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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在分析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4-0000-01
一、引言
商业银行是货币供给机制的核心,也是间接融资的主导者和直接融资的传导者,对一个国家来说商业银行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但是,银行业本身又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行业,而且其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为了保证一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提高银行业稳定性的有效措施,它的建立也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一步。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存款者的权益。根据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当某一投保机构发生被接管、被撤销或破产的情况,一般会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来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至其他机构,继而得到全面的保障。如实在无法由别的机构收购、承接,则按照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存款人。有学者推算按照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的保险额度为50万元,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极大程度避免了诸如大规模挤兑等严重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有助于改变民众“大而不倒”的观念,促进银行业的良性竞争,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银行业过高的市场集中度。而且允许存款机构在不产生过多负面影响的前提下破产退市,可以改变我国民众认为的存款是无风险的想法,使其认识到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存款也是存在些许风险的。从长远来看,这有助于改变我国民众对金融风险认识,进而改变资产配置的格局,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单一,对存款依赖性很强,且仍以利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率市场化之后,各个商业银行间为了争夺市场,将有很大可能采用提高存款利率和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来争夺客户资源。这必将导致存贷款利差大幅收窄,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导致经营风险的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利率市场化,银行获取资金的成本升高,为了增加利润,银行有可能给改革前由于不合格而无法获得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以收取较高的利息,信用风险增加。而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利率的管制,贷款利率较低,改革后的贷款利率将会有一定幅度上升,企业盈利空间将被压缩,这也会增加其违约的风险,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将会上升。此外我国的商业银行之中存在着期限错配的状况,而且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发达,银行缺乏有效地手段来控制和规避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以后,利率波动频率和幅度将有可能加大,这使得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加大,其陷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的可能性也显著提高。
根据国际经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在银行陷入危机的初期对其进行支持而有效减少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的破产倒闭,即使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收购、兼并或者按最高限额进行赔付,将商业银行倒闭破产产生的负面影响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避免因某家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而使得整个银行业甚至我国的金融体系陷入动荡。而且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监督,并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信息共享,这就使得有关部门可以在商业银行危机尚未发生之时采取措施,避免银行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完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政府可以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这有利于行业内的竞争,打破垄断,促进银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建设。而且民营银行的设立,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以及“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不仅可以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压力,而且有利于提高实体经济的活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社会贫富差距大、收入分配不平等等问题起到调节作用。
三、负面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有种种积极作用,但不可避免的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从储户的角度来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储户确认其存款会得到切实的保障以后,有可能会追求更高的利息收益而完全不考虑所选择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等等因素。而通过高息揽存的商业银行,其资金成本较大,往往会选择更为高风险的项目,增加其自身的风险性。
另一方面,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讲,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有可能刺激商业银行去承受更多的风险。尤其当一家商业银行陷入危机而未倒闭之时,银行可能将存款保险机构给予的流动性支持拿来孤注一掷以求度过危机,而风险的承担者则成为了存款保险机构。这无疑会使得整个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增加。
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境内的所有存款机构都要参保,而且保费费率分为两部分构成,即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这意味着所有的存款机构都要缴纳保费,而且经营状况较差、风险较高的存款机构有可能要按照更高费率缴纳保费,这会使得银行的盈利能力受损,有可能会使其选择收益较高但更具风险的项目。
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及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要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对银行的异常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尽可能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虽会对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是有利于整个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而且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切实保障了储户的利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在长期也将使得银行业更为有效的服务于实体经济。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由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王道平.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与系统性银行危机防范[J].金融研究,2016(01).
[2]陆爱勤.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思考.世界经济研究,2016(06).
作者简介:薛 卫(1993-),男,山西河津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金融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4-0000-01
一、引言
商业银行是货币供给机制的核心,也是间接融资的主导者和直接融资的传导者,对一个国家来说商业银行是最为重要的金融机构。但是,银行业本身又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行业,而且其风险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为了保证一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提高银行业稳定性的有效措施,它的建立也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关键一步。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保护存款者的权益。根据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当某一投保机构发生被接管、被撤销或破产的情况,一般会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来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资产、负债,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至其他机构,继而得到全面的保障。如实在无法由别的机构收购、承接,则按照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存款人。有学者推算按照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的保险额度为50万元,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的全部存款,极大程度避免了诸如大规模挤兑等严重影响金融系统稳定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有助于改变民众“大而不倒”的观念,促进银行业的良性竞争,一定程度上也会降低银行业过高的市场集中度。而且允许存款机构在不产生过多负面影响的前提下破产退市,可以改变我国民众认为的存款是无风险的想法,使其认识到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存款也是存在些许风险的。从长远来看,这有助于改变我国民众对金融风险认识,进而改变资产配置的格局,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较为单一,对存款依赖性很强,且仍以利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率市场化之后,各个商业银行间为了争夺市场,将有很大可能采用提高存款利率和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来争夺客户资源。这必将导致存贷款利差大幅收窄,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导致经营风险的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利率市场化,银行获取资金的成本升高,为了增加利润,银行有可能给改革前由于不合格而无法获得贷款的企业发放贷款以收取较高的利息,信用风险增加。而且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利率的管制,贷款利率较低,改革后的贷款利率将会有一定幅度上升,企业盈利空间将被压缩,这也会增加其违约的风险,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将会上升。此外我国的商业银行之中存在着期限错配的状况,而且由于金融市场尚不发达,银行缺乏有效地手段来控制和规避利率风险。利率市场化以后,利率波动频率和幅度将有可能加大,这使得银行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加大,其陷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的可能性也显著提高。
根据国际经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在银行陷入危机的初期对其进行支持而有效减少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的破产倒闭,即使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存款保险机构也可以通过支持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收购、兼并或者按最高限额进行赔付,将商业银行倒闭破产产生的负面影响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避免因某家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而使得整个银行业甚至我国的金融体系陷入动荡。而且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监督,并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信息共享,这就使得有关部门可以在商业银行危机尚未发生之时采取措施,避免银行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最终完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政府可以加快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这有利于行业内的竞争,打破垄断,促进银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建设。而且民营银行的设立,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以及“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不仅可以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压力,而且有利于提高实体经济的活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社会贫富差距大、收入分配不平等等问题起到调节作用。
三、负面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有种种积极作用,但不可避免的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从储户的角度来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后,储户确认其存款会得到切实的保障以后,有可能会追求更高的利息收益而完全不考虑所选择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等等因素。而通过高息揽存的商业银行,其资金成本较大,往往会选择更为高风险的项目,增加其自身的风险性。
另一方面,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讲,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有可能刺激商业银行去承受更多的风险。尤其当一家商业银行陷入危机而未倒闭之时,银行可能将存款保险机构给予的流动性支持拿来孤注一掷以求度过危机,而风险的承担者则成为了存款保险机构。这无疑会使得整个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增加。
根据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境内的所有存款机构都要参保,而且保费费率分为两部分构成,即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这意味着所有的存款机构都要缴纳保费,而且经营状况较差、风险较高的存款机构有可能要按照更高费率缴纳保费,这会使得银行的盈利能力受损,有可能会使其选择收益较高但更具风险的项目。
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及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要建立有效地监督机制,对银行的异常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尽可能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虽会对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这是有利于整个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而且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切实保障了储户的利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在长期也将使得银行业更为有效的服务于实体经济。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由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王道平.利率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与系统性银行危机防范[J].金融研究,2016(01).
[2]陆爱勤.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模式思考.世界经济研究,2016(06).
作者简介:薛 卫(1993-),男,山西河津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金融学专业,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