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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化解行政争议、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面临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于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多年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关心指导下,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近年来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08年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248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230件。受理的案件从发生地看:杭州99件,温州26件,台州24件,宁波22件,湖州21件,嘉兴13件,金华9件,丽水8件,绍兴5件,衢州3件;从案件类别看:规划类97件,拆迁类91件,房屋登记类21件,其他类21件;从被申请人看: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46件,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84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决定的153件,作出撤销决定的4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14件,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作出终止决定的29件,达成调解协议的2件。
2009年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446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428件。受理的案件从发生地看:杭州257件,温州55件,宁波26件,台州18件,金华17件,嘉兴15件,湖州14件,绍兴12件,丽水7件,舟山6件,衙州1件;从案件类别看:规划类113件,拆迁类243件,房屋登记类28件,其他类44件;从被申请人看:以我厅为被申请人的1件,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304件,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23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决定的321件,作出撤销决定的16件,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1件,作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的5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24件,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作出终止决定的27件。
2010年第一季度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86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79件。受理的案件从发生地看:杭州46件,宁波8件,温州7件,台州5件,嘉兴、舟山各3件,金华、丽水各2件,湖州、绍兴、衢州各1件;从案件类别看:规划类37件,拆迁类30件,房屋登记类7件,其他类5件;从被申请人看: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55件,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24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决定的28件,作出撤销决定的1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2件,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作出终止决定的4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诉讼案件1000件。从发生地看:温州331件,杭州231件,宁波139件,台州96件,金华58件,嘉兴46件,丽水31件,绍兴26件,湖州、衢州备16件,舟山10件;从案件类别看:房屋登记类405件,拆迁类273件,规划类180件,其他类142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判决的64件,作出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的3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137件,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69件,作出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的38件,作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12件,作出赔偿判决的2件,作出不予赔偿判决的1件,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267件,原告主动撤诉的305件,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30件,移送的17件,终结的1件,以其他方式结案的45件。
200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诉讼案件1208件。从发生地看:温州374件,杭州274件,宁波184件,台州80件,嘉兴73件,金华67件,绍兴47件,丽水42件,湖州38件,舟山17件,衢州12件;从案件类别看:规划类207件,拆迁类330件,房屋登记类452件,其他类219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判决的71件,作出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的2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179件,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60件,作出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的32件,作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12件,作出赔偿判决的2件,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190件,原告主动撤诉的380件,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28件,移送的28件,以其他方式结案的97件。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数量持续增长。从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2009年发生案件数量较2008年增长79.84%,受理案件数量较2008年增长86.09%;2010年第一季度案件数量虽然略低于2009年季度平均数,但是考虑到2009年杭州市白杨街道景园地块房屋拆迁许可案件对统计数据的影响(104人就同~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按国务院法制办统计标准作为不同案件分别计算),案件数量实际仍有增长。从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2009年案件数量较2008年增长20.8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反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仍是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行政争议高发态势短期内难以根本转变;同时,也表明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民法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认知度和信任感逐步提高,行政争议越来越多地进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
二是热点问题突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都集中于规划、拆迁和房屋登记领域。行政复议案件以规划、拆迁类案件为主,行政诉讼案件中房屋登记类案件最为突出。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看,2008年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2.17%,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9.57%,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13%;2009年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6.40%,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6.78%,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54%;2010年第一季度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6.84%,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7.97%,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86%。从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2008年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0.50%,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7.30%,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8.00%;2009年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7.42%,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7.32%,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7.14%。
三是案发地区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杭州、宁波、温州三地案件数量占全省案件总数的六成以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最多的地区分别为杭州和温州。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看,2008、2009年和2010年第一季度杭州、宁 波、温州三地案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3.91%、78.97%和77.22%。从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2008年和2009年杭州、宁波、温州三地案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0.10%和68.87%。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丽水、衢州等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较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性,一方面表明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给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同步推进,经济越发达,法治越进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也越明显。
