响到裁决是否能得到承认和执行[1] ,因此确定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是指通过因特网这个媒介,在解决国际商事仲裁争议的过程(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程序的执行、裁决的作出)中,仲裁与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联结点。
   二、关于网上仲裁仲裁地确定的学说
   (一)仲裁本座论
   意大利1994年《民事诉讼法》第823(5)、(6)条规定裁决应该写明仲裁的本座地,同时案件可以在不同的地点签署裁决,也可以在不同的地点合议,裁决签署地或合议地与仲裁地有明显的区别。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法》(1998年)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本座地,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仲裁本座地,没有约定的伦敦即为仲裁本座地。如果仲裁在仲裁本座地以外的地点开庭、会面与合议,此地点视为在本座地。除非当事人排除适用仲裁本座地的法律,否则仲裁适用仲裁本座地法。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出仲裁地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选择或者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确定以后,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必须在该地进行,仲裁庭可以在他认为适当的地点举行听审会。当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时,由于仲裁员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而出现多个审理地点。
   在决定网上仲裁地的问题上,国际上普遍的实践是“本座”论,也就是仲裁程序受仲裁地法的支配。这是因为:程序法多涉及公共政策,“本座”论能够减少仲裁裁决不被承认和执行的概率。它提供了一个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客观标准。而这种裁决的国籍常常是依据有关国家间的公约或双边协定得以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
   (二)非内国仲裁理论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 (2010年修订) 第18条规定“各方当事人事先未约定仲裁地的,仲裁庭应根据案情确定仲裁地。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合议。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还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举行会议,包括进行开庭审理。”
   归纳起来,非内国仲裁理论的主要内容是:(1)仲裁程序不受仲裁地国法限制,可依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可以在任何地点进行。(2)不能依据仲裁地内国法确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决执行效力不会受作出地法院的影响,执行地国可以申请裁决强制执行。(3)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仲裁的唯一监督方式。除了“公共政策”保留外,申请执行地国法院就必须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3]
   “非内国仲裁”理论固然非常适合于网上仲裁,但是该理论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缺陷[4]。第一,让网上国际商事仲裁完全不受内国仲裁法的约束而仅仅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实现,并不是每个人都是自觉的。第二,仲裁地国法院参与网上国际商事仲裁的全过程。非内国仲裁理论仅适用仲裁执行地的法律,而排除其他法律的约束与司法监督。第三,非内国仲裁理论过于理想化。按照非内国仲裁理论,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就自始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根据达成的协议,自动履行义务,执行裁决,当事人均会遵守仲裁协议与裁决的约定,这种想法太理想化。
   (三)其他学说
   1、有的学者主张仲裁员所在地论,认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应根据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来决定,仲裁视为在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进行,但是该所在地是居所地、惯常居所地还是仲裁程序进行期间的实际所在地呢?它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当事人不能预见裁决将在什么法律体系下作出。
   2、有的学者主张服务器所在地论,认为使网上仲裁得以发生的网络服务器物理空间所在地即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但是整个仲裁程序的进行会涉及到多个服务器,这些服务器的所在地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与当事人或者实质性交易没有明显的联系,因此此种方式是不合理的。
   3、有的学者主张网址所有者或者控制者所在地论,认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应为网址所有者或者控制者所在地。因为作为网站IP地址外部代码的域名的持有人是特定的,很容易据此查证网站的所有人或控制者,但是网站的所有者和控制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同一性[5]。
   4、有的学者主张网上仲裁机构所在地论[6],该理论可能让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家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不愿对仲裁进行管辖[7]。
   因此上述种种学说均具有不足,到底该如何确定网上仲裁仲裁地呢?它的标准是什么呢?值得我们探讨。
   三、确定网上仲裁仲裁地实践
   (一)美国仲裁协会(AAA)——虚拟法官项目
   虚拟法官项目是最早的因特网项目之一,也是早期最著名的网上仲裁服务提供者。它的目的在于快速解决商标权、版权、贸易秘密、诽谤、欺诈、欺骗性的贸易行为、隐私权和其他不法行为等事项的诉求。该项目成立了专家网上争议解决委员会和群体投诉解决系统,其投诉及审理均在网上进行。[8]
   虚拟法官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很不理想,最大的问题是缺乏案源。在最初的两年,向虚拟法官庭递交的投诉有数十件,少数以和解结束,而多数不在其受案范围,只有一项投诉以仲裁结案。
