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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1984年10月1日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文对部分轻工产品给予了减税、免税照顾。根据国务院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下达了《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调减了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征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