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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初,台湾文化人龙应台在《文汇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啊,上海男人!》的文章。发表后,“上海男人”纷纷打电话到报社,大骂作者“侮蔑”上海男人,上海男人其实仍是真正“大丈夫”云云。此文随后在内地报刊上被广泛转载,引发了一场关于“上海小男人”的争论。这场争论中的代表性文章,后来收入了龙氏文集《我的不安》(南海出版公司2001年版)一书中。
龙氏的文章指出了一个重要的现象,即上海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较世界许多其他地方的妇女为高。如果仅就经济地位而言,所谓“上海小男人”现象,指的是在今天上海的许多家庭中,妻子不仅在收入方面与丈夫相差不大,而且往往掌握着家庭的财权。由于妻子执掌了财权,所以有的丈夫往往私设“小金库”,留些个人零花钱。虽然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有,但远不及上海普遍,以致龙氏称:“我对大陆男女关系的平等是有心理准备的,只是没有想到上海男人在大陆男人中还自成一格,是一个世界稀有的品种。”因此在许多外地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人士中引起诧异,以致被标为一种“上海现象”。
我不同意“上海小男人”的说法,但是也承认今日上海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即使比起许多欧美发达国家的妇女也毫不逊色。在传统家庭中是没有“夫妇平等”这一概念的,正如《红楼梦》中所言:“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但在现代社会中,夫妇平等乃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由此而言,今天上海妇女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地位,乃是社会文明达到更高阶段的表现,因此应当值得上海人感到自豪。这里我们所关心的,是这种“上海现象”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首先,人们可能会认为上海妇女之所以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是新中国成立后推行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政策的结果。这当然有道理,但是这些政策是面对全国的,而非仅只针对上海一地。然而在今天中国大多数地方,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与上海的情况相比依然相对较低。因此仅只用此理由,并不能完全解释“上海现象”。
其次,人们也可能认为“上海现象”是上海自开埠以后西方经济文化强烈影响的结果。这也不乏道理。但是在西方,妇女地位的真正改观其实是较为晚近的事。瑞士妇女不久前还没有投票权。德国女人是欧洲有名的贤妻良母,为丈夫子女牺牲自己的事业不仅不被当作美德,简直就是女人应尽的义务。在鸦片战争后的一个世纪中对上海社会生活影响最大的西方国家首推英国,但英国妇女的地位也是到二战以后才有较大的改善。因此只是用第二个原因也不能充分解释上述现象。我们还不得不从历史上去寻找更深层的原因。
上海所在的江浙地区,在历史上一直是“封建礼教”最盛行的地区,而这种礼教的特点之一就是“夫为妻纲”,即妇女在家庭中完全依附于丈夫。由此而言,“上海现象”似乎不可能是本地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但是,近年来社会史的研究表明:礼教虽然在清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像近代以前欧洲的基督教和西亚北非的伊斯兰教一样深入社会的最底层,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意识形态。相反,作为清代官方意识形态的程朱理学及以此为基础的礼教,并未真正改变儒家“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因此也主要盛行于中上层社会。它在劳苦大众中到底有多大影响,至今还需要深入研究。劳苦大众是社会的主体,对于全社会的妇女经济地位的问题而言,劳动妇女的情况应当说更为重要。
