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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幼儿园“虐童”事件背景下,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值得深入探究。聚焦人格尊严权、参与权和游戏权,经观察法和访谈法研究发现: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没那么糟糕,其影响因素涉及教师个人因素、幼儿园工作环境、法制建设和社会价值观等。故而,社会公众应更加理性公正地看待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对幼儿园教师及其工作给予包容和理解。此外,提出进一步提高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若干建议。
[关
键
词] 幼儿园;儿童权利;人格尊严权;参与权;游戏权
[中图分类号] G6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31-0052-02
一、研究缘起
人权是人普遍的权利,是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1]。儿童作为人发展的重要成长阶段,是与成人平等的权利主体,理应享有人权。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儿童地位的尊重,乃至社会文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近些年来,儿童权利保护事件日益曝光,尤其是幼儿园“虐童”事件。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惶恐。儿童是身心发展不成熟的个体,成人应对儿童权利给予充分理解并加以保护。本研究关注公众热切关心的儿童权利保护话题,围绕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发展权利和游戏权进行深入探究,引导社会客观公正地看待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影响因素,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提高儿童权利保护的水平。
二、研究方法与对象
本研究主要采用观察法和访谈法进行深入调研。研究者主要观察幼儿园教师在环境布置和材料选择上体现的儿童权利意识,搜集教师在三大儿童权利方面的典型案例。访谈主要分为教师访谈和幼儿访谈。教师访谈是深挖产生幼儿园教师儿童权利保护现状背后的原因;幼儿访谈主要在发生一些关键事件后,及时了解相关幼儿的感受和想法,从侧面了解教师保护儿童权利的现状。
本研究选取杭州市拱墅区和富阳区为调查区域样本,共4所幼儿园,收集典型案例4个,并在事后及时与相关教师和幼儿进行追踪访谈;此外,本研究还对6名教师进行深入访谈,获得了更丰富立体的研究资料。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幼儿园教师保护儿童人格尊严权的现状
1.教师拥有正确的儿童观,承认儿童地位,尊重儿童
对于儿童的人格尊严权,更多的是通过访谈了解幼儿园教师的儿童观。普遍来看,幼儿园教师拥有正确的儿童观,对儿童的人格尊严权有最基本的、较为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儿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不是大人的附属品,有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想法”。因此,他们一致肯定儿童的人格尊严权,认为儿童与成人是平等的,成人应该给予儿童“尊重”。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不当的言行会损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如当着孩子或家长的面进行公开批评;利用教师的权威过于否定和镇压孩子,直接伤害其尊严。
2.教师视情况处理儿童调皮捣蛋行为,且认为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
访谈了解到,遇到调皮捣蛋的儿童,教师均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程度轻者,予以关注和提醒。程度重者,教师会采取与家长联系的方式,共同探讨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或采取“冷處理”的方式促进儿童反思;或没收具有奖惩效力的“代币制”物件等。因此,基本不会出现打骂儿童的粗暴情况,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权,但有些处理方式还应更适宜。
(二)幼儿园教师保护儿童参与权的现状
1.教师认为儿童具有广泛的参与权,教师是适时的引导者
通过访谈了解到,教师认为儿童的参与权应该体现在各个活动中。有教师特别提出儿童具有尝试接触“危险”事物的机会,但教师会事先向儿童说明注意事项,“不能剥夺他去了解和做这些事情的权利”。教师对儿童参与权的认识还体现在儿童参与的主动性上,如“在区域活动中,幼儿是占主体地位的,教师只能去做一个观察者、适时的引导者”“他们需要什么,那么我们提供什么”。由此可见,幼儿园教师对儿童参与权的认识比较到位。
2.幼儿实际的参与程度低于理想水平,部分幼儿的参与权受限
