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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督导条例》提出,应积极构建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教育督导评价体系。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督导评价要以督政为主、督学为本,开展质量监测。应坚持督政为主,强化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的责任;根本落脚点在督学,对学校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关系到监督和引导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目标、发展水平、教育教学质量、教师队伍均衡等教育发展的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