自明代后期开始,上海一带的农村纺织业迅速发展,成为农家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而在农村纺织业中,农家妇女是主要劳动力。按照我的计算,在清代前中期大部分时间内,江南农妇棉纺织的劳动日收入大约相当于长工平均劳动日收入的70%。如果一个农妇一年从事纺织130日,那么她的净收入合3.6石米,已够她本人一年的口粮;如果她一年纺织260日,那么净收入为7.2石米,够两个成年人吃一年。乾隆时人尹会一说:在江南,“(纺织)一人之经营,尽足以供一人之用度而有余”。庄有恭则说:“江南苏、松、常、太四府州,户口殷繁,甲于通省。人稠地窄,耕者所获无多。唯赖家勤纺织,一人一日之力,其能者可食三人,次亦可食二人。”因此从上海一带的地方志中可见,纺织技能较高的农妇,通过辛勤的劳动,不仅可以养活她的家人,而且还能支持子孙读书求学,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可以发家致富。(以上见李伯重《“男耕女织”与“半边天”角色的形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清代江南一个妇女从事纺织的收入大约相当于一个男子从事农业的收入,就此而言,她们在家庭经济中已经取得“半边天”的地位。也正因如此,清代上海出现了男子依靠妇女生活的现象。地方志说当地“民间男子多好游闲,不事生业,其女子独勤苦织纴,篝灯火,至达旦不休,终虽生资,率仰于织作”(康熙《上海县志》卷首史彩序);“农暇之时,所出布匹,日以万计,游手之徒,有资妇女养生者”(乾隆《上海县志》卷一风俗),“俗多游手,藉妇工苟活”(陈金浩《松江衢歌》)。进入20世纪后,江南土布生产日渐衰落,农家妇女纺织收入也越来越微薄。但是据调查,1920年前后上海郊区农家妇女一年织布收入依然大大超过她们丈夫的收入。(徐新吾《江南土布史》,第242、243、244、249页。)由于妇女劳动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在不少情况下甚至超过男子劳动收入),因此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也随之上升,从而在家庭事务中也取得更大的发言权。
开埠以后,上海成为中国近代工业的中心。纺织业是近代工业的主体,而妇女又是纺织业中的主要劳动力。比起她们从事其他体力劳动职业的丈夫,她们的收入相对较高,因此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不仅没有下降,而且继续有所提高。1949年以后的妇女政策,更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因此这种现象也从劳工阶级的现象发展成更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亦即上面所说的“上海现象”。不过,这种现象也并非上海所独有。事实上,清代中国许多地方皆如此,因此称之为“上海现象”也是不公平的。
这里,我们再来看看为什么人们会对“上海小男人”之说感到震惊,一个重要原因是自“五四”以来,我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清代中国妇女地位极为低下,因为她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婚姻等方面乃至在家庭生活中,都处于一种无权或者依附的地位。然而,真实情况是否如此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事实来看一看,清代妇女在上述各方面是否真的处于无权或者依附的地位。
清代妇女政治地位的低下,主要表现在她们被剥夺了做官的权利。大致而言,这确是实情。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实际上被剥夺了这种权利的,绝非只是女性。在清代,科举是进入官僚机构的正常渠道。按照曼素珊(Susan M. Jones)的估计,19世纪初期,中国拥有功名的人数(包括通过捐纳获得功名者)约有120万人,大约相当于全国男性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换言之,对于99%的男性居民来说,做官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强调妇女在此方面地位低下,并没有太大意义。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在清代的现实生活中,妇女也有成为权力的执掌者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清代最后近半个世纪的长时期里,帝国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是女性而非男性。
在经济方面,清代妇女也并非都是男子的依附者。江南妇女的情况已如上述,可不赘述。从《红楼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清代上层社会的大家庭里,妇女往往是家庭财产的实际管理者。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种大家庭中,不论男女,都没有完全的和独立的财产权。至于实际支配的财产(即私房),女性甚至比男性更多(例如王熙凤之于贾琏)。因此说妇女的经济地位一定比男子低下,未必都能成立。