在实际活动中,幼儿的参与权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众所周知,出于教师好操作、活动效果好等利于教师的角度,幼儿园的公开课仅需要班级一半的儿童,这明显不符合幼儿园的实际教学,教师表示对此只能“服从”安排。有的教师随机选择儿童参与公开课,有的教师则倾向于选择能力较强的儿童参与,如挑选语言发展较好的幼儿参加语言公开课。由此可见,这剥夺了部分儿童参与活动的权利。此外,观察发现,因时间限制、儿童本身情况不佳等,儿童参与权多少会受限。
(三)幼儿园教师保护儿童游戏权的现状
1.教师普遍肯定游戏的重要性,尊重儿童自主游戏的权利
访谈了解到,幼儿园教师充分肯定游戏对儿童学习与发展的重要性,认为游戏贯穿在各种活动中,且其具有自主游戏的权利。根据观察,幼儿园每天都有大量的游戏机会,游戏时间和空间都有基本保证,儿童充分享受游戏的乐趣,教师适时介入游戏。对于有时儿童不能充分享受游戏的乐趣,教师表示这可能来自教师游戏情境的创设、材料准备的不充分,儿童当时的身心状况和同伴关系等也会产生影响。面对不想参与游戏的儿童,教师了解情况后也能尊重其意愿。
2.部分儿童的游戏权受限,源于游戏规则意识的淡薄
研究发现,部分儿童不能参与或暂停游戏,主要源于其没有遵守游戏规则,接受违反规则的“处罚”。如在户外自主游戏时间,有些幼儿没有带工具而不能参与游戏。访谈了解到,游戏前会明确告知幼儿游戏规则,若幼儿没有遵守规则,便进行“冷处理”,令其明白“犯错了自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案例可知,教师没有很好地做到尊重幼儿的游戏权。但在如何权衡和化解尊重儿童权利和遵守规则之间的矛盾问题上,其适宜的度还值得更深入的探讨。 (四)幼儿园教师保护儿童权利的影响因素分析
1.教师个人因素
教师是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执行者,其个人因素是影响儿童权利保护的最重要因素。第一,教师的儿童观。儿童观决定着教师对待儿童的方式。研究发现,大部分教师秉持“尊重”“平等”的儿童观,基本做到了尊重并保护儿童权利。第二,教师的职业素养与师德。研究发现,大部分幼儿园教师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良好的师德师风。第三,教师的法律意识。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者,更容易在不知不觉中侵犯儿童权利。据了解,幼儿园教师这方面的学习和意识都比较淡薄,很少从法律和权利的角度看待儿童权利。第四,教师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尤其是情绪管理能力是衡量人是否健康、成熟的重要指标。心理素质不高、情绪管理能力弱的教师更容易发生“虐童”事件。
2.幼儿园工作环境
第一,幼儿园工作特点。幼儿园教师高强度的工作易使其对工作和儿童失去耐心,加之部分教师的心理调解能力较差,难免出现疏忽甚至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第二,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幼儿园的时间管理非常严格,环环相扣。以参与权和游戏权为例,因时间有限,教师不能较充分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但从调研可知,大部分教师能够在既定的时间制度下尽可能保障儿童基本权利。另外,若幼儿园管理不到位、教育教学指导和进职培训等缺位,也会酿成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件。
3.法制建设
儿童权利保护涉及法制建设层面,而幼儿园教师对这方面的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其侵犯儿童权利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规条目不少,但比较零散,系统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且这方面的宣传不足。据了解,不少幼儿园教师表示在职前学习和在职培训中学习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主要涉及非法制层面的师德培训,这势必影响教师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
4.社会价值观
一般而言,社会如何对待儿童,能够反映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我国教育的历史长河中,教师主导的教育思想根深蒂固,师生间的这种不平等关系使得儿童权利在教师较高的决定权和控制权下受到束缚和侵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儿童的独立自主性逐渐得到承认和重视,其主体地位日益凸显。这种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使得教师眼中有孩子,潜移默化地引导教师更好地尊重并保护儿童权利。
四、提高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建议
研究发现,在众多影响因素之下,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没那么糟糕。社会公众应更理性地看待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对幼儿园教师给予理解和包容。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增强幼儿园教师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提高个人素养 育人和育才并重,在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養中,培养院校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习得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知识,提高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与行为;同时教师要不断提升个人修养与行为,增强情绪管理能力、压力管理能力等,更好地践行幼儿为本的基本理念。