四是群发案件较多。拆迁、规划领域的行政许可行为,往往涉及成百上千的行政相对人;拆迁领域的行政裁决行为、规划领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虽然针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分别作出,但是同一地区往往类似情况较多。因此,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很多是群发性的,大量申请人或是共同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以相同、相似的理由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不服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和规划许可行为、相邻利害关系人不服规划许可行为的群发案件高发,如近年来发生的杭州市清河坊拆迁系列案件、钱江新城拆迁系列案件和百井坊巷拆迁系列案件等。这类群发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关注度高,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来说办理压力很大。
五是层级分布集中。全省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占2/3以上,不服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仅有1/3,不服我厅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至今为止只有1件。案件集中于设区市,有几方面原因:一是县(市)法治建设与设区市仍有差距,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了解和认同程度较低,行政争议多进入信访渠道;二是与县(市)相比,设区市建设速度更快、建设规模更大,伴随城市快速发展产生的拆迁、规划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也更多;三是市辖区部门很多情况下是受市级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发生案件也是以市级部门为被申请人;四是与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比,我厅承担的更多是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职能,在规划、拆迁和房屋登记等案件高发领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较少。
二、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厅党组十分关心行政复议机构建设,2008年听取行政复议工作专题汇报后,在人员编制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为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政策法规处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保障了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2010年初,厅内设机构重新定编定岗定员时,将政策法规处编制增加到4人,再次充实了工作力量。我厅在不断加强厅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的同时,还大力推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建设。11个设区市的24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包括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不含城管执法部门),除温州市建设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规划局和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外,都已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法制工作人员,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我厅还十分注重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素质。2007年10月,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处(科)长培训,邀请省法制办专家讲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9年8月,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举办的行政复议工作培训班。
(二)专题研究,推进工作开展。我厅每年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会议,都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重要工作研究部署。2007年开展“建设系统行政争议产生原因及解决机制”课题研究,通过对2004年至2006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查统计,分析近年来行政争议产生的重点领域、发展趋势和主要原因,对建立更为合理、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2007年9月,组织召开全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题部署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2009年5月,针对省高级法院《200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与建议,邀请省高级法院、省法制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争议的成因和有效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的对策。2009年7月,我厅与省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水平,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
(三)积极受理,畅通救济渠道。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分别达到92.74%、95.96%和91.86%,保持在较高比例。面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严峻形势,我厅克服困难,坚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申请人不推、不避、不为难,认真对待每一件行政复议申请,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于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形式不规范的,受理后再指导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补正;对于在申请时限、利害关系认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先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主张和举证情况进一步调查,必要时征询法律专家和人民法院意见;对于主要申请材料不齐全、关键表述不清楚的,先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再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导申请人按照法定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对于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四)主动创新,提高办案质量。一是开展实地调查。对于情况复杂,需要通过现场查勘了解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者双方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全面查清事实。二是进行案件会审。对于在专业问题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疑难案件,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处室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人民法院参加。三是评估办案效果。对于矛盾十分尖锐、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案件,调查了解同地区、同类型案件以及相关争议情况,提出多种处理方案,对备方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反复比较作出决定。四是发挥调解作用。2008年以来全省共有62件案件以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终止复议。对于调解未能促成各方达成一致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继续做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消除申请人的抵触情绪。对于群发案件,妥善处理个案的同时,针对普遍性问题召集相关部门专门协调。
(五)认真总结,加强监督指导。一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群 发案件需要妥善做好维稳工作的,向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要求限期落实。2008年以来我厅共发出8份行政复议意见书,每件都得到了回应和落实。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2009年纠正不当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件。二是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以定期总结与群发案件专题总结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梳理案件中反映的典型性、规律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具体措施。高度重视省高级法院每年撰写的《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逐项研究落实。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报告制度等长效机制,全面了解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三、当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引发的案件难以处理。如物权法规定拆迁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该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均未对“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作出明确规定。拆迁类案件中的申请人(原告)很多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质疑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缺乏依据,对此实际难以审查,即使作出合法性认定也难以使人信服。再如城乡规划法将违法建设行为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设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并未对这两种情形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人、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认识都不统一,对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始终存在。一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误解。关于时效起算时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为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目,行政复议法规定为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关于最长时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涉及不动产的20年、其他5年,行政复议法则无相关规定。二是利害关系的认定缺少标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非直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如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不服规划许可变更、建设项目非直接相邻人不服规划许可等案件,申请人(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理解不统一,造成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无所适从。
