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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于2011年下半年中标宁波某工程项目,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11月7日与某某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称某某宁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同某某宁波公司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内部承包协议,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袁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供货商向某某宁波分公司领取货款时,趁机要求供货商帮忙套取材料款,以虚构供货事实的方法向某某公司套取款项近200万,并将所套取款项用于归还私人借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