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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师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主要是负责有关证券数据的收集。而随着证券研究的不断深化,证券分析师开始作为一个行业逐步成长起来。如今,证券分析师是指在证券投资领域从业的人员,他们运用其所具备的高端的专业知识和分析技术,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咨询以及管理服务。近些年来,各国的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证券分析师在证券市场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他们通过其优于一般投资者的信息收集途径与专业分析能力,提高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效率,并增进了投资者的利益。但证券分析师存在的利益冲突也使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原联合证券分析师宋华锋在背后的机构或游资操控下违规炒股并发布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并对市场产生了不利影响。故研究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来源并加强对冲突行为的治理与监管显得尤为必要。
一、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内涵及表现
现代投资银行通常包含以下几种主要业务,即: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包括自营和经纪业务)、证券研究、公司并购、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业务。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其可能存在多种利益冲突。
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指的是投资银行的证券分析师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为谋求自身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客户(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证券分析师为了迎合发行者、招揽有厚利可图的投行业务而发布过度乐观的、有失公正的研究报告来误导客户;为了赚取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而发布带有过度“乐观倾向”的研究报告诱使投资者进行多次交易;为了牟取其自身利益而发布不够独立或有失公正的研究报告。
二、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来源
具体而言,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1.来自于所在投资银行(我国指证券公司)的压力。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沟通发行者和投资者的金融中介,长期以来必须同时向投融双方提供服务,即一方面为企业承销股票、实施并购或发行债券以提供融资服务,另一方面为证券投资者提供研究报告。因此,对于证券公司本身而言,就面临着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在处理该利益冲突时,利益的天平往往会偏向于企业。具体的,来自证券分析师所在公司的压力主要包括招揽投行业务、增加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投行业务方面,在二级市场上充当经纪人和一般投资者只是综合证券公司的次要业务,其更为主要的业务是进入一级市场(证券市场)扮演投行的角色,从事能够给公司带来丰厚利润的证券承销、并购等业务。因此,一直以来各证券公司都竞相追逐投行业务。为了得到最有利的股票发行价格,证券公司可能要求其分析师对其股票给出最好的评级,发布过于乐观的研究报告以取悦目标客户。特别地,当分析师薪酬与投行业务利润直接挂钩时,这种利益冲突会变得更加严重。在这种薪酬制度下,大部分证券分析师为了其经济利益,在出具研究报告时可能会丧失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由投资者的投资顾问沦为投行家的营销团队。例如,卖方分析师对于本公司承销的股票,由于可能存在推销的经济激励,他们很可能不会发表最准确、最优的研究报告。
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证券,并按照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佣金,即经纪业务的交易量越多,获取的佣金也越多。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证券分析师就可能对市场走势给予更为乐观的评价,提供大量的“买入”或“强买”建议,从而诱使投资者加大交易量,并通过股票需求的加大以提升股价,进而实现更高的交易额,为公司获得更高的佣金收入。而如果提供“卖”或者“强卖”的建议,则会使交易量下降;此外,股票的需求也会因对市场的悲观评价而有所减少,从而迫使股价下跌,成交金额减少,获得的佣金收入减少。
在自营业务方面,由于证券公司有大量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等活动,因而也会持有部分与分析师研究相关的股票。因此,在公司的证券分析师向市场发出“买”或“强烈买入”的建议时,而股价也因此拉升的时候,证券公司可能会大量抛售其分析师推荐的股票,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2.来自大型投资客户(机构投资者)的压力。
在券商竞争交易业务的市场,机构投资者能够给与或带走重要业务的能力赋予了他们权力去影响券商牺牲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通过直接付给券商交易佣金,机构投资者可以向受雇于券商的分析师施加压力,使得分析师对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发表乐观意见或隐瞒负面意见。
此外,《新财富》,一个有影响力的中国商业杂志,基于对大型机构经理的民意调查对中国分析师进行了排名。他们选出的明星分析师的薪酬和地位会立即得到显著提升,他们所在的证券公司也会获得市场更高的认可度。基于此,分析师也有可能去迎合机构投资者的需求。
3.来自于所分析公司管理层的压力。
现代公司最显著的特点便是两权分离,即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企业的高管人员作为经营权的掌控者,代理所有者管理企业,为了维持其在公司的地位以及声誉,他们必须让董事会和股东感到满意,其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升股东手中股票的价值。因此,分析师所分析公司的管理层可能会对分析师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发布有利于该公司的分析报告。如果分析师发布的研究报告对所分析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则会影响两者之间的交流关系,该分析师则很难再受到公司管理层的亲睐。故为了维护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这种关系,分析师可能会倾向于发表对其有利的研究报告。
4.源于证券分析师个人利益的影响。
在上面讲述的三种来源中,证券分析师都是作为证券公司雇员为了公司利益而被迫作出背离事实进行预测的行为。但证券分析师也有可能出于个人投资利益方面的考虑而导致利益冲突,这将对其研究报告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