清代妇女社会地位低下,主要表现是所受束缚较多(特别是在于异性交往方面和在公共场所)。这虽然在一些地方是事实,但在另外一些并不如此。清初小说《走安南玉马换猩绒》(收于酌元亭主人编《照世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排印本)说:“就如我们吴越的妇女,终日游山玩水,入寺拜僧,倚门立户,看戏赴社,把一个花容粉面,任你千人看,万人瞧,他还要批评男人的长短,谈笑过路的美丑,再不晓得爱惜自家头脸。”我们在此实在看不出这些妇女受到多少礼教束缚。
中国妇女受“礼教”束缚,人们往往以“缠足”为例。然而,在清代,此陋习主要限于汉人上中层社会,在广大劳动妇女中非常有限。据马伯相在光绪十年前后所见,“广州的妇女,大概蛋户和那些仆婢全部是天足,而所谓上等人家才缠足”。而这也并非晚清特有的现象。据吴震方《岭南杂记》,早在清代之际就已然,“岭南妇女多不缰足,其或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妇婢俱赤足行市中。亲戚馈遗盘盒,俱妇人担负,至人家则袖中出鞋穿之,出门则脱置袖中。……下等女子缠足,则皆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陈乐素《相老人八十年之经过谈》,《人文月刊》,1930年第1卷第2期)。至于在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包括汉军旗人)中,即使上层社会妇女也不缠足。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国妇女来说,说她们受到此迫害,并非事实。不仅如此,高彦颐(Dorothy Ko)对缠足的专门研究更指出:清代缠足妇女大多数是心甘情愿地接受此风习的,“对于女人本身而言,这还是自尊的一种具体体现”(高彦颐《缠足:“金莲崇拜”盛极而衰的演变》,左岸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因此,站在“后五四时代”的立场上,一概将其说成是“礼教”对清代妇女的迫害,恐怕也非公允。
清代妇女受教育的机会确实比男子少,但是在上层社会(例如在《红楼梦》中的贾府)里,妇女受教育依然相当普遍。相反,在下层社会里,即使是男子也很少有受教育的机会,可以说是男女都同样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因此,虽然两性在受教育方面确实存在差别,但是这个差别可能不像一般想象中的那么大。
在清代的家庭生活(特别是上中层社会)中,决定各个家庭成员地位的因素很多,除了性别差异外,还有嫡庶差异、辈分差异、与当权者关系的亲疏等。在许多情况下,后面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甚至更大。例如在《红楼梦》中的贾府里,地位最高的是贾母,而非任何一个男性成员。而在贾琏与王熙凤的小家庭中,显然也是阴盛阳衰。此外,在婚外性关系方面,贾府中的男性主子固然可以三妻四妾,而女性主子也可以私养情人,以致焦大说贾府主子“扒灰的扒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只有门前的石狮子是干净的”。由此而言,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也并非全都是受压迫者。
清代妇女不能自由择偶,通常被认为是妇女受压迫的重要表现。但是在近代以前,不能自由择偶是普遍现象,并非只是针对妇女,男子同样也如此,所以才有《红楼梦》中的贾宝玉的悲剧。与此相关的是清代妇女的守节问题。但是即使是这个问题,也值得重新研究。据郭松义的研究,在清朝两个半世纪的统治时期中,旌表的贞节烈女总数可能达到100万人,未获旌表的人数大略与此相当,二者合计达到200万人。(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05、413页。)这个数字虽然不小,但是与全国妇女总数相比,所占比例并不大。事实上,正是当时绝大多数丧偶妇女不愿守节,因此朝廷也才会如此积极地旌表节烈。
如果我们把能否结婚成家作为幸福的一个指标,那么清代男子在婚姻方面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根据李中清、王丰对清代北京、安徽、辽宁人口的研究来看,适龄妇女基本上都结了婚,而有大量的适龄男子却终身不能结婚。(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2页。)同时,在没有择偶自主权的时代,结婚并非一定意味着幸福。贾宝玉由于不能婚姻自主,宁可出家做和尚,就是一例。这一点,对于妇女意义更大。清初著名文人李渔在小说中,说阎罗王给罪人的最可怕的惩罚,不是让他/她来生变牛变马,而是让他/她变为女人,与一个不如意的丈夫“白头偕老,一世受别人几世的磨难,这才是惩奸治恶的极刑”(《李笠翁小说十五种》第五回《连城璧》,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排印本)。另一清代小说家西湖渔隐主人也说:女人如果嫁了不满意的丈夫,“真真上天无路,下地无门”,“倒是没他的快活”(《贪欢报》第四回,人民中国出版社,1993年排印本)。因此,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清代的贞节烈女被剥夺了再婚的权利,无疑是一种对于人权的严重侵犯。但是由此意义上来说,守节倒为许多不愿再受包办婚姻之苦的妇女提供了一种逃避的方式。