(二)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注重教师师德建设和心理建设 幼儿园应建立公开的儿童保护制度,既要发挥制度具有的监督作用,又要使相关事件的处理有据可依[2]。幼儿园还应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将师德建设安排到幼儿园管理日程中,定期组织教师开展道德教育,建立师德评价体系[3],及时表彰师德优秀教师,在师德建设中形成良性循环。此外,幼儿园还要加强教师的心理建设,如测查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健康培训,践行“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的专业素养要求,提高职业幸福感。
(三)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系统化,全社会倡导尊重儿童权利的理念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未能形成规范的法律体系,立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4]。国家应积极响应“虐童”事件下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呼吁,建立配套的儿童权利法律体系并加以细化,建立一个专门的儿童工作部门,对相关执行问题进行监督[5],使得儿童权利保护有法可依。此外,全社会还应积极宣传儿童权利保护相关知识,普及尊重儿童权利的观念。如幼儿园和社区开展相关宣传讲座和主题活动等,在提高教师和家长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维护儿童权利。
参考文献:
[1]胡志强.中国国际人权公约集[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3).
[2]谢娜,蔡迎旗.幼儿园在儿童保护中的缺位及其改进策略:基于三个幼儿园的典型案例分析[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17(12):46-50.
[3]王静.浅谈“幼儿为本”的幼儿园师德建设:由幼儿园“虐童”现象引发的思考[J].教育观察,2012,1(8):4-6.
[4]陈彦艳.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26-132.
[5]周虹.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4):76-80.◎编辑 张 慧
要] 在幼儿园“虐童”事件背景下,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值得深入探究。聚焦人格尊严权、参与权和游戏权,经观察法和访谈法研究发现: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没那么糟糕,其影响因素涉及教师个人因素、幼儿园工作环境、法制建设和社会价值观等。故而,社会公众应更加理性公正地看待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对幼儿园教师及其工作给予包容和理解。此外,提出进一步提高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若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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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 幼儿园;儿童权利;人格尊严权;参与权;游戏权
[中图分类号] G6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8)31-0052-02
一、研究缘起
人权是人普遍的权利,是人身自由和其他民主权利[1]。儿童作为人发展的重要成长阶段,是与成人平等的权利主体,理应享有人权。联合国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儿童地位的尊重,乃至社会文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近些年来,儿童权利保护事件日益曝光,尤其是幼儿园“虐童”事件。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惶恐。儿童是身心发展不成熟的个体,成人应对儿童权利给予充分理解并加以保护。本研究关注公众热切关心的儿童权利保护话题,围绕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发展权利和游戏权进行深入探究,引导社会客观公正地看待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及其影响因素,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提高儿童权利保护的水平。
二、研究方法与对象
