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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调查是我国司法机关对案件情节或证据进行搜集、确认的重要侦查方式之一,而公证调查是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证词通过规范程序进行确认、核实的主要方式。在一些涉及到与公证内容相关的案件或纠纷中,公证材料的正是与否是影响案件、纠纷走向的重要证据之一,是我国侦查机关必须认真对待的工作内容之一。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公证调查却出现了一些困惑,在如何保证公证材料的真实性的困惑下公证调查的正确开展方式如何?本文将以该问题为中心,对我国现阶段的公证调查进行浅析。
关键词 真实性 准确性 法律体系 人员素质 政府配合
作者简介:王雁霞,抚顺市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民事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54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公证的方式来确立自己的权利地位。但是这其中难免存在虚假公证,错误公证的现象。公证员收到的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就需要通过调查的方式来加以确认。因此公证调查存在较大的必要性。
现在公证调查的困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不理解导致的不配合情况,加大了公证调查的难度。二是规范制度存在漏洞,使公证调查效率低下。三是公证调查工作量增大,但是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提升较低。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公证调查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且对公证调查效率存在较大影响,进而在公证调查时很难保证所有的公证调查结果都是准确无误、真实可信的。
一、 现阶段公证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公证调查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通过立法工作确立了公证部门的行政地位,但是却没有通过立法授予公证部门最大程度的调查取证权利。例如涉及到个人收入、积蓄的公证调查则需要得到更高级的管理部门的授权,才能够进行接下来的公证调查。在实际的公证调查过程中,这种情况对公证调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其次,在立法方面,我国仅仅赋予了公证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没有对被公证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企业、单位、个人的义务。而有些企业、部门则通过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或资料查询费用通过公证调查获取利益。甚至有些部门表现出消极、不配合甚至抗拒的方式来干扰正常的公证调查程序。
最后,公证机关虽然在法律上拥有公证调查的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在发现公证内容虚假、准确性有偏差时,自身不能及时对公证人的公证能容提出强制修改的权力。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对公证部门的重视程度较低,导致很多公证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虚假公证后向上级提出的建议书被搁置。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之中,没有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对公证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公证机关在法律上处于独立地位,也是孤立无援的地位。
(二)上级政府对公证调查的重视程度较低
首先,有些地方虽然设立了公证部门,但是政府不对其实行管制。导致很多公证部门功利化。很多不合理、不真实的公证材料可以通过金钱交易的方式获得“安全通行证”,这是由于政府重视程度不足,导致管制不足而产生的公证混乱现象。
其次,一些地方的公证部门的工作人员并非政府安排的人员,而是临时招聘来的一般工作人员。而公证调查需要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由于政府重视程度不足,公证部门存在资金上的困难,就很难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加上公证调查工作量的增加,与公证调查人员的工作素质低下形成明显对比。
此外,由于政府重视程度不足,在公证调查工作中投入的人力物力相对不足,导致很多公证调查时合理但是不合规范的情况。例如公证调查时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上是要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公证调查,但是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的是单一公证调查由单一人员负责,导致个人工作量过大。就很有可能由于调查笔录、或调查档案整理方面存在个人疏忽问题,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上很有可能无法成为完全的证据材料。
二、公证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阻力
1.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是相应的社会逐渐向“个体化”特征发展,即人们的活动地区逐渐确定化,居民的生活圈子逐渐固化,尤其是在某些以上班族为主的生活区更加明显,邻里之间的交流逐渐变少,甚至存在一些居民在个人的生活空间内不愿意透漏自身的真实信息,甚至是不愿意透露自身的真实姓名。
而公证调查又不可避免地使用走访的方式,通过听取周边居民或工作人员的意见来确定受调查人的提供的言辞、材料、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上述的这种状况使公证调查失去了原本最有力的一种调查证据,极不利于公证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确认,也会阻碍公证调查效率展开。是我国现在公证调查中的一种阻力。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变化,且经济活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企业兼并、破产、重组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有很多涉及到财产或公司、企业经营问题的公证内容的调查确认工作却需要到原来公司、企业或单位进行,而破产、兼并和重组后的企业基本上会将原来的档案和材料在报批后进行销毁。这种档案和材料的销毁使公证调查失去了很多具备较高的价值的一手证据材料。而有些公证调查需要这些档案、材料的信息支持,档案、材料的内容信息的追回工作存在极高的难度。
3. 我国很多居民出于某些特殊原因,通过社会某些组织办理虚假的证件或开取虚假的证明。而地区政府的户政部门对于地区人口数据的统计并非实时更新,只在本人到户政部门办理身份信息证件或证明时才会有所变动。
