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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是我国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关系之一.本文重新审视了建国后历部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相应规定,针对人大监督和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分析了1982年宪法对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关系的立法原意,指出人大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定位为:人大应通过法律制约和人事任命权两方面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使司法机关对人大负责,而不是通过报告工作、质询和个案监督等途径来达到相应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