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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已经由“顺利实现转制”进入“追求长效机制”阶段。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模式应借鉴美国的“补救型”,而不是欧洲的“普救型”;政府应当根据我国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准确把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定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努力追求并实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养老金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应明确分属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管理系统,合理维持一定的个人账户比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社会保险体系抵御老龄化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