李中清、王丰的研究还表明:在刚出生和10岁时,清代妇女的预期寿命低于男子,但是在20岁时,妇女的预期寿命却高于男子。(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第77、78页。)前者与灾荒时溺女婴的恶习有关,而后者则表明成年妇女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至少与男子没有多少差别。
这里,我们再回过头来分析一下过去说清代中国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普遍的看法是“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是罪魁祸首。这种看法是以礼教对当时社会生活具有强大的支配力为前提的,亦即整个社会(特别是妇女)的生活都在礼教的严格控制下进行。但是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这种看法无疑有与事实不符之处。例如,官方和道学家们鼓吹“男女大防”和妇女贞节最积极的时代,往往也是人欲横流、色情泛滥的时代。在清代的出版物中,与“四书五经”并行而成为社会销路最大的读物,恰恰就是道学人士痛恨的艳情小说,其种类之多,格调之低,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仅见,其“杀伤力”即便在今天也足以令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人士感到恐惧。然而,这类读物在当时却能风靡全社会,其读者远较四书五经的读者为多。托名江南著名文人李渔著的著名淫书《肉蒲团》居然在序言中宣称:“这部小说惹看极矣。吾之书成之后,普天之下无一人不买,无一人不读,所不买不读者惟道学先生耳。然而真道学先生未有不买不读者,独有一种假道学,要以方正欺人,不敢买去读耳。抑又有说:彼虽不敢自买,未必不倩人代买读之。虽不敢明读,未必不背人私读耳。”顺治九年(1652)、康熙四十八年(1709)及五十三年(1714)、乾隆元年(1736)、嘉庆七年(1802)、十五年(1810)与十八年(1813),朝廷都曾颁布法令,对“坊肆小说淫词”加以“严查禁绝”、“通行严禁”(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九“演义小说”条)。但却越禁越多。到了道光十四年(1834)二月,连皇帝也不得不在上谕中承认:“近来传奇、演义等书,踵事翻新,词多俚鄙,其始不过市井之徒乐于观览,甚至儿童妇女莫不饫闻而习见之,以荡佚为风流,以强梁为雄杰,以佻薄为能事,以秽亵为常谈。”(《清宣宗实录》卷二四九)在此情况下,我们如果依然认为这些“以佻薄为能事,以秽亵为常谈”的下层社会妇女真的会“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显然是不符事实的。事实上,夫唱妇随、三从四德、贞节自守这些依照礼教而制定的妇女行为准则,就是在像贾府那样的钟鸣鼎食之家,也并非都行得通。因此,把礼教中限制和歧视妇女的说法作为社会普遍现象,显然是有问题的。
事实上,较之在宗教束缚下的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许多地方的妇女,清代中国不少地方的妇女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可能要更高。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历史的根基,“五四”以来的妇女解放运动方能真正奏效,而非如在西方殖民统治下多年的印度和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独立后政府积极推行妇女解放政策,但因缺乏历史根基,因而效果不彰。经历“文革”的“破四旧”后,中国传统“妇道”更是荡然无存,所以今天的中国妇女才能在世界上如此扬眉吐气,傲视侪辈,如龙应台所形容的那样:“在海外见到的大陆女人,说得夸张些,个个抬头挺胸、骁勇善辩,没有人认为应该牺牲自己去成全丈夫的事业。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谚语,‘每个成功的男人背后有个温柔的女人’,不能用在大陆女人身上。相形之下,台湾女人处处流露出传统‘美德’的痕迹:温良恭俭让,样样具备。仪态举止上仍讲究‘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的羞怯。自己的事业一不小心太顺利时,还觉得对男人不起,太‘僭越’了。”当然,我们也要指出,即使这样,较之瑞典妇女,中国妇女仍然还略逊一筹,因为据一份联合国发出的文件,瑞典丈夫被妻子殴打的情况普遍,因而呼吁瑞典人成立保护男人组织,拯救被虐男人。
