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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一定数额的股份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或作为库存股保留。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份回购作为股利政策的一种被广泛运用。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份回购对我国市场经济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 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份回购对我国市场经济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传递公司价值低估信息、维护公司股价、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利用回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利替代工具等。
1、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因素分析
我国《证券法》对股份回购特别是国有股的回购没有可以引荐的规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或者是具体的操作步骤也還没有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之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递延的标的。”
而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份回购作为股利政策的一种,得到广泛的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相对我国也较为完善。比如美国,美国1984年前的《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可用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利润购买自己的股份。同时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不受限制:(1)为消除非整数股份;(2)为收取或解决欠公司的债务;(3)支付依本法令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之异议股东;(4)依本法令其他规定,以赎回或购买的方式,收回可赎回的股份,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赎回价格。但是,若公司无法支付债务或在购买后无法支付债务时,不适合购买本公司债务。德国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立法模式。英国对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比较宽松,日本则是“原则上许可,例外禁止”。
从上面的各国相关法律的比较、办法可以看出,国外对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方面相对我国来说,都是较为宽松的。而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基本采用了“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操作中的诸多不规范性,也成了回购创新的约束因素。而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一些股份回购案例,滞后的法律规范就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上市公司对股份回购缺乏相应的认识
股份回购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股份回购在我国呈现两种类型,一种是股份权置改革背景下的国有股回购,其上市的主要目的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国有股减持方案,第二种与国际情况类似,在股份持续低迷的影响下,上市公司以回顾社会公众股的形式,以提升被低估的股票价值,目的是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
在国外,股份回购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式得到广泛运用,特别是美国。美国是最早发生股份回购的国家,也是股份回购最为活跃的国家。美国虽然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股份回购还不频繁,但是人们对股份回购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在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意识到只有运用股份回购等资本运作方式才能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随着市场的开放制管理,公司之间非股份回购越发频繁,回购规模和金额也越来越大,使得股份回购得到快速发展。
与国外相比,也正因为我国对股份回购的认识较少较晚,使得股份回购没能更好的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服务。
3、债券人和中小股东利益难以保障
在中国,由于股份回购市场还不成熟,从其现实法律来看,股份回购主要局限于要约回购、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但由于股份权置在我国起步较晚等历史原因,在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是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在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中,因为公开市场交易或是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出现较晚,所以还是协议回购占大多数。一方面,因为国有股具有非流通性,只能采用在交易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协议回购。对于流通股的回购就在公开市场进行。但是,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股份回购采取的都是协议回购方式。在协议回购中,协议双方都是代表国家利于的大股东,那些中小股东几乎是没有发表的权利,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在国外,由于其市场比较成熟,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每个公司会根据各个公司的回购数量、类型和动机等因素的不同,选择相应的股份回购方式。但总结起来,在国外主要的股份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回购、要约回购、可转让出售权、私下协议回购和交换要约五种形式,但是90%以上使用的都是公开市场回购。
4、大量的资金支付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一般首选是自有资金,若是自有资金不足还可选择运用部分资本公积或是盈余公积,但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在国外,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债务融资。而自有资金又包括公司经营活动所得现金流和公司权益资本,美国主要是以公司盈余来进行股份回购,还有一种是资本公积,但是资本公积必须在相关章程允许或股东会授权下才可以。债务融资是在自有资金不足时进行的一种举债行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等。
由于进行股份回购需要的资金量过大,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我国的资金来源跟国外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俞铁成.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P].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2010.
[2]章琼.股份回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D].四川大学,2005.
[3]胡岸炜.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7.
[4]姚爱国.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及调整方案设计[D].华中理工大学,2000.
