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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被广泛采用,是监察委员会针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措施。政务处分具有明显不同于行政处分的特点,监察委员会是唯一处分主体,处分对象是公职人员,仅针对违法行为不针对违纪行为,是一种外部制裁措施。政务处分对象多样化,涉及的法律关系明显不一样,需要针对不同处分对象及法律关系设计政务处分内容,部分处分内容可借鉴行政处分制度。监察委员会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主要依托公职人员任职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执行。政务处分需要纳入诉讼救济范围,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救济途径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