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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砀山县某私立小学校长李某以50元价格,购买他人制作的“砀山县教育体育局”公章印文,加盖在其提供的砀山县私立小学办学证明材料上,用于证明其有办学资格。后以同样的方式,购买他人制作的“砀山县玄庙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公章印文,加盖在其提供的砀山县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活补助费申请表上,用于学生生活补助费申报。2016年8月24日,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