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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侦查阶段交织着复杂的权利和权力关系,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制。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当前应当着力加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扭转长久以来侦破犯罪与人权保护不协调的局面,为了防止权力行使没有边界,得限制侦查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应以“权力监督权力”,即增强检察官对警察行为的实质监督权力及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制约,从而完善侦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