本研究主要采用观察法和访谈法进行深入调研。研究者主要观察幼儿园教师在环境布置和材料选择上体现的儿童权利意识,搜集教师在三大儿童权利方面的典型案例。访谈主要分为教师访谈和幼儿访谈。教师访谈是深挖产生幼儿园教师儿童权利保护现状背后的原因;幼儿访谈主要在发生一些关键事件后,及时了解相关幼儿的感受和想法,从侧面了解教师保护儿童权利的现状。
本研究选取杭州市拱墅区和富阳区为调查区域样本,共4所幼儿园,收集典型案例4个,并在事后及时与相关教师和幼儿进行追踪访谈;此外,本研究还对6名教师进行深入访谈,获得了更丰富立体的研究资料。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幼儿园教师保护儿童人格尊严权的现状
1.教师拥有正确的儿童观,承认儿童地位,尊重儿童
对于儿童的人格尊严权,更多的是通过访谈了解幼儿园教师的儿童观。普遍来看,幼儿园教师拥有正确的儿童观,对儿童的人格尊严权有最基本的、较为正确的认识。他们认为儿童“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不是大人的附属品,有自己的思维方式和想法”。因此,他们一致肯定儿童的人格尊严权,认为儿童与成人是平等的,成人应该给予儿童“尊重”。另一方面,他们认为不当的言行会损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如当着孩子或家长的面进行公开批评;利用教师的权威过于否定和镇压孩子,直接伤害其尊严。
2.教师视情况处理儿童调皮捣蛋行为,且认为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
访谈了解到,遇到调皮捣蛋的儿童,教师均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程度轻者,予以关注和提醒。程度重者,教师会采取与家长联系的方式,共同探讨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或采取“冷處理”的方式促进儿童反思;或没收具有奖惩效力的“代币制”物件等。因此,基本不会出现打骂儿童的粗暴情况,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权,但有些处理方式还应更适宜。
(二)幼儿园教师保护儿童参与权的现状
1.教师认为儿童具有广泛的参与权,教师是适时的引导者
通过访谈了解到,教师认为儿童的参与权应该体现在各个活动中。有教师特别提出儿童具有尝试接触“危险”事物的机会,但教师会事先向儿童说明注意事项,“不能剥夺他去了解和做这些事情的权利”。教师对儿童参与权的认识还体现在儿童参与的主动性上,如“在区域活动中,幼儿是占主体地位的,教师只能去做一个观察者、适时的引导者”“他们需要什么,那么我们提供什么”。由此可见,幼儿园教师对儿童参与权的认识比较到位。
2.幼儿实际的参与程度低于理想水平,部分幼儿的参与权受限
在实际活动中,幼儿的参与权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众所周知,出于教师好操作、活动效果好等利于教师的角度,幼儿园的公开课仅需要班级一半的儿童,这明显不符合幼儿园的实际教学,教师表示对此只能“服从”安排。有的教师随机选择儿童参与公开课,有的教师则倾向于选择能力较强的儿童参与,如挑选语言发展较好的幼儿参加语言公开课。由此可见,这剥夺了部分儿童参与活动的权利。此外,观察发现,因时间限制、儿童本身情况不佳等,儿童参与权多少会受限。
(三)幼儿园教师保护儿童游戏权的现状
1.教师普遍肯定游戏的重要性,尊重儿童自主游戏的权利
访谈了解到,幼儿园教师充分肯定游戏对儿童学习与发展的重要性,认为游戏贯穿在各种活动中,且其具有自主游戏的权利。根据观察,幼儿园每天都有大量的游戏机会,游戏时间和空间都有基本保证,儿童充分享受游戏的乐趣,教师适时介入游戏。对于有时儿童不能充分享受游戏的乐趣,教师表示这可能来自教师游戏情境的创设、材料准备的不充分,儿童当时的身心状况和同伴关系等也会产生影响。面对不想参与游戏的儿童,教师了解情况后也能尊重其意愿。
2.部分儿童的游戏权受限,源于游戏规则意识的淡薄
研究发现,部分儿童不能参与或暂停游戏,主要源于其没有遵守游戏规则,接受违反规则的“处罚”。如在户外自主游戏时间,有些幼儿没有带工具而不能参与游戏。访谈了解到,游戏前会明确告知幼儿游戏规则,若幼儿没有遵守规则,便进行“冷处理”,令其明白“犯错了自己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案例可知,教师没有很好地做到尊重幼儿的游戏权。但在如何权衡和化解尊重儿童权利和遵守规则之间的矛盾问题上,其适宜的度还值得更深入的探讨。 (四)幼儿园教师保护儿童权利的影响因素分析
1.教师个人因素
教师是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主要执行者,其个人因素是影响儿童权利保护的最重要因素。第一,教师的儿童观。儿童观决定着教师对待儿童的方式。研究发现,大部分教师秉持“尊重”“平等”的儿童观,基本做到了尊重并保护儿童权利。第二,教师的职业素养与师德。研究发现,大部分幼儿园教师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良好的师德师风。第三,教师的法律意识。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者,更容易在不知不觉中侵犯儿童权利。据了解,幼儿园教师这方面的学习和意识都比较淡薄,很少从法律和权利的角度看待儿童权利。第四,教师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尤其是情绪管理能力是衡量人是否健康、成熟的重要指标。心理素质不高、情绪管理能力弱的教师更容易发生“虐童”事件。
2.幼儿园工作环境
