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内置高价软件的手机如何确定盗窃数额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dujian1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基本案情
  
  仇某(未成年人)系移动公司实习生。实习期间作案十宗,窃得手机、充值卡等物。仇某在一宗窃案中得索尼爱立信手机1部。该机外形无殊,但机内定向装置专用测试软件,采购单价11.6万元。得手后仇某顾虑公司调查,将该机置于其姐处。半个月后,警方介入时仇某主动退还手机,但辩解事先不确知机内置有软件。另查,其余失窃手机(部分置有免费软件)均被仇某以几十至几百不等的价格销于二手市场。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内置高价软件的手机,软件价值当然应计入盗窃数额,可采信估价鉴定以市价与折旧率的乘积确定之。
  第二种意见认为,仇某对软件缺乏认知,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概括)故意,而且软件也不能作为盗窃罪的行为指向,可在“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内对仇某处以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仇某的行为使业务软件脱离移动公司控制,致使移动公司信号测试活动受阻,可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盗窃数额的确定应以行为指向为基准、结合主观认知综合考量。行为指向存疑时,应从动机、查验便利、实用性、处置诸方面出发认定是否具有概括故意。同时,应严格秉持罪刑法定原则将行为指向限定于动产和无形能源。就个案而言,第二种意见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仇某认知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仇某事先不确知手机内置有价格昂贵的软件,因此也就无所谓针对软件作案。其对高价软件也将伴随手机为其控制的结果至多是放任的故意,与盗窃罪的希望故意不尽一致。认知上的瑕疵直接导致故意形态上的障碍,所以学理上认定仇某对软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缺乏可行性。
  (二)仇某不具有概括故意
  概括故意是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其对侵害客体的数量和具体指向不具有明确的认知,但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概括故意的核心在于对结果的容认,可从动机、查验便利、实用性、处置诸方面综合判定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容认,避免客观归罪。
  本案中仇某不确知软件的存在及价值,从以下四方面考察也难以得出其意图控制软件的结论:
  1.手机和软件价值悬殊,超越了仇某的需求。失窃手机折旧后不过千元上下,但软件却值数万元,二者价值相差甚远。举例而言,盗窃电瓶车进而支配了后备箱内的手机,手机可一并列为赃物;但若为御寒偷窃棉被,结果棉被中藏有巨款,能将巨款认定为盗窃数额吗?本案中,仇某作为一实习生,无非一时囊中羞涩,希望变卖所窃手机缓解财务上的窘迫,其动机较盗窃银行之类的大盗是有差别的。据此认为,仇某对高价软件不具有事后容认的意思,其主观上对该结果是持排斥态度的。
  2.软件不具有可视性,查验困难。软件的实质是计算机程序,未经搜索肉眼根本无法发现,所以软件也就不可能在手机被盗之后被即时发现。本案中,不能因为公司调查时仇某担心处罚不退还手机,就认定其具有容认(控制软件)的意思。
  3.缺乏实用性。本案中的软件系信号测试专用,对仇某而言并不具备使用价值。
  4.事先、事后的处置行为难以推断出软件对于仇某具有交换价值。首先,仇某先前所窃手机尽数出售于二手市场,其中亦不乏置有免费软件者,故从行为的连续性、一贯性角度难以推断出仇某将改变变卖策略、转觅高端客户。其次,软件的价值只有业内人士才清楚,仇某果真觊觎软件的市场价值,完全可以在案发之前联系业内人士、于得手后迅速脱手,大可不必在案发后半个月再退缴。事先的处置行为证实了仇某有限的需求,事后的主动退还表明仇某根本没有以软件换取高额价金的意图。软件交换价值就仇某而言,比较虚无。
  软件不属于盗窃罪的行为指向。
  (三)软件即计算机运行程序,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其在对象、客体上与盗窃罪均无涉
  首先,软件作品区别于软件的载体,前者只有著作权,后者才有所有权。因此,即便仇某非法占有软件,其侵犯的也仅仅是软件的著作权,故将软件价值计入盗窃数额明显与刑法设置盗窃罪保护所有权的旨趣不符。其次,软件不同于动产和无形能源[1],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示。通说认为盗窃罪的行为指向须满足具有经济价值、支配可能、动产而非不动产、法定性四个要件[2]。据此,认定软件属于盗窃罪的行为指向在规范和实证两个层面均欠缺依据,否则不免有肆意扩张法条、不教而诛之虞。附带指出,软件非有体物,不存在损耗、折旧。以折旧率乘市价确定其价值,其合理性更是有待商榷。
  (四)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有“兜底”之嫌
  如前所述,仇某意图盗窃手机嗣后变卖,其对高价软件将伴随手机被其控制的后果并无积极追求的意思。因此,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欠缺主观要件。不能将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侵财型犯罪的“底线”和修补法网的工具,“天价葡萄案”即为适例。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2]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119页。
其他文献
2007年10月26日至2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2007·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在河南省南阳市举行。作为由地方检察院发起的首家全国性民行检察论坛,这次论坛邀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汤维建教授、王轶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副院长沈开举教授等法学专家以及高检院民行厅、研
编者按:由《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法治周末》报社主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协办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研讨会于2015年6月4日在武汉市汉阳区召开。会议采取主题报告、理论研讨、实务探讨和专家互动等形式,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问题进行了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讨论。本刊特辑专题,摘登精彩的发言,以期有益于检察工作。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起源、内涵及发展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学者们将美国的
今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已成为长期困扰反渎工作的突出问题,其中发现难是“四难”中的基本问题。在着力破解“四难”问题中,反渎职侵权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发现案件线索新机制。201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探索建立反渎职侵权联络员制度”。笔者试对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建
编者按: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庭前会议程序的相关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法庭审判顺利进行,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以及保障控辩双方权利的行使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运行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问题仍存有较大的争议。本期公诉方略特刊发4篇关于检察机关参与庭前会议相关问题研究的文章,以期引起读者的进一步探讨。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程序,是指在开庭审理前,人
小班
期刊
一、公诉理性的提出  理性一词源于古希腊时期赫拉克利特提出的“逻各斯”(logos)说,它兼有客观规律和主体理性思维的双重含义。博登海默曾说过。“理性乃是人用智识理解和应对现实的(有限)能力。有理性的人能够辨识一般性原则并能够把握事物内部、人与事物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基本关系。”在现代社会,刑事诉讼也体现了这样一种理性原则,它不仅反对“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仇,更反对国家对犯罪人“以暴制暴”式的
“飞蛾”播客是什么?还不太了解的同学,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它的非凡影响力吧!  参考译文  不是每天一个故事就能改变一个人的生活。但“飞蛾”——一个“说出你的故事”的项目,就做到了这一点。  “每当人们听到一个故事,他们都会反思自己生活中的某些事情,又或许会受到鼓舞,从而做出需要做出的改变,”“飞蛾”项目的艺术总监凯瑟琳·伯恩斯说道。  “飞蛾”项目是其创始人佐治·道斯·格林的智慧结晶。他在佐治亚州长
编者按: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私分非国有资产以及非法所得的情形比较多,对这类行为能否按照犯罪处理以及按照何种犯罪处理,争论比较大。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新型私分行为的定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组织召开了研讨会,本刊特将研讨会精彩发言刊登,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所指导。  议题一:国家工作人员“私分”非国有资产的  行为性质认定  主持人:罗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主题发言
山崖迷宮
期刊
小班 谁的衣服穿得最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