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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础音乐新课程标准提出的“以审美为核心”教育理念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带有与其相关特征的词汇也经常出现在音乐教育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但是,必须承认,我们对有关“以审美为核心”的很多概念理解得还不够完善,因此,所谓“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实践也必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想要更有意识和更有成效地开展“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正确地理解“以审美为核心”教育理念的认识模糊原因、提出其背景及涵义是必要前提。
那么,人们为什么对“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产生模糊认识?其背景及内涵又是什么呢?
一、“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理念的认识模糊之谜
人们往往把“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与“音乐审美教育”两词相对应,从语词结构的角度来考察,“音乐审美教育”是个主从结构的复合词组,限定词“音乐”加中心词“审美教育”,亦可理解为限定词“音乐审美”加中心词“教育”或限定词“音乐”加限定词“审美”加中心词“教育”。中心词的不同必然导致复合词组含义的偏差,根据对音乐、审美、教育的不同倚重,也必然产生对“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概念理解上的偏差。
就“审美”一词的中外文内涵来看,亦可引发理解歧义。“审美”一词外文为“aesthetic”,除“审美”外,还有“美的”“感性的”等等含义,即“审美”和“美”“感性”是同一个词,用法相当宽泛,使用起来不可避免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审美”一词就中文辞书来讲,具有“领会、辨别事物与艺术的美”的意思。“领会”一词是一个很玄妙的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对“审美”一词理解上的含糊。
就“审美”一词来自哲学术语还是普通口语来看,其含义的深浅度也是不同的。把它当作哲学术语,“审美”一词的理解必然要建立在审美关系基础上,并且要对审美主客体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在强调主客体统一的认识基础上才能正确理解其内涵。但对那些未受过系统哲学训练的人来说,它多半还是一个陌生的技术词汇。结果,给人的印象是,“以审美为核心”不同于音乐教育。它或者说是音乐教育的一个变量,或者说是对音乐教育的一种学究式的说法。而口语中的“审美”更多的是体现审美主体的主观感受和体验。
“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作为当代的新课题,具有边缘学科的性质,它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要弄清楚其确切内涵确实比较困难。此外,随着人们对人文学科的普遍重视,综合艺术课程的提倡,“审美”一词更多的跨领域使用,导致人们习惯于对其只在共性意义上把握,往往只狭义地理解为“情感教育”。并且,人文学科的概念本身就极其复杂也必然导致其使用混乱。
由于长期以来对音乐审美教育的忽视,似乎非得用音乐的外在功能来说明音乐的价值才能使人们得以重视,使得音乐教育本该具有的独立理论品格不够鲜明,这也是导致对这一提法陌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们对待音乐审美教育所采取的理论视角不同也会导致理解的不同。一些人采取美育的视角,按照美育本质的经典理论来理解,必然重视情感教育,在实践中表现为偏重于审美主体对音乐客体的偏主观性、个性、创造性的阐释。另一些人采取美学视角,必然强调主客体的互动关系,其内涵不完全局限于情感教育,在强调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追求审美主客体认识的统一。
人们对待什么是美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即美在主观、美在客观、美在主客观统一,采取不同观点的人们对待什么是“审美”也许也应该有三种基本态度。
二、“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理念提出的背景
从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角度来看,音乐教育曾先后经历过建国初火热的政治年代(强调音乐教育的政治功能)、“文革”期间的“演中心”与“唱中心”(音乐教育的政治功能极端化)、改革开放以来强调音乐教育的思想道德功能与智育功能。可以这样说,以往的音乐教育除了不强调自身的美育功能外,其他教育功能都强调过了。当然,即便这样,人们也承认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但是,它实际上只不过是打着美育的幌子而已,美育的本质和中心地位被笑眯眯地置换了。兜了这么一大圈,历史经验要求我们音乐教育必须回归其美育本位。