第一,幼儿园工作特点。幼儿园教师高强度的工作易使其对工作和儿童失去耐心,加之部分教师的心理调解能力较差,难免出现疏忽甚至侵犯儿童权利的现象。第二,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幼儿园的时间管理非常严格,环环相扣。以参与权和游戏权为例,因时间有限,教师不能较充分保障儿童的这些权利。但从调研可知,大部分教师能够在既定的时间制度下尽可能保障儿童基本权利。另外,若幼儿园管理不到位、教育教学指导和进职培训等缺位,也会酿成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件。
3.法制建设
儿童权利保护涉及法制建设层面,而幼儿园教师对这方面的法律观念淡薄是导致其侵犯儿童权利的重要因素之一。虽然我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规条目不少,但比较零散,系统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且这方面的宣传不足。据了解,不少幼儿园教师表示在职前学习和在职培训中学习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主要涉及非法制层面的师德培训,这势必影响教师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
4.社会价值观
一般而言,社会如何对待儿童,能够反映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我国教育的历史长河中,教师主导的教育思想根深蒂固,师生间的这种不平等关系使得儿童权利在教师较高的决定权和控制权下受到束缚和侵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儿童的独立自主性逐渐得到承认和重视,其主体地位日益凸显。这种社会价值观的转变使得教师眼中有孩子,潜移默化地引导教师更好地尊重并保护儿童权利。
四、提高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的建议
研究发现,在众多影响因素之下,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并没那么糟糕。社会公众应更理性地看待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对幼儿园教师给予理解和包容。为进一步提高幼儿园儿童权利保护水平,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增强幼儿园教师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提高个人素养 育人和育才并重,在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養中,培养院校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儿童观,习得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知识,提高儿童权利保护的意识与行为;同时教师要不断提升个人修养与行为,增强情绪管理能力、压力管理能力等,更好地践行幼儿为本的基本理念。
(二)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注重教师师德建设和心理建设 幼儿园应建立公开的儿童保护制度,既要发挥制度具有的监督作用,又要使相关事件的处理有据可依[2]。幼儿园还应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将师德建设安排到幼儿园管理日程中,定期组织教师开展道德教育,建立师德评价体系[3],及时表彰师德优秀教师,在师德建设中形成良性循环。此外,幼儿园还要加强教师的心理建设,如测查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健康培训,践行“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的专业素养要求,提高职业幸福感。
(三)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系统化,全社会倡导尊重儿童权利的理念 我国儿童权利保护未能形成规范的法律体系,立法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4]。国家应积极响应“虐童”事件下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呼吁,建立配套的儿童权利法律体系并加以细化,建立一个专门的儿童工作部门,对相关执行问题进行监督[5],使得儿童权利保护有法可依。此外,全社会还应积极宣传儿童权利保护相关知识,普及尊重儿童权利的观念。如幼儿园和社区开展相关宣传讲座和主题活动等,在提高教师和家长的儿童权利保护意识的同时,加强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维护儿童权利。
参考文献:
[1]胡志强.中国国际人权公约集[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3).
[2]谢娜,蔡迎旗.幼儿园在儿童保护中的缺位及其改进策略:基于三个幼儿园的典型案例分析[J].幼儿教育(教育科学),2017(12):46-50.
[3]王静.浅谈“幼儿为本”的幼儿园师德建设:由幼儿园“虐童”现象引发的思考[J].教育观察,2012,1(8):4-6.
[4]陈彦艳.我国儿童权利保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26-132.
[5]周虹.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4):76-80.◎编辑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