   为了找来参与者,从1996年年底开始,虚拟法官项目就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对“基本规则”进行修订,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又如取消了对案件收费的做法,提供免费服务。但是,这些努力几乎没有成效,虚拟法官庭基本上没再收到申请,也没有再做出裁决。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WIPO是最主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心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上加速仲裁规则》(以下简称《加速仲裁规则》)[9],包含仲裁庭的组成和成立、仲裁进行等方面,对域名争议提供网上仲裁服务,当事人通过中心提交电子材料,在网上交换意见。
   WIPO的网上仲裁服务相当有成效。自1999年至今,WIPO解决的域名争议超过了15800件,涉及150个国家的当事人和28000个互联网域名[10]。WIPO是ICANN认可的历史最悠久、最有经验和影响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从2000年开始实行网上仲裁,至2011年10月共受理2000多起案件[11],有关做法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同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国际商会联合制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确定了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的网址,规定“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四、确定网上仲裁仲裁地的方法
   由于网上仲裁仲裁地存在物理空间的缺失,所以要发挥“仲裁地”的功能,将网上仲裁与特定国家的仲裁法联系起来,依照该国仲裁程序法合法有效地进行仲裁活动,使网上仲裁可以根据现行国内国际仲裁法在国内外寻求承认与执行,就必须确定网上仲裁仲裁地的方法。当事实上的裁决作出地与仲裁地不一致时,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态度是:裁决视作是在仲裁地作出。[12]
   (一)当事人协议选择网上仲裁的仲裁地
   1、明示选择
   如果当事人明示选择仲裁地,则该地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只要这种选择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而不是反复无常的就是可以的。在网上仲裁中当事人应该尽量明确订立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尽量选择常设仲裁机构,因为如前所述,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确定了仲裁地点,如果是临时仲裁,尽量选择一名(也可以是3名)仲裁员,采取独任仲裁有利于案件的效率。
   如《美国仲裁协会网上仲裁补充规则》[13]第10条规定, 当事各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仲裁地的,仲裁员将在裁决中确定该地点为仲裁地。仲裁员在制作裁决书时采取预防措施——显示裁决作出地为仲裁地,在因特网上进行仲裁行为,就没有什么法律障碍了。
   2、推断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仲裁地,但可以从意思表示中推断的,该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就决定了仲裁地。如当事双方协议某一国家对产生于合同的任何事项都有管辖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他们愿意将仲裁的事项接受某国法律支配,也就可以推定当事人选择该国作为仲裁地。
   3、最密切联系
   在当事双方没有明示约定,也无法推断时,仲裁庭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仲裁地。如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这些传统的连接点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用来确定网上仲裁与某个法律体系的联系,但仲裁庭在选择仲裁地时需注意对争议的可仲裁性是否有自决权,当事人向仲裁地法院提出诉求的条件是什么,仲裁地国是否为《纽约公约》的成员,仲裁地国法是否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等问题。
   (二)制定统一的网上仲裁国际公约
   笔者认为,制定统一的网上仲裁国际公约是妥善解决网上仲裁地缺失的最佳途径之一。
   首先,充分发挥世贸组织、联合国等组织的作用,成立一个具有全球性、权威性的网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制定相应的网上仲裁公约,规定仲裁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的救济手段。
   其次,尽可能地将世界各国纳入公约中,要求缔约国承认中心作出的裁决可执行性,确保裁决在内国的顺利执行,而不会受到内国法院程序或实体的审查。
   最后,参照传统仲裁法律制度,制定格式合同范本,范本中确定将如发生争议,提交给“网上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条款,受公约的约束。
   就目前来看,制定统一的网上仲裁国际公约还需要一段时间,相信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融合,国际私法的趋同,网上仲裁一定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4][5][8] 李虎.网上仲裁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6]陶景洲.略论网上仲裁[J].法学,2000,(12):52.
  [7]谢石松.商事仲裁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9]宋连斌、林一飞.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M].武汉:武汉出版社,2001.
  [10] WIPO Caseload Summary[EB/OL].http://wipo.int/amc/en/center/caseload.html,2011-09-22.
  [11]http://dndrc.cietac.org/cietac.jsp,2011-09-22.
  [12]钟丽.在线仲裁的界定及其仲裁地问题探讨[J].法学研究与探索(社会科学版),2002,(03).
  [13]Richard Hill.The Internet,Electronic Commerce and Dispute Resolution:Comments[J].14j.int.Arb.p.104(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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