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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