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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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9月21日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条例的经过
  
  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公共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市每年举办的大型活动数量大、类型多,涵盖经济、文化、体育、旅游、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情况复杂,由此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比较突出。目前我市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够完善,现有的大型活动法规已不适应大型活动的发展及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制定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举办,对于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条例是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8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分别到拱墅区和淳安县召开了由公安、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文化等部门和部分乡镇、街道参加的座谈会。此外,还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的意见。2006年9月8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安全许可、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目前,我市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主要依据公安部1999年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规范文化、体育两类大型活动。但是,近年来大型活动的类型已发生很大变化,展览、展销、人才招聘会、当场开奖的彩票发行等大型活动数量已远远超过文化、体育活动,所带来的安全问题也更为突出。因此,条例将这些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对影剧院、音乐厅、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内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则规定不适用本条例。
  (二)关于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我市的大型活动规模、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除文化体育活动可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外,其他大型活动的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困难;一些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对安全工作也不够重视,稍有不慎,将会酿成重大的安全事故。为切实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对大型活动的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对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明确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条例还规定了许可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许可准予、变更与撤销的程序等。
  (三)关于大型活动的分类管理。以往的大型活动,不管是政府举办的活动还是商业性活动,公安机关出于安全考虑,往往都出动大批警力来维持安全秩序,致使公安机关警力十分紧张。为了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促使活动主办方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对大型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其他的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自行负责,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则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关于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为了防止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现象出现,增强活动主办方的安全意识,条例确定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确定为主办方。鉴于实际操作中许多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只起挂名或支持的作用,不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条例规定由活动的实际承办方全面负责安全工作。考虑到主办方、场所提供方在安全工作中履行不同的职责,条例设“安全责任”专章,规定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应当遵守的规定;场所提供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场所、设施的安全保证。同时还规定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
  (五)关于大型活动的监督管理。大型活动并非是单一的治安管理,还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其他方面。因此,条例把大型活动的管理从治安管理调整为安全管理,体现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立法目的。其中治安管理和治安安全的职责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涉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特种设备、公共卫生等方面则由其他部门依法实施。条例在第四章“监督管理”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的职责。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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