(三)机构、人员、经费等因素制约案件办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我厅2008年共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100件,平均每周2件;2009年共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216件,达到每周4件,而承办案件的政策法规处仅3人(2010年增至4人),且承担草拟法规、指导执法、复议应诉、政策研究、法制宣传等多项职能,实际能够用于办理案件的人力,精力十分有限,实地调查、听证、调解等方式只能在部分案件得以应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深度和行政复议作用的充分发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面临类似的情况,如杭州市规划局2008年行政应诉案件50件、2009年行政应诉案件85件,实际承办人员却只有1人,而且还要承担其他法制工作,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四)各地各部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能力和水平也参差不齐。一是有的领导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不够重视,认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走形式,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更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二是有的地方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诿应付,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积极,将一部分行政争议排除于法定渠道之外;处理行政应诉案件不主动,不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调工作。三是有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存在畏难情绪,因为怕担责任、怕做被告草率作出维持决定,没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有损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打算与建议
(一)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建设。总结近年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经验做法,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规范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征求专家意见、听证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市、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健全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
(二)加强与全省各级法院的沟通与配合。建立行政案件办案联系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调工作,在行政争议高发、法律问题突出的领域开展合作调研,在典型、疑难案件的审查尺度、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争取一致,共同研究预防和化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争议的思路和做法。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对省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一直十分关心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在立法、监督等方面给予极大支持,有力推动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建议省人大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监督和支持力度,关注法律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在地方立法中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减少因法律规定模糊或者缺少可操作性引发的行政争议。
(五)对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全省各级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直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也能充分考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化解矛盾,认真研究提出建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排忧解难、提供指导,对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议省高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对规划、房屋登记类案件的研究,指导市、县(市、区)法院统一审理标准。
我厅多年来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了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扎实工作,积极开拓创新,掀起本单位、本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新高潮,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化解行政争议、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面临大量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于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多年来,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关心指导下,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近年来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08年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248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230件。受理的案件从发生地看:杭州99件,温州26件,台州24件,宁波22件,湖州21件,嘉兴13件,金华9件,丽水8件,绍兴5件,衢州3件;从案件类别看:规划类97件,拆迁类91件,房屋登记类21件,其他类21件;从被申请人看: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46件,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84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决定的153件,作出撤销决定的4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14件,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作出终止决定的29件,达成调解协议的2件。
2009年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446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428件。受理的案件从发生地看:杭州257件,温州55件,宁波26件,台州18件,金华17件,嘉兴15件,湖州14件,绍兴12件,丽水7件,舟山6件,衙州1件;从案件类别看:规划类113件,拆迁类243件,房屋登记类28件,其他类44件;从被申请人看:以我厅为被申请人的1件,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304件,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123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决定的321件,作出撤销决定的16件,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1件,作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决定的5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24件,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作出终止决定的27件。
2010年第一季度共发生行政复议案件86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79件。受理的案件从发生地看:杭州46件,宁波8件,温州7件,台州5件,嘉兴、舟山各3件,金华、丽水各2件,湖州、绍兴、衢州各1件;从案件类别看:规划类37件,拆迁类30件,房屋登记类7件,其他类5件;从被申请人看: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55件,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被申请人的24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决定的28件,作出撤销决定的1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2件,因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作出终止决定的4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诉讼案件1000件。从发生地看:温州331件,杭州231件,宁波139件,台州96件,金华58件,嘉兴46件,丽水31件,绍兴26件,湖州、衢州备16件,舟山10件;从案件类别看:房屋登记类405件,拆迁类273件,规划类180件,其他类142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判决的64件,作出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的3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137件,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69件,作出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的38件,作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12件,作出赔偿判决的2件,作出不予赔偿判决的1件,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267件,原告主动撤诉的305件,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30件,移送的17件,终结的1件,以其他方式结案的45件。