最后,这里我还要申明:我绝非想要否定妇女在清代社会中地位较低的定论。我仅是想要强调:这一重大结论赖以立论的事实基础,有些并未经过深入的探讨,从而不一定经得起事实的检验;而任何建立在经不起事实检验基础上的结论,都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的。
龙氏的文章指出了一个重要的现象,即上海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较世界许多其他地方的妇女为高。如果仅就经济地位而言,所谓“上海小男人”现象,指的是在今天上海的许多家庭中,妻子不仅在收入方面与丈夫相差不大,而且往往掌握着家庭的财权。由于妻子执掌了财权,所以有的丈夫往往私设“小金库”,留些个人零花钱。虽然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有,但远不及上海普遍,以致龙氏称:“我对大陆男女关系的平等是有心理准备的,只是没有想到上海男人在大陆男人中还自成一格,是一个世界稀有的品种。”因此在许多外地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人士中引起诧异,以致被标为一种“上海现象”。
我不同意“上海小男人”的说法,但是也承认今日上海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即使比起许多欧美发达国家的妇女也毫不逊色。在传统家庭中是没有“夫妇平等”这一概念的,正如《红楼梦》中所言:“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但在现代社会中,夫妇平等乃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由此而言,今天上海妇女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地位,乃是社会文明达到更高阶段的表现,因此应当值得上海人感到自豪。这里我们所关心的,是这种“上海现象”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首先,人们可能会认为上海妇女之所以在家庭中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是新中国成立后推行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政策的结果。这当然有道理,但是这些政策是面对全国的,而非仅只针对上海一地。然而在今天中国大多数地方,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与上海的情况相比依然相对较低。因此仅只用此理由,并不能完全解释“上海现象”。
其次,人们也可能认为“上海现象”是上海自开埠以后西方经济文化强烈影响的结果。这也不乏道理。但是在西方,妇女地位的真正改观其实是较为晚近的事。瑞士妇女不久前还没有投票权。德国女人是欧洲有名的贤妻良母,为丈夫子女牺牲自己的事业不仅不被当作美德,简直就是女人应尽的义务。在鸦片战争后的一个世纪中对上海社会生活影响最大的西方国家首推英国,但英国妇女的地位也是到二战以后才有较大的改善。因此只是用第二个原因也不能充分解释上述现象。我们还不得不从历史上去寻找更深层的原因。
上海所在的江浙地区,在历史上一直是“封建礼教”最盛行的地区,而这种礼教的特点之一就是“夫为妻纲”,即妇女在家庭中完全依附于丈夫。由此而言,“上海现象”似乎不可能是本地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但是,近年来社会史的研究表明:礼教虽然在清代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像近代以前欧洲的基督教和西亚北非的伊斯兰教一样深入社会的最底层,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意识形态。相反,作为清代官方意识形态的程朱理学及以此为基础的礼教,并未真正改变儒家“礼不下庶人”的传统,因此也主要盛行于中上层社会。它在劳苦大众中到底有多大影响,至今还需要深入研究。劳苦大众是社会的主体,对于全社会的妇女经济地位的问题而言,劳动妇女的情况应当说更为重要。
