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是由一套复杂的明示和默示的合同所组建而成的,公司契约是公司成立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公司契约一直是学界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公司法为公司参与者提供不同的选择,使其能够达到最佳状态,体现了公司契约自由的精神。但为什么经理可以在公司法中设定他们管理公司资产的规则?为什么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利己主义的经理而不是廉洁无私的政府监管者?以及为什么投资者愿意向基本上未受法律规则限制的经理投入巨额资本让他们管理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公司的动态成形过程、市场企业和公司、真实和非真实契约、公司契约的限制以及公司目标这五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即对于公司法的经济结构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