从借鉴国外的先进教育经验角度来看,建国初,受我国全面学习苏联的影响,音乐教育也自然而然地接受其美育观。根据苏联奥夫相尼柯夫等主编的《简明美学辞典》对“美育”的解释可看出,其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属论”,即美育可包含在德、智、体等之内,实质上等于否定美育的独立地位与作用。这种观点对我国的影响很大,如叶圣陶先生认为:“美育确乎必须重视,但是不必另立一项,可以把它包含在德育里头。”毋庸置疑,学习苏联虽在音乐教育实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并没有使通过音乐教育实施的美育获得独立地位。改革开放后,音乐教育界又先后引进“世界六大音乐教学法”,音乐教育实践一时红红火火,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非艺术化”“专业化”的不良倾向。此后,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和戈尔曼的“情商理论”又席卷我国,它们虽都从不同角度为证实音乐教育的价值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但是,终因其只是从智力和情感技术训练角度立论,因而无法证实音乐教育是每一个人所必须要具备的,从而不能成为音乐教育最本质的核心理论。世纪之交,受美国教育家雷默“音乐审美教育理论”的影响,我国的音乐教育工作者经过权衡,终于为音乐教育找到了适合当代中国实际的理论基础。
三、“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理念的基本内涵
从正确贯彻教育方针的角度来看,美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使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就必须突出加强美育。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基础音乐新课程标准,就必须首先提出体现贯彻美育的明确主张,强调“以审美为核心”,改变人们在教育观念上对美育漠视的顽固认识。当然,这种主张首先必须符合教育规律。
从遵循音乐教育规律角度来看,“音乐是教育之工具,教育是音乐之目的”,音乐教育由“音乐”和“教育”两个词组复合而成的概念的内涵已基本表述清楚。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遵循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遵循音乐的特殊规律。由于以往的音乐教育过于强调教育的普遍性规律,导致“非艺术化”教学倾向严重,同时不正确的强调音乐的特殊性规律,导致“专业化”教学突出等问题,因此,鉴于音乐在本质上就是审美的,提出“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也是认识之必然。
从音乐教育功能角度来看,通常认为,音乐教育有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健体功能、娱乐功能、审美功能等,“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要求我们必须首先突出审美功能,如果作为实施美育重要途径的音乐教育都不把审美放在首位,那么,加强美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样,也就更谈不上音乐教育的其他功能。
从音乐教育直接目标角度来看,尽管音乐有很多重要的非音乐性功能,但是对所有人来说,它的音乐的审美本质才是它独特而宝贵的价值。音乐教育的作用,首先就是要开发每一个人对音乐敏锐的反映能力。只有达到这个目标,其它目标才会被包括进来。一旦非音乐性目标的强调超越音乐性目标本身,实际上我们就等于已经背离了我们所钟爱的音乐艺术。亦可这样理解,如何使客观存在的音乐美在人的主观意识中产生美感,是音乐美育的直接目标。如果达不到这个目标,就谈不上美育对德、智、体的促进作用,如果越过这个目标,企图直接达到影响德、智、体三育的目的,实际上就是等于取消了美育。
从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角度来看,美育的传统表述是情感教育,那么,“以审美为核心”的第一层含义就必然是要注重音乐审美情感的培养,因此,要给学生以充分地情感体验途径和机会。再者,美育亦称“美感教育”,据《辞海》解释,美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审美意识。狭义专指审美感受,即人对于美的主观感受、体验与精神愉悦,是构成审美意识的基础。作为普通学校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主要在狭义层面上使用,强调偏重主观感受与体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适当的淡化一些纯技术性的机械式的音乐知识技能训练是可以的,也是务实的。
从音乐教育内容与形式的特殊性角度来看,既要重视静态的教学媒介——教材的审美标准,又要重视动态的教学媒介,关注音乐教学过程的审美化,只有美的对象和美的环境才可能更好地唤起人心中的美感,使其心灵美化。
从音乐审美认识过程的特殊性角度来看,音乐是善于表达情感的艺术,黑格尔有句名言:“审美具有令人解放的性质。”情感是不能被逼迫的,因此,教学中我们既要遵循心理学的一般规律,又要遵循音乐认知的特殊规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紧扣情感脉搏,遵循“音乐是声音艺术”的法则,多给学生提供“听”的机会,避免过多的课堂讲解和文学化、视觉化方式的音乐“对译”,充分利用音乐艺术的弥漫性特点,潜移默化其情感,从而达到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进而提高其审美能力,陶冶其高尚情操。
四、“以审美为核心”并非“审美唯一”
