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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采购作为我国政府经济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政府支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其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需实行配套联动式的改革,尤其要完善我国现行预算会计体系。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的概念、性质及特征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府采购对预算会计的影响,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引用权责发生制,建立成本效益指标体系,以使政府采购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 预算会计 国库集中支付
1、政府采购范围界定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各地采购范围不尽相同,采购“门槛”的设定高低不一,采购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采购范围。所谓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1.1、政府采购的性质
第一,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或企业的资金。第二,政府采购是公共组织“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第三,执行或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员是实行功绩制的雇员,他们与私营或企业部门的雇员不同,他们没有赢利的需要或动机。第四,政府采购的过程是必须是向公众完全公开,或者说在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签定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性。第六,政府特别是中央及省市一级政府,他们掌握国家财政,他们甚至可以支配某个市场,这种情形使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处于相当关键的地位,获得极为重要的权力,这种权力极为容易被不当行使,或被滥用。
1.2、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
第一、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或采购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共组织或公法人,即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或组织。
第二、政府采购的目的具有公共性。
第三、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第四、政府采购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第五、政府采购争议的救济主要采用公法上的救济方式,与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基本相同。
第六、政府采购适用一些专门的程序。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并不意味着纳入采购范围实体的所有采购活动,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和控制之中。除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政党组织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之实体外,其它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实体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作具体分析,哪些内容和多大数金额的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中,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2、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弊端
2.1、政府采购资金运动过程与现行预算会计体系不适应
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机构设置与经费领拨关系制定的。每年财政部门按预算指标和各单位用款进度,层层分解与下拨,年末又层层上报经费的使用情况编制决算,同现行国库制度共同实现对经费的拨付和支出。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是财政部门不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方拨付货款,此规定完全改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运动过程,将过去的财政拨款——用款单位采购——财政审查,这种事后监督模式改为了用款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用款单位验收——财政结算。由于现行会计制度还没有和政府采购资金运动实现一致,也没有对相应会计业务进行统一口径的核算,从而导致各地的采购实体在账务处理上不统一。
2.2、现行预算会计体系滞后于会计实务
新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政府采购都缺乏规定,政府采购如何列报支出,是否应在行政事业财务制度中增设有关政府采购内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从而使各单位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全面核算和反映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会计管理滞后于政府采购会计实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2.3、预算会计体系下的现收现付制影响政府采购会计核算
现收现付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入账的依据,但在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中,存在采购环节与付款环节相分离的现象,出现了货物已到,发票账单未到款未付的业务,也出现了货款已一次性支付,但货物尚未到达的业务。在物资采购的货款支付方式上,可采用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或按合同规定在采购完成后,要保留一部分尚欠由以后支付等方式。在现收现付制下,行政事业单位对未支付货款却已收到的物资不登记入账,不利于对各项物资进行全面管理;对仅支付部分款项的物资,也只能按拨款的实际支付金额确认和计量,显然不能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确切地反映。
2.4、不能从财务的角度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状况
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只能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没有提供政府采购的营运业绩及会计信息,相应的财务报告没有体现政府采购的数据,在固定资产报表中也没有体现政府采购的情况,因此不能全面反映单位政府采购的情况,无法披露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
3、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方向
3.1、实行政府采购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资金不再层层下拨给用款单位,而是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因此需要对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直接支付及核算办法,以适应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要增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因为所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都要存入财政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所有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都只能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支付,这样财政就能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监督与控制。财政部门掌握资金支付权,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而不再通过任何中间环节,可以掌握每笔资金的最终去向。
3.2、政府采购引用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在本期实际发生为标准。目前我国预算会计体系还不完善,现有从业人员的技能有待提高,现阶段还不能“一步到位”地将预算会计基础全部转为权责发生制,而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条件,先从政府采购引入权责发生制,待时机成熟再逐步过渡。政府采购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更准确地核算采购货物的支出情况,更好地实现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配比和协调。
3.3、制定更完整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会计信息资料的高度浓缩,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应在现行的月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增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和内容,以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模和金额,更好地进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4、建立政府采购成本效益指标体系
为了准确地反映政府采购的成本和效益,必须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成本效益体系,既反映政府采购过程本身直接的、有形的微观成本效益,又能囊括政府采购广泛而深远的宏观成本效益。在此基础上,对各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成本控制,降低不合理费用开支,提高政府采购的成本效益比。
由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财政国库资金拨付程序、政府采购的范围、集中支付机构的管理模式、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账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现行预算会计的”收付实现制”没有改革之前,制定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账务处理方法,对实现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完善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不足,显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张弘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新机制[J].中国财政.2004.
[2]阕辉.论政府采购财政效益及其对策[J].中国政府采购.2003.
[3]杜伟.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3(2).
[4]胡江云.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N].经济日报.2003.