200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诉讼案件1208件。从发生地看:温州374件,杭州274件,宁波184件,台州80件,嘉兴73件,金华67件,绍兴47件,丽水42件,湖州38件,舟山17件,衢州12件;从案件类别看:规划类207件,拆迁类330件,房屋登记类452件,其他类219件;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维持判决的71件,作出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的2件,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179件,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60件,作出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的32件,作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的12件,作出赔偿判决的2件,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190件,原告主动撤诉的380件,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28件,移送的28件,以其他方式结案的97件。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数量持续增长。从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看,2009年发生案件数量较2008年增长79.84%,受理案件数量较2008年增长86.09%;2010年第一季度案件数量虽然略低于2009年季度平均数,但是考虑到2009年杭州市白杨街道景园地块房屋拆迁许可案件对统计数据的影响(104人就同~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按国务院法制办统计标准作为不同案件分别计算),案件数量实际仍有增长。从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2009年案件数量较2008年增长20.8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反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仍是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行政争议高发态势短期内难以根本转变;同时,也表明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民法院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取得实效,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认知度和信任感逐步提高,行政争议越来越多地进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
二是热点问题突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都集中于规划、拆迁和房屋登记领域。行政复议案件以规划、拆迁类案件为主,行政诉讼案件中房屋登记类案件最为突出。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看,2008年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2.17%,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9.57%,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13%;2009年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6.40%,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6.78%,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54%;2010年第一季度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6.84%,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7.97%,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86%。从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2008年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0.50%,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7.30%,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8.00%;2009年房屋登记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7.42%,拆迁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7.32%,规划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7.14%。
三是案发地区集中。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杭州、宁波、温州三地案件数量占全省案件总数的六成以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最多的地区分别为杭州和温州。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看,2008、2009年和2010年第一季度杭州、宁 波、温州三地案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3.91%、78.97%和77.22%。从行政诉讼案件情况看,2008年和2009年杭州、宁波、温州三地案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0.10%和68.87%。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丽水、衢州等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较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性,一方面表明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给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同步推进,经济越发达,法治越进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也越明显。
四是群发案件较多。拆迁、规划领域的行政许可行为,往往涉及成百上千的行政相对人;拆迁领域的行政裁决行为、规划领域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虽然针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分别作出,但是同一地区往往类似情况较多。因此,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很多是群发性的,大量申请人或是共同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以相同、相似的理由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被拆迁人不服房屋拆迁许可行为和规划许可行为、相邻利害关系人不服规划许可行为的群发案件高发,如近年来发生的杭州市清河坊拆迁系列案件、钱江新城拆迁系列案件和百井坊巷拆迁系列案件等。这类群发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关注度高,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来说办理压力很大。
五是层级分布集中。全省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占2/3以上,不服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仅有1/3,不服我厅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至今为止只有1件。案件集中于设区市,有几方面原因:一是县(市)法治建设与设区市仍有差距,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了解和认同程度较低,行政争议多进入信访渠道;二是与县(市)相比,设区市建设速度更快、建设规模更大,伴随城市快速发展产生的拆迁、规划等方面的行政争议也更多;三是市辖区部门很多情况下是受市级部门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发生案件也是以市级部门为被申请人;四是与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比,我厅承担的更多是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和行政监督职能,在规划、拆迁和房屋登记等案件高发领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较少。
二、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工作力量。厅党组十分关心行政复议机构建设,2008年听取行政复议工作专题汇报后,在人员编制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为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政策法规处增加一名工作人员,保障了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开展;2010年初,厅内设机构重新定编定岗定员时,将政策法规处编制增加到4人,再次充实了工作力量。我厅在不断加强厅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的同时,还大力推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建设。11个设区市的24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包括建设、规划、房管、城管、市政园林等部门,不含城管执法部门),除温州市建设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规划局和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外,都已成立专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法制工作人员,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我厅还十分注重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素质。2007年10月,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处(科)长培训,邀请省法制办专家讲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9年8月,组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举办的行政复议工作培训班。
(二)专题研究,推进工作开展。我厅每年召开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工作会议,都将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重要工作研究部署。2007年开展“建设系统行政争议产生原因及解决机制”课题研究,通过对2004年至2006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调查统计,分析近年来行政争议产生的重点领域、发展趋势和主要原因,对建立更为合理、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2007年9月,组织召开全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题部署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2009年5月,针对省高级法院《200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与建议,邀请省高级法院、省法制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争议的成因和有效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的对策。2009年7月,我厅与省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意见》,要求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水平,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