自明代后期开始,上海一带的农村纺织业迅速发展,成为农家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而在农村纺织业中,农家妇女是主要劳动力。按照我的计算,在清代前中期大部分时间内,江南农妇棉纺织的劳动日收入大约相当于长工平均劳动日收入的70%。如果一个农妇一年从事纺织130日,那么她的净收入合3.6石米,已够她本人一年的口粮;如果她一年纺织260日,那么净收入为7.2石米,够两个成年人吃一年。乾隆时人尹会一说:在江南,“(纺织)一人之经营,尽足以供一人之用度而有余”。庄有恭则说:“江南苏、松、常、太四府州,户口殷繁,甲于通省。人稠地窄,耕者所获无多。唯赖家勤纺织,一人一日之力,其能者可食三人,次亦可食二人。”因此从上海一带的地方志中可见,纺织技能较高的农妇,通过辛勤的劳动,不仅可以养活她的家人,而且还能支持子孙读书求学,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可以发家致富。(以上见李伯重《“男耕女织”与“半边天”角色的形成》,《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清代江南一个妇女从事纺织的收入大约相当于一个男子从事农业的收入,就此而言,她们在家庭经济中已经取得“半边天”的地位。也正因如此,清代上海出现了男子依靠妇女生活的现象。地方志说当地“民间男子多好游闲,不事生业,其女子独勤苦织纴,篝灯火,至达旦不休,终虽生资,率仰于织作”(康熙《上海县志》卷首史彩序);“农暇之时,所出布匹,日以万计,游手之徒,有资妇女养生者”(乾隆《上海县志》卷一风俗),“俗多游手,藉妇工苟活”(陈金浩《松江衢歌》)。进入20世纪后,江南土布生产日渐衰落,农家妇女纺织收入也越来越微薄。但是据调查,1920年前后上海郊区农家妇女一年织布收入依然大大超过她们丈夫的收入。(徐新吾《江南土布史》,第242、243、244、249页。)由于妇女劳动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较大(在不少情况下甚至超过男子劳动收入),因此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也随之上升,从而在家庭事务中也取得更大的发言权。
开埠以后,上海成为中国近代工业的中心。纺织业是近代工业的主体,而妇女又是纺织业中的主要劳动力。比起她们从事其他体力劳动职业的丈夫,她们的收入相对较高,因此妇女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不仅没有下降,而且继续有所提高。1949年以后的妇女政策,更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提高了妇女的地位。因此这种现象也从劳工阶级的现象发展成更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亦即上面所说的“上海现象”。不过,这种现象也并非上海所独有。事实上,清代中国许多地方皆如此,因此称之为“上海现象”也是不公平的。
这里,我们再来看看为什么人们会对“上海小男人”之说感到震惊,一个重要原因是自“五四”以来,我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清代中国妇女地位极为低下,因为她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婚姻等方面乃至在家庭生活中,都处于一种无权或者依附的地位。然而,真实情况是否如此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事实来看一看,清代妇女在上述各方面是否真的处于无权或者依附的地位。
清代妇女政治地位的低下,主要表现在她们被剥夺了做官的权利。大致而言,这确是实情。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实际上被剥夺了这种权利的,绝非只是女性。在清代,科举是进入官僚机构的正常渠道。按照曼素珊(Susan M. Jones)的估计,19世纪初期,中国拥有功名的人数(包括通过捐纳获得功名者)约有120万人,大约相当于全国男性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页)。换言之,对于99%的男性居民来说,做官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强调妇女在此方面地位低下,并没有太大意义。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在清代的现实生活中,妇女也有成为权力的执掌者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清代最后近半个世纪的长时期里,帝国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是女性而非男性。
在经济方面,清代妇女也并非都是男子的依附者。江南妇女的情况已如上述,可不赘述。从《红楼梦》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在清代上层社会的大家庭里,妇女往往是家庭财产的实际管理者。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种大家庭中,不论男女,都没有完全的和独立的财产权。至于实际支配的财产(即私房),女性甚至比男性更多(例如王熙凤之于贾琏)。因此说妇女的经济地位一定比男子低下,未必都能成立。