关键词:政府采购 预算会计 国库集中支付
1、政府采购范围界定
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各地采购范围不尽相同,采购“门槛”的设定高低不一,采购方式方法也各有不同,需要通过立法规范采购范围。所谓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1.1、政府采购的性质
第一,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或企业的资金。第二,政府采购是公共组织“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第三,执行或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员是实行功绩制的雇员,他们与私营或企业部门的雇员不同,他们没有赢利的需要或动机。第四,政府采购的过程是必须是向公众完全公开,或者说在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签定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性。第六,政府特别是中央及省市一级政府,他们掌握国家财政,他们甚至可以支配某个市场,这种情形使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处于相当关键的地位,获得极为重要的权力,这种权力极为容易被不当行使,或被滥用。
1.2、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
第一、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或采购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共组织或公法人,即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或组织。
第二、政府采购的目的具有公共性。
第三、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第四、政府采购权是一种公共权力。
第五、政府采购争议的救济主要采用公法上的救济方式,与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基本相同。
第六、政府采购适用一些专门的程序。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并不意味着纳入采购范围实体的所有采购活动,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和控制之中。除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政党组织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之实体外,其它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实体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作具体分析,哪些内容和多大数金额的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中,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2、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弊端
2.1、政府采购资金运动过程与现行预算会计体系不适应
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是根据机构设置与经费领拨关系制定的。每年财政部门按预算指标和各单位用款进度,层层分解与下拨,年末又层层上报经费的使用情况编制决算,同现行国库制度共同实现对经费的拨付和支出。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是财政部门不再简单按预算下拨经费,而是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方拨付货款,此规定完全改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运动过程,将过去的财政拨款——用款单位采购——财政审查,这种事后监督模式改为了用款单位申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用款单位验收——财政结算。由于现行会计制度还没有和政府采购资金运动实现一致,也没有对相应会计业务进行统一口径的核算,从而导致各地的采购实体在账务处理上不统一。
2.2、现行预算会计体系滞后于会计实务
新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政府采购都缺乏规定,政府采购如何列报支出,是否应在行政事业财务制度中增设有关政府采购内容,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从而使各单位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全面核算和反映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会计管理滞后于政府采购会计实务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2.3、预算会计体系下的现收现付制影响政府采购会计核算
现收现付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作为入账的依据,但在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中,存在采购环节与付款环节相分离的现象,出现了货物已到,发票账单未到款未付的业务,也出现了货款已一次性支付,但货物尚未到达的业务。在物资采购的货款支付方式上,可采用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或按合同规定在采购完成后,要保留一部分尚欠由以后支付等方式。在现收现付制下,行政事业单位对未支付货款却已收到的物资不登记入账,不利于对各项物资进行全面管理;对仅支付部分款项的物资,也只能按拨款的实际支付金额确认和计量,显然不能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确切地反映。
2.4、不能从财务的角度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状况
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只能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没有提供政府采购的营运业绩及会计信息,相应的财务报告没有体现政府采购的数据,在固定资产报表中也没有体现政府采购的情况,因此不能全面反映单位政府采购的情况,无法披露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果。
3、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方向
3.1、实行政府采购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资金不再层层下拨给用款单位,而是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因此需要对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直接支付及核算办法,以适应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需要,要增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因为所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都要存入财政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所有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都只能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支付,这样财政就能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监督与控制。财政部门掌握资金支付权,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而不再通过任何中间环节,可以掌握每笔资金的最终去向。
3.2、政府采购引用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对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在本期实际发生为标准。目前我国预算会计体系还不完善,现有从业人员的技能有待提高,现阶段还不能“一步到位”地将预算会计基础全部转为权责发生制,而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条件,先从政府采购引入权责发生制,待时机成熟再逐步过渡。政府采购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更准确地核算采购货物的支出情况,更好地实现财政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配比和协调。
3.3、制定更完整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会计信息资料的高度浓缩,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应在现行的月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增加政府采购的项目和内容,以全面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模和金额,更好地进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4、建立政府采购成本效益指标体系
为了准确地反映政府采购的成本和效益,必须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成本效益体系,既反映政府采购过程本身直接的、有形的微观成本效益,又能囊括政府采购广泛而深远的宏观成本效益。在此基础上,对各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成本控制,降低不合理费用开支,提高政府采购的成本效益比。
由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的编制方法、财政国库资金拨付程序、政府采购的范围、集中支付机构的管理模式、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账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现行预算会计的”收付实现制”没有改革之前,制定出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账务处理方法,对实现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完善现行预算会计制度的不足,显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1]张弘力.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新机制[J].中国财政.2004.
[2]阕辉.论政府采购财政效益及其对策[J].中国政府采购.2003.
[3]杜伟.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J].改革与开放.2003(2).
[4]胡江云.加快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N].经济日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