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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广泛存在法官"造法"的现象,表现为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扩充或者限制媒体权利、法官设定举证规则、超出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法官"造法"的正功能是:填补我国新闻立法缺失造成的法律空白;渐进式、试错式的法官"造法"为新闻立法进行有益的探索。但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法官"造法"在具体案例中也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威胁到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