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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要是哪天突然接到诉状,要求你和离婚前的另一半一起还债,你会不会觉得冤?有些“被负债”的另一半称不知道前任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外举债,没想到离婚了还要被起诉到法院和其共同承担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被负债”的前任们盼来了曙光。
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面临哪些难题
短短一部司法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为什么说疑难?因为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被负债”,许多其实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常见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那里借100万元,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
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2003年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举个例子,就是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元,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当年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该解释内容是啥
该司法解释共4条,其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旨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焦点问题解答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就相关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司法解释为何要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程新文: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记者: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程新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来源:新华视点)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被负债”的前任们盼来了曙光。
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面临哪些难题
短短一部司法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当前司法实践上的疑难问题。为什么说疑难?因为近年来不少人都遇到这样的事情:
离婚后,突然有一天你被告知前夫或者前妻私底下欠下了巨额债务,而法院认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也得还……
这种“被负债”,许多其实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常见的“套路”是:丈夫A和妻子B要离婚,A和朋友C串通好,从C那里借100万元,然后A和B离婚时,法院判决1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B要承担偿还义务。
这样的“套路”近年来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数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何要出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2003年时,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举个例子,就是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万元,但是为了不还这笔钱,A把财产都转到妻子B名下,然后离婚净身出户,还跟C说“钱没有,要命一条”……
当年制定这样的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但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让社会各界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的呼吁日益热烈。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第二十四条”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法院必须在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个难题。
该解释内容是啥
该司法解释共4条,其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笔大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司法解释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旨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焦点问题解答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就相关焦点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司法解释为何要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认定标准?“家庭日常生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程新文: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
记者: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很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的夫妻债务,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程新文: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来源:新华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