虽然公证调查在某些程度上需要对过去的数据信息进行调查,但是更多的还是以当前的信息为参考标准,虚假证明、虚假证件、过时的身份信息等都是公证调查中不需要的干扰数据,但是公证人员在公证调查中又不得不收集这些信息,这种情况给公证调查增加了难度,导致公证调查效率降低,准确性、真实性降低。 三、推进公证调查工作展开的建议
(一)完善《公证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首先,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国策之一,公证调查工作又与很多案件或是也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有所关联,必须在法律上确定其正当地位。而且可以通过完善以《公证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公证工作中某些细节,在公证阶段就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程序来执行,其准确性和真实性也能有所保证,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公证调查期间的工作量。
其次,通过完善与公证调查相关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赋予公证部门更多的调查权利,例如可以先调取某些特殊部门档案后进行书面报告和申请的权利,能够很大程度上简化公证调查的流程,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公证调查的效率。且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来明确与公证调查相关的各个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做到权责分明,为公证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扫清政治方面和法律方面的障碍,避免有任何外部力量干预到公证调查上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证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公证调查的结果有好有坏,遇到那些虚假公证或是部分材料存在虚构情况的时候,公证人员需要有一定依据进行弥补或是对进行虚假公证的人员进行惩戒。这就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而这个依据应当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固定性,最符合这两个特征的规范性要求内容就是法律性文件。
(二)政府在公证环节进行适当行政干涉
政府的行政干涉并非直接参与到公证工作之中,而是通过行政力量强制一些需要具备档案管理和数据保存工作的进行妥善的档案、数据保管。例如:银行部门进行准确的客户信息登记;户政部门进行准确的户籍信息、人口信息登记,并时时更新;准确无误额数据和信息支持能够为公证调查提供侧面的材料和证据支持。
另外公证调查并非公证部门单一部门可以完成,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才能达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结果,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为公证部门疏通公证调查时的通道,使公证调查可以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包括政府财政上的支持和人力上的支持。例如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调查期间,政府可以开出某些具备身份或权力证明的文件或在市内发布某些有利于公证调查的公告,使市民能够提前了解到公证调查工作,同时克服心理上的障碍,使居民能够在政府的号召下配合公证部门的公证调查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证调查的效率。
(三)提高调查人员综合素质
通过严密的培训计划,对各地的公证调查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在培训中避免全体人员培训,一方面是为了不延误公证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于此同时对抽调的公证调查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使调查人员能够深刻掌握各项与公证调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对公证人员进行与公证调查相关学科的专业培训,例如: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司法鉴定的方面的仅能培训甚至与心理学相关的一些技能培训。此外还包括语言技巧、社交技巧的培训。
并且制定公证人员在调查中必须遵守的工作原则,明确公证调查工作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使其深刻认识到公证调查工作并非简单的数据收集、证据核实工作,而是与还原事件真相,与案件当事人利益有极大关联的重要证据收集、整理工作。而公证人员认识到公证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其在公证调查中就会有更高集中力和重视程度,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证调查工作的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的方式,培养公证调查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公证调查工作首要任务就是核实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公证调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收受贿赂,甚至为不法分子对虚假公证提供证明,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公证调查人员职业责任感不足、责任正义感缺失的表现,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正义感是保证公证调查工作真实性、准确性的前提。
四、结语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证必然会发展成为群众选择的趋势,但是我国公证程序上存在程序上和制度上的漏洞,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相应的公证调查工作的制度、体系也不够完善。但是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协同政府、培训工作人员的方式增加公证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并且通过培养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正义感,增加公证调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未来公证工作和公证调查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现代法学.2012(5).
[2]何晓柯、徐小蔚.遗嘱公证现象调查与解析——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为样本.统计科学与实践.2011(11).
[3]曾远涛.浅析公证核实程序.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5).
[4]詹爱萍.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2015.
