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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