确实,一直以来,几乎都把“音乐审美”作为普通学校开展国民音乐教育当中最核心的东西,尤其是当前的音乐教育改革。以至,音乐教育实践中难免出现了过度强调“审美”的情况:课堂上不时时贯彻“审美”好象“完全不对”;教案中不常常提及“审美”感觉不“前卫”;理论研究中不处处书写“审美”似乎教育观念“错位”。诚然,因为音乐教育的审美功能长期以来被严重忽视而加以强调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但是,如若把音乐教育的审美功能强调到“万能”的地步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了。“音乐感知和音乐表现能力是人的基本能力之一,情态是音乐所特有的,是非语义性,非具体性的,可感知的就是情态。”此外,“情智互补和格式塔的认知过程,这些也都是音乐审美的价值体现”。还有,“音乐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艺术形式,它传载文明,如同看古诗、现代诗、外国诗的感受一样,感知、学习音乐就是感知不同远近、不同历史、不同风格的文化,所以在音乐审美中包含着这些意义”。再者,“一个人的品行、修养、能力或素质,和其它一些因素也有种种关系,比如遗传、人群、家庭等,还有在现实社会中的生存状态,这些都是对人品的影响和塑造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对音乐审美能力的价值的判断,首先是估计它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其次也不要把它说成是万能的”。这种倾向的根源是音乐审美教育“自律论”观点的绝对化,孤立化,也是音乐审美教育要求“自律”的具体表现。它与以往的“从属论”主张是对立的,出于对以往的纠正,有点“矫枉过正”而已。众所周知,音乐教育是一门学科教育,除了审美功能外还有二:一是向学生传播本学科的知识与技能,延续和发展音乐文化(音乐教育的本体功能);二是追求一般的教育功效(音乐教育的终极功能)。比如承载道德教育,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行心理治疗,促进体格的健康发展等。此外,即使就“音乐审美”自身来说,“音乐是一种多样化的人类实践活动”,它是真善美的统一,为了理论研究,把“音乐审美”与其他事物分开进行研究未尝不可,但是,实践中人们不可能做绝对化的分离。因此,在音乐教育水平已得到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切不可孤立、片面、静止地看待“以审美为核心”问题。音乐教育不仅要“以音乐为本”,而且还要“以育人为本”。
参考文献:
[1]吕景云,朱丰顺. 艺术心理学新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
[2]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订本.
[3](美)贝内特·雷默(Bennett Reimer).音乐教育的哲学[M].北京: 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4]叶圣陶. 文汇报,1980-05-05.
[5]郭声健.艺术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6]吴斌. 关注音乐[J]. 中国音乐教育. 2006(1).
[8]姚思源. “音乐是教育之工具,教育是音乐之目的”——听新加坡李豪合唱团访华演出有感[N].中国教育报,1989-06-15.
[9]郭声健.艺术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10](美)贝内特·雷默(Bennett Reimer). 音乐教育的哲学[M]. 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那么,人们为什么对“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产生模糊认识?其背景及内涵又是什么呢?
一、“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理念的认识模糊之谜
人们往往把“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与“音乐审美教育”两词相对应,从语词结构的角度来考察,“音乐审美教育”是个主从结构的复合词组,限定词“音乐”加中心词“审美教育”,亦可理解为限定词“音乐审美”加中心词“教育”或限定词“音乐”加限定词“审美”加中心词“教育”。中心词的不同必然导致复合词组含义的偏差,根据对音乐、审美、教育的不同倚重,也必然产生对“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理念概念理解上的偏差。
就“审美”一词的中外文内涵来看,亦可引发理解歧义。“审美”一词外文为“aesthetic”,除“审美”外,还有“美的”“感性的”等等含义,即“审美”和“美”“感性”是同一个词,用法相当宽泛,使用起来不可避免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审美”一词就中文辞书来讲,具有“领会、辨别事物与艺术的美”的意思。“领会”一词是一个很玄妙的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对“审美”一词理解上的含糊。
就“审美”一词来自哲学术语还是普通口语来看,其含义的深浅度也是不同的。把它当作哲学术语,“审美”一词的理解必然要建立在审美关系基础上,并且要对审美主客体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在强调主客体统一的认识基础上才能正确理解其内涵。但对那些未受过系统哲学训练的人来说,它多半还是一个陌生的技术词汇。结果,给人的印象是,“以审美为核心”不同于音乐教育。它或者说是音乐教育的一个变量,或者说是对音乐教育的一种学究式的说法。而口语中的“审美”更多的是体现审美主体的主观感受和体验。
