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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始终是其追求的核心目标,而刑事错案的产生既是人类认知局限性所形成的不可避免的认知偏差,也是两种核心目标在价值权衡上的失范所造成的恶果。对于刑事错案成因的解读与防治体系的构建也应在区分案件事实与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寻求在具体案件之中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的平衡。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作为兼具发现属性与证明属性的刑事证据也自然成为刑事错案研究的重点。对于侦查活动而言,虽然其并不处于刑事错案形成的终局阶段,但无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还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的选择适用都依赖于侦查阶段所形成的案件自然事实认知和通过证据所呈现的司法认知,侦查环节的源头效应往往使其处于错案防治的核心地位。在证据之镜理论下,侦查人员借由证据所映射出的案件事实偏差往往成为错案的本质诱因。通常意义而言,刑事错案的认知错误随着刑事程序流转表现为形成偏差、演绎故事和固化认知三种形态。透视错案的本质根源,证据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在客观上证据总体数量的短缺和单一证据真实性的存疑以及主观上对证据错误解读所形成的认知偏差成为诱发侦查环节刑事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的诉讼改革实际上要求侦查机关以证据中心的视角审视刑事案件侦办的整体过程,推进侦查工作、采取侦查措施均需要以证据为依据。因此,应在证据中心视域下结合侦查机关实践办案模式对于错案成因进行解读。通过对已公布的错案案例中致错原因的量化分析,总结不同致错原因在侦查活动中表现形态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关联与事实关联。以侦查活动的阶段性为依据,从事实认定模式、查证负担分配以及证据体系构建上探究侦查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最终在不同的侦查阶段,以证据为中心构建侦查环节的刑事错案防治体系。将错案治理由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视角下的规制模式转化为侦查视角下的疏导模式,在确保前证充分、供证合法、印证完善的前提下,从证据中心视域对刑事错案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侦查学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