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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在社会发展中是一柄“双刃剑”,它创造社会财富,也造成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社会不公。随着社会发展,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理念必将成为正式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建立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利益相关者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源于美国,其涵义是要求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负有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传统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标是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则主张公司应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是各种投入的组合,股东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公司职工、债权人、经营者都对公司做出了特殊投资,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经营不仅要为股东谋求最大利润,也应该为其它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我国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构建此制度时,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出回答,使其具有现实意义。
一、承认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务实的态度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执行国家计划的工具和实现社会福利的场所,没有独立的自身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取得了法人资格,自身利益受到充分尊重。但对公司在社会中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学者的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否定公司社会责任。有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个模糊的概念,要求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可能导致公司不对任何人负责。股东利润最大化虽然并不完美,但至少是个可操作的概念。也有学者虽然承认股东利润最大化有损害其它利益主体的弊端,但能够有效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应为我国公司法所坚持。
第二种观点肯定公司社会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在社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必然对社会产生影响。公司有义务消除其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有学者认为公司合约中包含多方面的利益,公司必须考虑这些不同利益。
近年来,廉价劳动力成为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随处可见,忽视安全造成的生产悲剧层出不穷。在许多工厂,有毒化学品伤害、火灾隐患、工伤事故等事件屡屡发生。环境污染、资源掠夺、侵害消费者权益、豆腐渣工程等现象更是司空见惯,我们正在为缺少社会责任的公司付出沉重的代价。惟有承认公司社会责任,让公司承担好自己的责任,才是务实的态度。
二、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济责任的关系
一种理性的经营行为会考虑各种影响利润的因素,使各种利益需求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这是现代公司管理的一种先进策略。如果公司在运行中不顾对其他利益的损害而盲目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必然造成内困外患,矛盾重重,最终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公司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这两大目标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能够自动协调。首先,公司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积累经济实力,才能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会为公司获利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当然,公司的两大目标也会发生冲突。此时,公司董事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从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对雇员、债权人的责任落实到公司法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不能回避这种趋势。我国2005年公司法增加了相关规定,但还不完善。
1、将公司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
公司法在总则中规定公司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没有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确切内涵。如果公司不能把握应负的责任,那么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成了纸上谈兵。
公司法没有明确如何协调公司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承认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还应当把公司社会责任摆在一个正确的位置。如果认为,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从长远目标增进股东利润最大化,或者将公司社会责任放在公司目标之首,都是失之偏颇的。
2、规定了职工监事的比例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运转非常重要。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1/3,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重视。
公司法没有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使职工的意愿在董事会上得到表达,有助于公司的决策符合职工利益。但这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挫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没有引入职工董事制度。
3、没有认可人力资本出资
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但鉴于人力资本的人身依附性和价值的不可评估性,没有认可人力资本出资形式。但是作为人力资本出资体现的职工持股和股票期权制度,在公司实践中普遍存在。作为两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法应加以规范。
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是社会对公司施加的压力,更是公司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部需求,它应该逐步成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当大多数公司都能够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我们的社会必将是一个和谐、健康、全面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商研究,2001(6).
[2]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3]卢代富著.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利益相关者
“公司社会责任”一词源于美国,其涵义是要求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负有增进社会利益的责任。传统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标是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则主张公司应实现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是各种投入的组合,股东是资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公司职工、债权人、经营者都对公司做出了特殊投资,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经营不仅要为股东谋求最大利润,也应该为其它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我国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构建此制度时,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出回答,使其具有现实意义。
一、承认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务实的态度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是执行国家计划的工具和实现社会福利的场所,没有独立的自身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公司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取得了法人资格,自身利益受到充分尊重。但对公司在社会中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学者的观点不一。
一种观点否定公司社会责任。有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个模糊的概念,要求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可能导致公司不对任何人负责。股东利润最大化虽然并不完美,但至少是个可操作的概念。也有学者虽然承认股东利润最大化有损害其它利益主体的弊端,但能够有效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应为我国公司法所坚持。
第二种观点肯定公司社会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公司在社会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必然对社会产生影响。公司有义务消除其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有学者认为公司合约中包含多方面的利益,公司必须考虑这些不同利益。
近年来,廉价劳动力成为公司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随处可见,忽视安全造成的生产悲剧层出不穷。在许多工厂,有毒化学品伤害、火灾隐患、工伤事故等事件屡屡发生。环境污染、资源掠夺、侵害消费者权益、豆腐渣工程等现象更是司空见惯,我们正在为缺少社会责任的公司付出沉重的代价。惟有承认公司社会责任,让公司承担好自己的责任,才是务实的态度。
二、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济责任的关系
一种理性的经营行为会考虑各种影响利润的因素,使各种利益需求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公司的发展,这是现代公司管理的一种先进策略。如果公司在运行中不顾对其他利益的损害而盲目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必然造成内困外患,矛盾重重,最终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公司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并非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这两大目标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能够自动协调。首先,公司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利益,积累经济实力,才能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其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会为公司获利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当然,公司的两大目标也会发生冲突。此时,公司董事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公司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是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从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对雇员、债权人的责任落实到公司法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不能回避这种趋势。我国2005年公司法增加了相关规定,但还不完善。
1、将公司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
公司法在总则中规定公司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没有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确切内涵。如果公司不能把握应负的责任,那么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成了纸上谈兵。
公司法没有明确如何协调公司的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承认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还应当把公司社会责任摆在一个正确的位置。如果认为,公司的存在就是为了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从长远目标增进股东利润最大化,或者将公司社会责任放在公司目标之首,都是失之偏颇的。
2、规定了职工监事的比例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运转非常重要。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应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1/3,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重视。
公司法没有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使职工的意愿在董事会上得到表达,有助于公司的决策符合职工利益。但这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挫伤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没有引入职工董事制度。
3、没有认可人力资本出资
2005年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但鉴于人力资本的人身依附性和价值的不可评估性,没有认可人力资本出资形式。但是作为人力资本出资体现的职工持股和股票期权制度,在公司实践中普遍存在。作为两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法应加以规范。
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是社会对公司施加的压力,更是公司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内部需求,它应该逐步成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当大多数公司都能够自觉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我们的社会必将是一个和谐、健康、全面发展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商研究,2001(6).
[2]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
[3]卢代富著.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