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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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存在“盲区”。 由于管理责任主体不清,多头管理的体制变成了无人管理,建立和完善培训行业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社会培训机构监管;行业协会;法人治理;“互联网+”
  我国社会培训机构按定位不同主要分为两类:教育类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社会培训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存在“盲区”。 由于管理责任主体不清,多头管理的体制变成了无人管理。一家社会培训机构的运营涉及教育、民政、工商、财政、消防等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但绝大多数培训机构都在超范围经营,并未纳入行政许可。作为教育部门又没有对其经营行为加以干预的权力,于是就形成了监管盲区,最近几年全国各地校外培训机構野蛮生长的主要原因就是监管的缺失。
  2、社会培训机构集中度不高,培训机构数量庞大鱼龙混杂。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整个民办教育培训行业中,中小型机构占近95%的市场份额。由于教学质量、师资力量、管理水平等与大型培训机构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培训市场恶性竞争,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比如,2018年2月无锡市名为某艺术中心的培训机构突然人去楼空,很多家长交的报名费被席卷一空。
  3、虚假宣传、虚假承诺大行其道。“包教包会”、“考试不通过不收费”等随处可见。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就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说:“我们全社会都要提高自己的教育素养,不要盲目追求那些成功学,那些培训机构炫耀的培训成绩单、广告、广告词,很多都是鸡汤加忽悠。可见培训机构的乱象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2018年7月10日无锡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在对某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入口墙面上居然悬挂着所谓的人社部、教育部授予的“先进集体”、“最具品牌”等数十张奖牌和奖状,均是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
  4、乱收费现象严重,培训班成“敛财”班。《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事实上培训机构绝大多数的收费标准都未进行备案,由于都是先交钱后服务的经营模式,利用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态,虚假宣传,收取高额培训费用。据无锡市消委会的统计,近年来全市教育培训类投诉数量增长较快,焦点多集中在培训机构退款难等问题之上,其中对语言类培训机构价格过高的投诉成为投诉热点。不仅中小培训机构存在,就连全国知名的培训机构也有乱收费、退费难的现象。比如“新京报”于2018年5月2日“起底教育机构三大招生套路”,详细披露某上市公司其虚假宣传和乱收费的问题。
  5、培训机构经营项目定位错乱、定性模糊。根据《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修订)》,成立教育培训机构需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设有一定门槛。但业内惯常做法是以教育咨询公司或文化公司的名义向工商申请注册,无需教育许可就能培训营业。通过对中国客户网查询,无锡共有登记注册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630家,而根据公开的无锡市教育局市属民办培训机构年检情况显示,无锡市区共有登记备案民办培训机构86家,其中办学内容包含文化教育和外语培训的有42家。而实际上无锡市从事包括中小学学科类培训在内的各种机构达数千家之多。
  6、培训课程僵化,课程照搬照抄现象普遍;随意缩减课时,变相提高培训费。一般大型培训机构都设有培训课程的研发部门并投入巨额的研发费用,比如教育培训上市公司“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报告显示,用于研发的费用达1417.1万元。但是对于大多数中小培训机构因为资金实力有限,很难自主开发自己的特色课程,教学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完全由任课教师自主确定,因此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参加培训的学员都有迅速学成,尽快达到预期目标的心理,这也就为培训机构缩减课时创造了机会,变相的提高了消费者的培训费。
  7、社会培训机构师资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管理队伍。中小培训机构一般都是聘用兼职教师或者聘用退休教师,因此谈不上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管理队伍,甚至许多培训机构采用家族管理,从而限制了其发展。其主要原因是培训行业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虽然在《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修订)》中有规定,培训机构设置需提交“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但是实际上许多机构都是借用他人资格证书进行申报,而机构对实际从业人员一般都没有硬性的从业资格要求。
  8、硬件设施不足,培训机构大多采用租赁校舍,有的在商业街写字楼,有的就在居民楼内,存在有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加大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建议
  1、建立和完善培训行业质量监督和管理体系,加强政府对社会培训机构监管力度。目前现有的针对培训机构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修订)》、《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2号)以及国家的“广告法”、“价格条例”等,应该说法规是有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了培训机构的野蛮生长。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同时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比如,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审核备案制度,督促相关培训机构及时报备和公开学科类培训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其次,要明确监管的主体,责任到人。凡是涉及教育类的培训机构可由教育部门全权负责监管,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全权负责,政府授予他们相应的执法权。第三,执法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要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执法的依据要做到清晰明了,同时各地执法人员要经常交流学习借鉴好的管理经验。第四,要营造一个全民监督的社会环境,让执法者和被检查者都暴露在阳光下。   2、成立社会培训行业协会,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公示系统》网上平台。目前各地都有大量的登记在册各类社会培训機构,这一数据背后是广大市民对素质和技能提升方面的庞大需求。社会培训面大量广,由于登记、审批机关不同,在资质和管理问题上存在空白地带。因此成立社会培训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起到研究相关政策、协调社会培训市场中遇到的难题,同时还可以指导和帮助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由此来维护培训机构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首先,由行业协会制定类似于房屋租赁式样的社会培训合同范本,凡报名参加培训均需如实登记填写,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其次,建立培训机构的诚信榜单和黑名单,并予以公示;第三,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公示系统》网上平台,通过对协会会员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将全市证照齐全、合法办学的培训机构纳入系统并标注详细地址信息;第四,推行业内公认的规范准则,鼓励培训机构树立品牌意识,开设特色课程,打造一批名牌培训机构,以点带面,引导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同时,探索在具有一定办学特色的培训机构挂牌成立社区教育培训基地,使之成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来构建一个让消费者放心消费的社会培训生态环境。
  3、培育良好的社会培训办学环境,提高培训机构师资水平和个人素养。社会培训机构作为学校教育的一种补充,兼具商业性与教育性,只有通过优化办学环境,严把教师准入门槛,提高师资力量,才能提高培训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起品牌效应,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一是通过行业协会建立培训机构的师资库,将各培训机构的教师按全职和兼职的不同类别分别纳入库中,教师持证上岗。对于特殊专业,未获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经行业协会审核通过后也可以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中、高级国家技能等级证书替代,坚决杜绝无证执教。其次,培训机构教师也应该与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定期接受由行业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此来提升从业者的教学水平和个人素养。第三,针对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诚信建设活动,不断提升培训机构自身的诚信度,树立其的良好形象。
  4、完善培训机构的法人治理,以法律手段引导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台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其次,为了降低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出台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针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当由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同时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执法必严。
  5、由政府主导建设“互联网+”学习服务平台,同时把各合格培训机构网上学习系统进行链接,实现培训课程的资源共享,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自主学习;通过“在线学习服务平台”,以“名师全过程全免费”为核心理念,实现对中小学生课后学习有效干预指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培训机构的乱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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