(三)积极受理,畅通救济渠道。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第一季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分别达到92.74%、95.96%和91.86%,保持在较高比例。面对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严峻形势,我厅克服困难,坚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申请人不推、不避、不为难,认真对待每一件行政复议申请,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于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是形式不规范的,受理后再指导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补正;对于在申请时限、利害关系认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先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主张和举证情况进一步调查,必要时征询法律专家和人民法院意见;对于主要申请材料不齐全、关键表述不清楚的,先与申请人电话沟通,再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导申请人按照法定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对于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四)主动创新,提高办案质量。一是开展实地调查。对于情况复杂,需要通过现场查勘了解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或者双方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全面查清事实。二是进行案件会审。对于在专业问题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疑难案件,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处室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人民法院参加。三是评估办案效果。对于矛盾十分尖锐、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案件,调查了解同地区、同类型案件以及相关争议情况,提出多种处理方案,对备方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反复比较作出决定。四是发挥调解作用。2008年以来全省共有62件案件以调解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终止复议。对于调解未能促成各方达成一致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继续做好协调工作,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消除申请人的抵触情绪。对于群发案件,妥善处理个案的同时,针对普遍性问题召集相关部门专门协调。
(五)认真总结,加强监督指导。一是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群 发案件需要妥善做好维稳工作的,向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具体意见和措施,要求限期落实。2008年以来我厅共发出8份行政复议意见书,每件都得到了回应和落实。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2009年纠正不当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件。二是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以定期总结与群发案件专题总结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梳理案件中反映的典型性、规律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具体措施。高度重视省高级法院每年撰写的《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针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建议逐项研究落实。三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报告制度等长效机制,全面了解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三、当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引发的案件难以处理。如物权法规定拆迁应当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该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均未对“公共利益”如何认定作出明确规定。拆迁类案件中的申请人(原告)很多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质疑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缺乏依据,对此实际难以审查,即使作出合法性认定也难以使人信服。再如城乡规划法将违法建设行为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两种情形设定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并未对这两种情形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人、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认识都不统一,对行政执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困扰。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始终存在。一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于时效的规定不统一,容易造成行政相对人的误解。关于时效起算时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为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目,行政复议法规定为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关于最长时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涉及不动产的20年、其他5年,行政复议法则无相关规定。二是利害关系的认定缺少标准。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非直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如预售商品房买受人不服规划许可变更、建设项目非直接相邻人不服规划许可等案件,申请人(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不同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的理解不统一,造成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无所适从。
(三)机构、人员、经费等因素制约案件办理质量的进一步提高。我厅2008年共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100件,平均每周2件;2009年共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216件,达到每周4件,而承办案件的政策法规处仅3人(2010年增至4人),且承担草拟法规、指导执法、复议应诉、政策研究、法制宣传等多项职能,实际能够用于办理案件的人力,精力十分有限,实地调查、听证、调解等方式只能在部分案件得以应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深度和行政复议作用的充分发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面临类似的情况,如杭州市规划局2008年行政应诉案件50件、2009年行政应诉案件85件,实际承办人员却只有1人,而且还要承担其他法制工作,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四)各地各部门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同,能力和水平也参差不齐。一是有的领导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不够重视,认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走形式,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更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二是有的地方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诿应付,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积极,将一部分行政争议排除于法定渠道之外;处理行政应诉案件不主动,不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调工作。三是有的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存在畏难情绪,因为怕担责任、怕做被告草率作出维持决定,没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有损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打算与建议
(一)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建设。总结近年来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经验做法,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规范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征求专家意见、听证等制度,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市、县(市、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健全行政败诉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
(二)加强与全省各级法院的沟通与配合。建立行政案件办案联系制度,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调工作,在行政争议高发、法律问题突出的领域开展合作调研,在典型、疑难案件的审查尺度、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争取一致,共同研究预防和化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争议的思路和做法。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对省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人大一直十分关心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在立法、监督等方面给予极大支持,有力推动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建议省人大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监督和支持力度,关注法律实施中的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在地方立法中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减少因法律规定模糊或者缺少可操作性引发的行政争议。
(五)对省高级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全省各级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直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在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同时,也能充分考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积极协调化解矛盾,认真研究提出建议,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排忧解难、提供指导,对提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建议省高级法院进一步加强对规划、房屋登记类案件的研究,指导市、县(市、区)法院统一审理标准。
我厅多年来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了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扎实工作,积极开拓创新,掀起本单位、本系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新高潮,把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