清代妇女社会地位低下,主要表现是所受束缚较多(特别是在于异性交往方面和在公共场所)。这虽然在一些地方是事实,但在另外一些并不如此。清初小说《走安南玉马换猩绒》(收于酌元亭主人编《照世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排印本)说:“就如我们吴越的妇女,终日游山玩水,入寺拜僧,倚门立户,看戏赴社,把一个花容粉面,任你千人看,万人瞧,他还要批评男人的长短,谈笑过路的美丑,再不晓得爱惜自家头脸。”我们在此实在看不出这些妇女受到多少礼教束缚。
中国妇女受“礼教”束缚,人们往往以“缠足”为例。然而,在清代,此陋习主要限于汉人上中层社会,在广大劳动妇女中非常有限。据马伯相在光绪十年前后所见,“广州的妇女,大概蛋户和那些仆婢全部是天足,而所谓上等人家才缠足”。而这也并非晚清特有的现象。据吴震方《岭南杂记》,早在清代之际就已然,“岭南妇女多不缰足,其或大家富室闺阁则缠之;妇婢俱赤足行市中。亲戚馈遗盘盒,俱妇人担负,至人家则袖中出鞋穿之,出门则脱置袖中。……下等女子缠足,则皆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陈乐素《相老人八十年之经过谈》,《人文月刊》,1930年第1卷第2期)。至于在绝大多数少数民族人民(包括汉军旗人)中,即使上层社会妇女也不缠足。因此,对于大多数中国妇女来说,说她们受到此迫害,并非事实。不仅如此,高彦颐(Dorothy Ko)对缠足的专门研究更指出:清代缠足妇女大多数是心甘情愿地接受此风习的,“对于女人本身而言,这还是自尊的一种具体体现”(高彦颐《缠足:“金莲崇拜”盛极而衰的演变》,左岸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因此,站在“后五四时代”的立场上,一概将其说成是“礼教”对清代妇女的迫害,恐怕也非公允。
清代妇女受教育的机会确实比男子少,但是在上层社会(例如在《红楼梦》中的贾府)里,妇女受教育依然相当普遍。相反,在下层社会里,即使是男子也很少有受教育的机会,可以说是男女都同样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因此,虽然两性在受教育方面确实存在差别,但是这个差别可能不像一般想象中的那么大。
在清代的家庭生活(特别是上中层社会)中,决定各个家庭成员地位的因素很多,除了性别差异外,还有嫡庶差异、辈分差异、与当权者关系的亲疏等。在许多情况下,后面这些因素所起的作用甚至更大。例如在《红楼梦》中的贾府里,地位最高的是贾母,而非任何一个男性成员。而在贾琏与王熙凤的小家庭中,显然也是阴盛阳衰。此外,在婚外性关系方面,贾府中的男性主子固然可以三妻四妾,而女性主子也可以私养情人,以致焦大说贾府主子“扒灰的扒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只有门前的石狮子是干净的”。由此而言,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也并非全都是受压迫者。
清代妇女不能自由择偶,通常被认为是妇女受压迫的重要表现。但是在近代以前,不能自由择偶是普遍现象,并非只是针对妇女,男子同样也如此,所以才有《红楼梦》中的贾宝玉的悲剧。与此相关的是清代妇女的守节问题。但是即使是这个问题,也值得重新研究。据郭松义的研究,在清朝两个半世纪的统治时期中,旌表的贞节烈女总数可能达到100万人,未获旌表的人数大略与此相当,二者合计达到200万人。(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05、413页。)这个数字虽然不小,但是与全国妇女总数相比,所占比例并不大。事实上,正是当时绝大多数丧偶妇女不愿守节,因此朝廷也才会如此积极地旌表节烈。
如果我们把能否结婚成家作为幸福的一个指标,那么清代男子在婚姻方面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根据李中清、王丰对清代北京、安徽、辽宁人口的研究来看,适龄妇女基本上都结了婚,而有大量的适龄男子却终身不能结婚。(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02页。)同时,在没有择偶自主权的时代,结婚并非一定意味着幸福。贾宝玉由于不能婚姻自主,宁可出家做和尚,就是一例。这一点,对于妇女意义更大。清初著名文人李渔在小说中,说阎罗王给罪人的最可怕的惩罚,不是让他/她来生变牛变马,而是让他/她变为女人,与一个不如意的丈夫“白头偕老,一世受别人几世的磨难,这才是惩奸治恶的极刑”(《李笠翁小说十五种》第五回《连城璧》,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排印本)。另一清代小说家西湖渔隐主人也说:女人如果嫁了不满意的丈夫,“真真上天无路,下地无门”,“倒是没他的快活”(《贪欢报》第四回,人民中国出版社,1993年排印本)。因此,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清代的贞节烈女被剥夺了再婚的权利,无疑是一种对于人权的严重侵犯。但是由此意义上来说,守节倒为许多不愿再受包办婚姻之苦的妇女提供了一种逃避的方式。