“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作为当代的新课题,具有边缘学科的性质,它与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要弄清楚其确切内涵确实比较困难。此外,随着人们对人文学科的普遍重视,综合艺术课程的提倡,“审美”一词更多的跨领域使用,导致人们习惯于对其只在共性意义上把握,往往只狭义地理解为“情感教育”。并且,人文学科的概念本身就极其复杂也必然导致其使用混乱。
由于长期以来对音乐审美教育的忽视,似乎非得用音乐的外在功能来说明音乐的价值才能使人们得以重视,使得音乐教育本该具有的独立理论品格不够鲜明,这也是导致对这一提法陌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们对待音乐审美教育所采取的理论视角不同也会导致理解的不同。一些人采取美育的视角,按照美育本质的经典理论来理解,必然重视情感教育,在实践中表现为偏重于审美主体对音乐客体的偏主观性、个性、创造性的阐释。另一些人采取美学视角,必然强调主客体的互动关系,其内涵不完全局限于情感教育,在强调感性认识的基础上,追求审美主客体认识的统一。
人们对待什么是美主要有三种基本观点,即美在主观、美在客观、美在主客观统一,采取不同观点的人们对待什么是“审美”也许也应该有三种基本态度。
二、“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理念提出的背景
从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角度来看,音乐教育曾先后经历过建国初火热的政治年代(强调音乐教育的政治功能)、“文革”期间的“演中心”与“唱中心”(音乐教育的政治功能极端化)、改革开放以来强调音乐教育的思想道德功能与智育功能。可以这样说,以往的音乐教育除了不强调自身的美育功能外,其他教育功能都强调过了。当然,即便这样,人们也承认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但是,它实际上只不过是打着美育的幌子而已,美育的本质和中心地位被笑眯眯地置换了。兜了这么一大圈,历史经验要求我们音乐教育必须回归其美育本位。
从借鉴国外的先进教育经验角度来看,建国初,受我国全面学习苏联的影响,音乐教育也自然而然地接受其美育观。根据苏联奥夫相尼柯夫等主编的《简明美学辞典》对“美育”的解释可看出,其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属论”,即美育可包含在德、智、体等之内,实质上等于否定美育的独立地位与作用。这种观点对我国的影响很大,如叶圣陶先生认为:“美育确乎必须重视,但是不必另立一项,可以把它包含在德育里头。”毋庸置疑,学习苏联虽在音乐教育实践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并没有使通过音乐教育实施的美育获得独立地位。改革开放后,音乐教育界又先后引进“世界六大音乐教学法”,音乐教育实践一时红红火火,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非艺术化”“专业化”的不良倾向。此后,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和戈尔曼的“情商理论”又席卷我国,它们虽都从不同角度为证实音乐教育的价值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但是,终因其只是从智力和情感技术训练角度立论,因而无法证实音乐教育是每一个人所必须要具备的,从而不能成为音乐教育最本质的核心理论。世纪之交,受美国教育家雷默“音乐审美教育理论”的影响,我国的音乐教育工作者经过权衡,终于为音乐教育找到了适合当代中国实际的理论基础。
三、“以审美为核心”音乐教育理念的基本内涵
从正确贯彻教育方针的角度来看,美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想使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就必须突出加强美育。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基础音乐新课程标准,就必须首先提出体现贯彻美育的明确主张,强调“以审美为核心”,改变人们在教育观念上对美育漠视的顽固认识。当然,这种主张首先必须符合教育规律。
从遵循音乐教育规律角度来看,“音乐是教育之工具,教育是音乐之目的”,音乐教育由“音乐”和“教育”两个词组复合而成的概念的内涵已基本表述清楚。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遵循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遵循音乐的特殊规律。由于以往的音乐教育过于强调教育的普遍性规律,导致“非艺术化”教学倾向严重,同时不正确的强调音乐的特殊性规律,导致“专业化”教学突出等问题,因此,鉴于音乐在本质上就是审美的,提出“以审美为核心”的教育理念也是认识之必然。
从音乐教育功能角度来看,通常认为,音乐教育有认识功能、教育功能、健体功能、娱乐功能、审美功能等,“以审美为核心”的音乐教育要求我们必须首先突出审美功能,如果作为实施美育重要途径的音乐教育都不把审美放在首位,那么,加强美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样,也就更谈不上音乐教育的其他功能。
从音乐教育直接目标角度来看,尽管音乐有很多重要的非音乐性功能,但是对所有人来说,它的音乐的审美本质才是它独特而宝贵的价值。音乐教育的作用,首先就是要开发每一个人对音乐敏锐的反映能力。只有达到这个目标,其它目标才会被包括进来。一旦非音乐性目标的强调超越音乐性目标本身,实际上我们就等于已经背离了我们所钟爱的音乐艺术。亦可这样理解,如何使客观存在的音乐美在人的主观意识中产生美感,是音乐美育的直接目标。如果达不到这个目标,就谈不上美育对德、智、体的促进作用,如果越过这个目标,企图直接达到影响德、智、体三育的目的,实际上就是等于取消了美育。