当证券分析师自身持有所分析公司股票时,他们其实扮演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分析师两种不同的角色。作为理性的普通投资者,他们一般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故他们会用尽一切方法来促使他们的股票升值;而作为证券分析师,他们的义务是向社会公众发布独立无偏的研究报告。显然,这两种角色有时候会导致利益冲突,比如分析师可能会通过乐观的研究报告而诱使投资者大量买入股票,而私下却对其股票进行与其建议相反的交易操作。 三、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行为的治理与监管
证券分析师与证券市场之间的发展可能相互促进,也可能相互制约。要实现证券分析师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就必须加强对分析师利益冲突行为的治理与监管,以保持证券研究的客观性与独立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实现:
首先,拓宽券商的盈利管道,抑制所属分析师利益冲突行为。佣金收入是我国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单一的盈利管道使得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并引发了承销市场上的信誉危机。因此,积极开拓新业务、拓宽券商的盈利管道,在一定程度上便能够有效抑制分析师的利益冲突行为。
其次,加强声誉对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行为的约束。证券分析师的声誉是其业绩、行为和品德记录长期积累而成的,对分析师本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拥有良好声誉的证券分析师不会为了某些利益而损害自己的研究报告,他们会向市场传递真实、正确的信息,引导市场资金流向,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故证券分析师对他们声誉的关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所面临的利益冲突。对于不同声誉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实行分类监管,即先建立证券分析师的声誉评级制度,然后再对不同声誉的证券分析师在监管层次上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高声誉的分析师而言,主要是进行规范性监管,即监管其是否遵守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自律公约等;而至于低声誉的分析师,则主要进行合法性监管,即监管其是否严格遵守了有关各项法规中关于证券执业活动的规定。
第三,建立完整的证券分析师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主要源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包括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故改善分析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关键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信息披露恰好能起到这一作用,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析师信息披露制度,在立法上规制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行为,从而使得所有投资者在接触信息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
第四,完善“中国墙”制度。“中国墙”(Chinese Wall)是一个特定术语,主要出现在英美等国的证券制度中,指的是综合型券商为了防止敏感信息在其内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各项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流动而建立的一种将各职能部门相互隔离的制度。它作为一种券商自律机制,也是一种间接管理机制,不仅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干预所产生的巨额管制成本,而且为遵守其规定的券商编制了一个安全网,使他们在面对利益冲突时,仍能顺利地开展各项业务,不受那些不分青红皂白的控诉的影响。“中国墙”制度在解决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方面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是一种较佳的选择。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一、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内涵及表现
现代投资银行通常包含以下几种主要业务,即:证券承销、证券交易(包括自营和经纪业务)、证券研究、公司并购、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业务。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其可能存在多种利益冲突。
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指的是投资银行的证券分析师利用其所具有的信息优势,为谋求自身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客户(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证券分析师为了迎合发行者、招揽有厚利可图的投行业务而发布过度乐观的、有失公正的研究报告来误导客户;为了赚取更多的经纪业务收入而发布带有过度“乐观倾向”的研究报告诱使投资者进行多次交易;为了牟取其自身利益而发布不够独立或有失公正的研究报告。
二、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来源
具体而言,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1.来自于所在投资银行(我国指证券公司)的压力。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沟通发行者和投资者的金融中介,长期以来必须同时向投融双方提供服务,即一方面为企业承销股票、实施并购或发行债券以提供融资服务,另一方面为证券投资者提供研究报告。因此,对于证券公司本身而言,就面临着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在处理该利益冲突时,利益的天平往往会偏向于企业。具体的,来自证券分析师所在公司的压力主要包括招揽投行业务、增加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三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投行业务方面,在二级市场上充当经纪人和一般投资者只是综合证券公司的次要业务,其更为主要的业务是进入一级市场(证券市场)扮演投行的角色,从事能够给公司带来丰厚利润的证券承销、并购等业务。因此,一直以来各证券公司都竞相追逐投行业务。为了得到最有利的股票发行价格,证券公司可能要求其分析师对其股票给出最好的评级,发布过于乐观的研究报告以取悦目标客户。特别地,当分析师薪酬与投行业务利润直接挂钩时,这种利益冲突会变得更加严重。在这种薪酬制度下,大部分证券分析师为了其经济利益,在出具研究报告时可能会丧失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由投资者的投资顾问沦为投行家的营销团队。例如,卖方分析师对于本公司承销的股票,由于可能存在推销的经济激励,他们很可能不会发表最准确、最优的研究报告。