[5]谌宏伟.出具执行证书程序中违约状况认定的困境及其解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
[6]张林.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的调查研究——以武汉市为例.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2).
关键词 真实性 准确性 法律体系 人员素质 政府配合
作者简介:王雁霞,抚顺市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民事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54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公证的方式来确立自己的权利地位。但是这其中难免存在虚假公证,错误公证的现象。公证员收到的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就需要通过调查的方式来加以确认。因此公证调查存在较大的必要性。
现在公证调查的困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群众的不理解导致的不配合情况,加大了公证调查的难度。二是规范制度存在漏洞,使公证调查效率低下。三是公证调查工作量增大,但是相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提升较低。这些情况都会导致公证调查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问题,且对公证调查效率存在较大影响,进而在公证调查时很难保证所有的公证调查结果都是准确无误、真实可信的。
一、 现阶段公证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公证调查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通过立法工作确立了公证部门的行政地位,但是却没有通过立法授予公证部门最大程度的调查取证权利。例如涉及到个人收入、积蓄的公证调查则需要得到更高级的管理部门的授权,才能够进行接下来的公证调查。在实际的公证调查过程中,这种情况对公证调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其次,在立法方面,我国仅仅赋予了公证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没有对被公证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企业、单位、个人的义务。而有些企业、部门则通过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或资料查询费用通过公证调查获取利益。甚至有些部门表现出消极、不配合甚至抗拒的方式来干扰正常的公证调查程序。
最后,公证机关虽然在法律上拥有公证调查的权利,但是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在发现公证内容虚假、准确性有偏差时,自身不能及时对公证人的公证能容提出强制修改的权力。并且有些地方政府对公证部门的重视程度较低,导致很多公证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虚假公证后向上级提出的建议书被搁置。在相关的法律体系之中,没有规定上级政府部门对公证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公证机关在法律上处于独立地位,也是孤立无援的地位。
(二)上级政府对公证调查的重视程度较低
首先,有些地方虽然设立了公证部门,但是政府不对其实行管制。导致很多公证部门功利化。很多不合理、不真实的公证材料可以通过金钱交易的方式获得“安全通行证”,这是由于政府重视程度不足,导致管制不足而产生的公证混乱现象。
其次,一些地方的公证部门的工作人员并非政府安排的人员,而是临时招聘来的一般工作人员。而公证调查需要公证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由于政府重视程度不足,公证部门存在资金上的困难,就很难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加上公证调查工作量的增加,与公证调查人员的工作素质低下形成明显对比。
此外,由于政府重视程度不足,在公证调查工作中投入的人力物力相对不足,导致很多公证调查时合理但是不合规范的情况。例如公证调查时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定上是要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公证调查,但是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的是单一公证调查由单一人员负责,导致个人工作量过大。就很有可能由于调查笔录、或调查档案整理方面存在个人疏忽问题,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上很有可能无法成为完全的证据材料。
二、公证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阻力
1.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意到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是相应的社会逐渐向“个体化”特征发展,即人们的活动地区逐渐确定化,居民的生活圈子逐渐固化,尤其是在某些以上班族为主的生活区更加明显,邻里之间的交流逐渐变少,甚至存在一些居民在个人的生活空间内不愿意透漏自身的真实信息,甚至是不愿意透露自身的真实姓名。
而公证调查又不可避免地使用走访的方式,通过听取周边居民或工作人员的意见来确定受调查人的提供的言辞、材料、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上述的这种状况使公证调查失去了原本最有力的一种调查证据,极不利于公证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确认,也会阻碍公证调查效率展开。是我国现在公证调查中的一种阻力。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产生了较大的变化,且经济活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企业兼并、破产、重组等现象时有发生。而有很多涉及到财产或公司、企业经营问题的公证内容的调查确认工作却需要到原来公司、企业或单位进行,而破产、兼并和重组后的企业基本上会将原来的档案和材料在报批后进行销毁。这种档案和材料的销毁使公证调查失去了很多具备较高的价值的一手证据材料。而有些公证调查需要这些档案、材料的信息支持,档案、材料的内容信息的追回工作存在极高的难度。
3. 我国很多居民出于某些特殊原因,通过社会某些组织办理虚假的证件或开取虚假的证明。而地区政府的户政部门对于地区人口数据的统计并非实时更新,只在本人到户政部门办理身份信息证件或证明时才会有所变动。
虽然公证调查在某些程度上需要对过去的数据信息进行调查,但是更多的还是以当前的信息为参考标准,虚假证明、虚假证件、过时的身份信息等都是公证调查中不需要的干扰数据,但是公证人员在公证调查中又不得不收集这些信息,这种情况给公证调查增加了难度,导致公证调查效率降低,准确性、真实性降低。 三、推进公证调查工作展开的建议
