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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囿于技术方面的短板,检察官需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对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技术性审查。实践中,大量存在技术性证据审查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主要原因既包括法律规定的疏漏,也包括司法鉴定人、案件承办人等自身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含义和作用,并从系统流程上改进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