李中清、王丰的研究还表明:在刚出生和10岁时,清代妇女的预期寿命低于男子,但是在20岁时,妇女的预期寿命却高于男子。(李中清、王丰《人类的四分之一:马尔萨斯的神话与中国的现实》,第77、78页。)前者与灾荒时溺女婴的恶习有关,而后者则表明成年妇女的实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至少与男子没有多少差别。
这里,我们再回过头来分析一下过去说清代中国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普遍的看法是“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是罪魁祸首。这种看法是以礼教对当时社会生活具有强大的支配力为前提的,亦即整个社会(特别是妇女)的生活都在礼教的严格控制下进行。但是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这种看法无疑有与事实不符之处。例如,官方和道学家们鼓吹“男女大防”和妇女贞节最积极的时代,往往也是人欲横流、色情泛滥的时代。在清代的出版物中,与“四书五经”并行而成为社会销路最大的读物,恰恰就是道学人士痛恨的艳情小说,其种类之多,格调之低,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仅见,其“杀伤力”即便在今天也足以令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人士感到恐惧。然而,这类读物在当时却能风靡全社会,其读者远较四书五经的读者为多。托名江南著名文人李渔著的著名淫书《肉蒲团》居然在序言中宣称:“这部小说惹看极矣。吾之书成之后,普天之下无一人不买,无一人不读,所不买不读者惟道学先生耳。然而真道学先生未有不买不读者,独有一种假道学,要以方正欺人,不敢买去读耳。抑又有说:彼虽不敢自买,未必不倩人代买读之。虽不敢明读,未必不背人私读耳。”顺治九年(1652)、康熙四十八年(1709)及五十三年(1714)、乾隆元年(1736)、嘉庆七年(1802)、十五年(1810)与十八年(1813),朝廷都曾颁布法令,对“坊肆小说淫词”加以“严查禁绝”、“通行严禁”(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九“演义小说”条)。但却越禁越多。到了道光十四年(1834)二月,连皇帝也不得不在上谕中承认:“近来传奇、演义等书,踵事翻新,词多俚鄙,其始不过市井之徒乐于观览,甚至儿童妇女莫不饫闻而习见之,以荡佚为风流,以强梁为雄杰,以佻薄为能事,以秽亵为常谈。”(《清宣宗实录》卷二四九)在此情况下,我们如果依然认为这些“以佻薄为能事,以秽亵为常谈”的下层社会妇女真的会“非礼勿视,非礼勿听”,显然是不符事实的。事实上,夫唱妇随、三从四德、贞节自守这些依照礼教而制定的妇女行为准则,就是在像贾府那样的钟鸣鼎食之家,也并非都行得通。因此,把礼教中限制和歧视妇女的说法作为社会普遍现象,显然是有问题的。
事实上,较之在宗教束缚下的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许多地方的妇女,清代中国不少地方的妇女在社会中的实际地位可能要更高。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历史的根基,“五四”以来的妇女解放运动方能真正奏效,而非如在西方殖民统治下多年的印度和大多数伊斯兰国家,独立后政府积极推行妇女解放政策,但因缺乏历史根基,因而效果不彰。经历“文革”的“破四旧”后,中国传统“妇道”更是荡然无存,所以今天的中国妇女才能在世界上如此扬眉吐气,傲视侪辈,如龙应台所形容的那样:“在海外见到的大陆女人,说得夸张些,个个抬头挺胸、骁勇善辩,没有人认为应该牺牲自己去成全丈夫的事业。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谚语,‘每个成功的男人背后有个温柔的女人’,不能用在大陆女人身上。相形之下,台湾女人处处流露出传统‘美德’的痕迹:温良恭俭让,样样具备。仪态举止上仍讲究‘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的羞怯。自己的事业一不小心太顺利时,还觉得对男人不起,太‘僭越’了。”当然,我们也要指出,即使这样,较之瑞典妇女,中国妇女仍然还略逊一筹,因为据一份联合国发出的文件,瑞典丈夫被妻子殴打的情况普遍,因而呼吁瑞典人成立保护男人组织,拯救被虐男人。
最后,这里我还要申明:我绝非想要否定妇女在清代社会中地位较低的定论。我仅是想要强调:这一重大结论赖以立论的事实基础,有些并未经过深入的探讨,从而不一定经得起事实的检验;而任何建立在经不起事实检验基础上的结论,都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