从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角度来看,美育的传统表述是情感教育,那么,“以审美为核心”的第一层含义就必然是要注重音乐审美情感的培养,因此,要给学生以充分地情感体验途径和机会。再者,美育亦称“美感教育”,据《辞海》解释,美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审美意识。狭义专指审美感受,即人对于美的主观感受、体验与精神愉悦,是构成审美意识的基础。作为普通学校音乐教育,“以审美为核心”主要在狭义层面上使用,强调偏重主观感受与体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适当的淡化一些纯技术性的机械式的音乐知识技能训练是可以的,也是务实的。
从音乐教育内容与形式的特殊性角度来看,既要重视静态的教学媒介——教材的审美标准,又要重视动态的教学媒介,关注音乐教学过程的审美化,只有美的对象和美的环境才可能更好地唤起人心中的美感,使其心灵美化。
从音乐审美认识过程的特殊性角度来看,音乐是善于表达情感的艺术,黑格尔有句名言:“审美具有令人解放的性质。”情感是不能被逼迫的,因此,教学中我们既要遵循心理学的一般规律,又要遵循音乐认知的特殊规律,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紧扣情感脉搏,遵循“音乐是声音艺术”的法则,多给学生提供“听”的机会,避免过多的课堂讲解和文学化、视觉化方式的音乐“对译”,充分利用音乐艺术的弥漫性特点,潜移默化其情感,从而达到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进而提高其审美能力,陶冶其高尚情操。
四、“以审美为核心”并非“审美唯一”
确实,一直以来,几乎都把“音乐审美”作为普通学校开展国民音乐教育当中最核心的东西,尤其是当前的音乐教育改革。以至,音乐教育实践中难免出现了过度强调“审美”的情况:课堂上不时时贯彻“审美”好象“完全不对”;教案中不常常提及“审美”感觉不“前卫”;理论研究中不处处书写“审美”似乎教育观念“错位”。诚然,因为音乐教育的审美功能长期以来被严重忽视而加以强调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但是,如若把音乐教育的审美功能强调到“万能”的地步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了。“音乐感知和音乐表现能力是人的基本能力之一,情态是音乐所特有的,是非语义性,非具体性的,可感知的就是情态。”此外,“情智互补和格式塔的认知过程,这些也都是音乐审美的价值体现”。还有,“音乐是人类文化的一种艺术形式,它传载文明,如同看古诗、现代诗、外国诗的感受一样,感知、学习音乐就是感知不同远近、不同历史、不同风格的文化,所以在音乐审美中包含着这些意义”。再者,“一个人的品行、修养、能力或素质,和其它一些因素也有种种关系,比如遗传、人群、家庭等,还有在现实社会中的生存状态,这些都是对人品的影响和塑造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对音乐审美能力的价值的判断,首先是估计它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其次也不要把它说成是万能的”。这种倾向的根源是音乐审美教育“自律论”观点的绝对化,孤立化,也是音乐审美教育要求“自律”的具体表现。它与以往的“从属论”主张是对立的,出于对以往的纠正,有点“矫枉过正”而已。众所周知,音乐教育是一门学科教育,除了审美功能外还有二:一是向学生传播本学科的知识与技能,延续和发展音乐文化(音乐教育的本体功能);二是追求一般的教育功效(音乐教育的终极功能)。比如承载道德教育,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行心理治疗,促进体格的健康发展等。此外,即使就“音乐审美”自身来说,“音乐是一种多样化的人类实践活动”,它是真善美的统一,为了理论研究,把“音乐审美”与其他事物分开进行研究未尝不可,但是,实践中人们不可能做绝对化的分离。因此,在音乐教育水平已得到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切不可孤立、片面、静止地看待“以审美为核心”问题。音乐教育不仅要“以音乐为本”,而且还要“以育人为本”。
参考文献:
[1]吕景云,朱丰顺. 艺术心理学新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9.
[2]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订本.
[3](美)贝内特·雷默(Bennett Reimer).音乐教育的哲学[M].北京: 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
[4]叶圣陶. 文汇报,1980-05-05.
[5]郭声健.艺术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6]吴斌. 关注音乐[J]. 中国音乐教育. 2006(1).
[8]姚思源. “音乐是教育之工具,教育是音乐之目的”——听新加坡李豪合唱团访华演出有感[N].中国教育报,1989-06-15.
[9]郭声健.艺术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10](美)贝内特·雷默(Bennett Reimer). 音乐教育的哲学[M]. 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