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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问题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中再度升温,并成为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激烈论争的焦点问题,其规范成果最终体现为原则性的《巴黎协定》第8条及其相关规定。考虑到国际法的碎片化与融合发展趋势,以及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问题的特殊性,有关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问题的未来国际立法应当以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框架为主平台,并积极吸收国际减灾框架中的有益实践经验,同时以国际责任法作为补充性的制度工具。其中,国家责任的发展应当优先于私法层面的跨国环境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