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证券,并按照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佣金,即经纪业务的交易量越多,获取的佣金也越多。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证券分析师就可能对市场走势给予更为乐观的评价,提供大量的“买入”或“强买”建议,从而诱使投资者加大交易量,并通过股票需求的加大以提升股价,进而实现更高的交易额,为公司获得更高的佣金收入。而如果提供“卖”或者“强卖”的建议,则会使交易量下降;此外,股票的需求也会因对市场的悲观评价而有所减少,从而迫使股价下跌,成交金额减少,获得的佣金收入减少。
在自营业务方面,由于证券公司有大量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等活动,因而也会持有部分与分析师研究相关的股票。因此,在公司的证券分析师向市场发出“买”或“强烈买入”的建议时,而股价也因此拉升的时候,证券公司可能会大量抛售其分析师推荐的股票,以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2.来自大型投资客户(机构投资者)的压力。
在券商竞争交易业务的市场,机构投资者能够给与或带走重要业务的能力赋予了他们权力去影响券商牺牲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通过直接付给券商交易佣金,机构投资者可以向受雇于券商的分析师施加压力,使得分析师对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发表乐观意见或隐瞒负面意见。
此外,《新财富》,一个有影响力的中国商业杂志,基于对大型机构经理的民意调查对中国分析师进行了排名。他们选出的明星分析师的薪酬和地位会立即得到显著提升,他们所在的证券公司也会获得市场更高的认可度。基于此,分析师也有可能去迎合机构投资者的需求。
3.来自于所分析公司管理层的压力。
现代公司最显著的特点便是两权分离,即企业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企业的高管人员作为经营权的掌控者,代理所有者管理企业,为了维持其在公司的地位以及声誉,他们必须让董事会和股东感到满意,其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提升股东手中股票的价值。因此,分析师所分析公司的管理层可能会对分析师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发布有利于该公司的分析报告。如果分析师发布的研究报告对所分析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则会影响两者之间的交流关系,该分析师则很难再受到公司管理层的亲睐。故为了维护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这种关系,分析师可能会倾向于发表对其有利的研究报告。
4.源于证券分析师个人利益的影响。
在上面讲述的三种来源中,证券分析师都是作为证券公司雇员为了公司利益而被迫作出背离事实进行预测的行为。但证券分析师也有可能出于个人投资利益方面的考虑而导致利益冲突,这将对其研究报告产生更为直接的影响。
当证券分析师自身持有所分析公司股票时,他们其实扮演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分析师两种不同的角色。作为理性的普通投资者,他们一般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故他们会用尽一切方法来促使他们的股票升值;而作为证券分析师,他们的义务是向社会公众发布独立无偏的研究报告。显然,这两种角色有时候会导致利益冲突,比如分析师可能会通过乐观的研究报告而诱使投资者大量买入股票,而私下却对其股票进行与其建议相反的交易操作。 三、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行为的治理与监管
证券分析师与证券市场之间的发展可能相互促进,也可能相互制约。要实现证券分析师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就必须加强对分析师利益冲突行为的治理与监管,以保持证券研究的客观性与独立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实现:
首先,拓宽券商的盈利管道,抑制所属分析师利益冲突行为。佣金收入是我国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单一的盈利管道使得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并引发了承销市场上的信誉危机。因此,积极开拓新业务、拓宽券商的盈利管道,在一定程度上便能够有效抑制分析师的利益冲突行为。
其次,加强声誉对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行为的约束。证券分析师的声誉是其业绩、行为和品德记录长期积累而成的,对分析师本人乃至整个证券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拥有良好声誉的证券分析师不会为了某些利益而损害自己的研究报告,他们会向市场传递真实、正确的信息,引导市场资金流向,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故证券分析师对他们声誉的关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所面临的利益冲突。对于不同声誉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实行分类监管,即先建立证券分析师的声誉评级制度,然后再对不同声誉的证券分析师在监管层次上进行区别对待。对于高声誉的分析师而言,主要是进行规范性监管,即监管其是否遵守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自律公约等;而至于低声誉的分析师,则主要进行合法性监管,即监管其是否严格遵守了有关各项法规中关于证券执业活动的规定。
第三,建立完整的证券分析师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主要源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包括证券分析师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故改善分析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关键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信息披露恰好能起到这一作用,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析师信息披露制度,在立法上规制选择性信息披露的行为,从而使得所有投资者在接触信息方面享有平等的机会。
第四,完善“中国墙”制度。“中国墙”(Chinese Wall)是一个特定术语,主要出现在英美等国的证券制度中,指的是综合型券商为了防止敏感信息在其内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各项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流动而建立的一种将各职能部门相互隔离的制度。它作为一种券商自律机制,也是一种间接管理机制,不仅可以避免政府直接干预所产生的巨额管制成本,而且为遵守其规定的券商编制了一个安全网,使他们在面对利益冲突时,仍能顺利地开展各项业务,不受那些不分青红皂白的控诉的影响。“中国墙”制度在解决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方面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是一种较佳的选择。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