作者简介:
吴平,女,大学本科,1973年2月生,江苏邳县人,经济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研究方向为:邮电经济管理。
关键词: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 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股份回购对我国市场经济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传递公司价值低估信息、维护公司股价、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利用回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利替代工具等。
1、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因素分析
我国《证券法》对股份回购特别是国有股的回购没有可以引荐的规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或者是具体的操作步骤也還没有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方面,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之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递延的标的。”
而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上,股份回购作为股利政策的一种,得到广泛的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相对我国也较为完善。比如美国,美国1984年前的《标准商事公司法》规定:公司可用非保留和未限制的营业盈余利润购买自己的股份。同时也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不受限制:(1)为消除非整数股份;(2)为收取或解决欠公司的债务;(3)支付依本法令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之异议股东;(4)依本法令其他规定,以赎回或购买的方式,收回可赎回的股份,但购买价格不得超过赎回价格。但是,若公司无法支付债务或在购买后无法支付债务时,不适合购买本公司债务。德国是“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立法模式。英国对于股份回购的规定比较宽松,日本则是“原则上许可,例外禁止”。
从上面的各国相关法律的比较、办法可以看出,国外对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方面相对我国来说,都是较为宽松的。而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基本采用了“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了操作中的诸多不规范性,也成了回购创新的约束因素。而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一些股份回购案例,滞后的法律规范就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上市公司对股份回购缺乏相应的认识
股份回购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股份回购在我国呈现两种类型,一种是股份权置改革背景下的国有股回购,其上市的主要目的是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现国有股减持方案,第二种与国际情况类似,在股份持续低迷的影响下,上市公司以回顾社会公众股的形式,以提升被低估的股票价值,目的是稳定和维护公司股价。
在国外,股份回购作为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式得到广泛运用,特别是美国。美国是最早发生股份回购的国家,也是股份回购最为活跃的国家。美国虽然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股份回购还不频繁,但是人们对股份回购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在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意识到只有运用股份回购等资本运作方式才能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随着市场的开放制管理,公司之间非股份回购越发频繁,回购规模和金额也越来越大,使得股份回购得到快速发展。
与国外相比,也正因为我国对股份回购的认识较少较晚,使得股份回购没能更好的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服务。
3、债券人和中小股东利益难以保障
在中国,由于股份回购市场还不成熟,从其现实法律来看,股份回购主要局限于要约回购、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但由于股份权置在我国起步较晚等历史原因,在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是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在协议回购和公开市场回购中,因为公开市场交易或是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出现较晚,所以还是协议回购占大多数。一方面,因为国有股具有非流通性,只能采用在交易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协议回购。对于流通股的回购就在公开市场进行。但是,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股份回购采取的都是协议回购方式。在协议回购中,协议双方都是代表国家利于的大股东,那些中小股东几乎是没有发表的权利,这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在国外,由于其市场比较成熟,法律法规也比较完善,每个公司会根据各个公司的回购数量、类型和动机等因素的不同,选择相应的股份回购方式。但总结起来,在国外主要的股份回购方式有:公开市场回购、要约回购、可转让出售权、私下协议回购和交换要约五种形式,但是90%以上使用的都是公开市场回购。
4、大量的资金支付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一般首选是自有资金,若是自有资金不足还可选择运用部分资本公积或是盈余公积,但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在国外,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资金主要包括自有资金和债务融资。而自有资金又包括公司经营活动所得现金流和公司权益资本,美国主要是以公司盈余来进行股份回购,还有一种是资本公积,但是资本公积必须在相关章程允许或股东会授权下才可以。债务融资是在自有资金不足时进行的一种举债行为,主要包括银行借款和发行公司债券等。
由于进行股份回购需要的资金量过大,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我国的资金来源跟国外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不足之处。
参考文献:
[1]俞铁成.股份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P].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2010.
[2]章琼.股份回购方式和资金来源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D].四川大学,2005.
[3]胡岸炜.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思考[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7.
[4]姚爱国.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析及调整方案设计[D].华中理工大学,2000.
作者简介:
吴平,女,大学本科,1973年2月生,江苏邳县人,经济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研究方向为:邮电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