(一)完善《公证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首先,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国策之一,公证调查工作又与很多案件或是也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有所关联,必须在法律上确定其正当地位。而且可以通过完善以《公证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公证工作中某些细节,在公证阶段就通过严格的规范和程序来执行,其准确性和真实性也能有所保证,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公证调查期间的工作量。
其次,通过完善与公证调查相关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赋予公证部门更多的调查权利,例如可以先调取某些特殊部门档案后进行书面报告和申请的权利,能够很大程度上简化公证调查的流程,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公证调查的效率。且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来明确与公证调查相关的各个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做到权责分明,为公证人员进行调查工作扫清政治方面和法律方面的障碍,避免有任何外部力量干预到公证调查上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证调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公证调查的结果有好有坏,遇到那些虚假公证或是部分材料存在虚构情况的时候,公证人员需要有一定依据进行弥补或是对进行虚假公证的人员进行惩戒。这就需要有一定的依据,而这个依据应当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固定性,最符合这两个特征的规范性要求内容就是法律性文件。
(二)政府在公证环节进行适当行政干涉
政府的行政干涉并非直接参与到公证工作之中,而是通过行政力量强制一些需要具备档案管理和数据保存工作的进行妥善的档案、数据保管。例如:银行部门进行准确的客户信息登记;户政部门进行准确的户籍信息、人口信息登记,并时时更新;准确无误额数据和信息支持能够为公证调查提供侧面的材料和证据支持。
另外公证调查并非公证部门单一部门可以完成,需要多个部门配合才能达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结果,可以通过政府的行政力量为公证部门疏通公证调查时的通道,使公证调查可以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包括政府财政上的支持和人力上的支持。例如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调查期间,政府可以开出某些具备身份或权力证明的文件或在市内发布某些有利于公证调查的公告,使市民能够提前了解到公证调查工作,同时克服心理上的障碍,使居民能够在政府的号召下配合公证部门的公证调查工作。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证调查的效率。
(三)提高调查人员综合素质
通过严密的培训计划,对各地的公证调查人员进行专业性培训。在培训中避免全体人员培训,一方面是为了不延误公证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于此同时对抽调的公证调查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使调查人员能够深刻掌握各项与公证调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对公证人员进行与公证调查相关学科的专业培训,例如:档案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司法鉴定的方面的仅能培训甚至与心理学相关的一些技能培训。此外还包括语言技巧、社交技巧的培训。
并且制定公证人员在调查中必须遵守的工作原则,明确公证调查工作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分别是什么,使其深刻认识到公证调查工作并非简单的数据收集、证据核实工作,而是与还原事件真相,与案件当事人利益有极大关联的重要证据收集、整理工作。而公证人员认识到公证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其在公证调查中就会有更高集中力和重视程度,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证调查工作的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思想教育的方式,培养公证调查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公证调查工作首要任务就是核实公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公证调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收受贿赂,甚至为不法分子对虚假公证提供证明,这些问题都是由于公证调查人员职业责任感不足、责任正义感缺失的表现,而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正义感是保证公证调查工作真实性、准确性的前提。
四、结语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社会公证必然会发展成为群众选择的趋势,但是我国公证程序上存在程序上和制度上的漏洞,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相应的公证调查工作的制度、体系也不够完善。但是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协同政府、培训工作人员的方式增加公证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并且通过培养工作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正义感,增加公证调查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未来公证工作和公证调查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现代法学.2012(5).
[2]何晓柯、徐小蔚.遗嘱公证现象调查与解析——以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为样本.统计科学与实践.2011(11).
[3]曾远涛.浅析公证核实程序.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5).
[4]詹爱萍.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2015.
[5]谌宏伟.出具执行证书程序中违约状况认定的困境及其解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
[6]张林.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实施的调查研究——以武汉市为例.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