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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承接了南方某厂生产系统管理的软件开发项目,因公司内部缺乏专业负责人,于是通过在社会上招聘的方式聘请王某负责此项目的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开发协议书>,约定由王某完成南方某厂项目的软件编写任务,该公司分三次向王某支付开发费用共计1.2万元.工作开始后,应王某的要求,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期限自4月20日至6月20日的<短期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