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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应运而生,相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它显得更加宽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进行和推广,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但依然存在需要完善的空间。本文将立足于该制度的设立背景,深入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试行中的问题,针对现有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认罪认罚;权利保障;律师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根据我国犯罪数量逐年增长,犯罪轻型化的现实状况,伴随员额制改革的有效推进,以及沿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制路径创新出来的刑事政策。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在于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承载现代司法的包容精神,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局面,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是相对较缓和的一种改革理念。
一、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认罪”一般是指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刑事被告人予以承认。根据《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指明的适用条件,“认罪”是指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由此看来,这种“认罪”一方面是行为人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上的罪,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分流案件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认罪”不仅自愿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同时也承认被指控的罪名。在此,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所谓“认罚”是指刑事被告人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有人认为只需要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的意思表示。也有人认为被告人不仅要表示接受刑事处罚,还要有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与之达成协议。笔者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认罚应当是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且不具有悔罪表现。所谓“从宽”兼具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两种效力。在实体法上,从宽意味着刑事被告人得到刑法评价比较宽缓,即定罪量刑;在程序上,有程序从宽和程序从简双重含义。程序从宽意味着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在程序上适用宽缓的一面,程序从简意味着在这类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将得到简化。前者强调的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而后者则注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的分流。
二、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被告人权利保护
从认罪认罚带来的程序从宽的反面来看,是以刑事被告人放弃其获得正常的审判权利为基础的,因此,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是必须听取的。在一方面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保证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争取使案件做到公正公平,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首先,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要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防止被告人迫于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施加的压力而做出的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另外,认罪与认罚是两件不同的事情,要注意审查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承认的同时还要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接受量刑建议。
其次,要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要在被告人全面具体的知悉其权利的时候做出自愿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是主动认罪,自愿受罚。
最后,让被告人拥有反悔和上诉的权利。是否给予被告人反悔与上诉的权利,在试点方案中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同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赋予被告人此项权利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更好的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作用的发挥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如果得不到相应的刑事辩护权及其保障,刑事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的从宽,将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只有严格保障了辩护权利,才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正当性基础。所以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保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辩护律师要全程参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的过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和检察官进行交流,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更要向经办人员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犯被指控的犯罪,以及量刑的问题,均应当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所出具的意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应该尽早的参与其中,在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前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让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也让被告人在享有对称信息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减少刑事被告人反悔和上诉的发生,使得司法效率提高,从而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增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促进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律师也应当将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和量刑意见充分告知被害人,以将辩护律师的作用有效发挥。
最后,依据我国目前法律现状,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严重不足,辩护率偏低,因此,为了有效的弥补这一不足,应当采用法律值班律师制度,让那些没有能力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刑事追诉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发挥,都能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但现在我国的法律值班律师制度还尚未完善,比如该如何保障值班律师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总之,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工程,完善这项工程需要所有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仔细考量,综合分析,全面把握,应当基于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活动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办案的客观公平公正。我们不仅要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改革的优点,同时也要严防这项改革将会出现的一些問题。
参考文献
[1]江申生.认罪认罚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法治与社会,2017,(10):22.
[2]凌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7.
[3]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7,(1):28-2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刑事诉讼;认罪认罚;权利保障;律师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根据我国犯罪数量逐年增长,犯罪轻型化的现实状况,伴随员额制改革的有效推进,以及沿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制路径创新出来的刑事政策。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在于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承载现代司法的包容精神,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局面,从而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于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是相对较缓和的一种改革理念。
一、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认罪”一般是指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刑事被告人予以承认。根据《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所指明的适用条件,“认罪”是指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由此看来,这种“认罪”一方面是行为人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上的罪,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分流案件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认罪”不仅自愿承认自己的行为触犯刑法,同时也承认被指控的罪名。在此,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所谓“认罚”是指刑事被告人自愿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处罚方案。有人认为只需要被告人接受刑事处罚的意思表示。也有人认为被告人不仅要表示接受刑事处罚,还要有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与之达成协议。笔者比较赞同后者的观点,认罚应当是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且不具有悔罪表现。所谓“从宽”兼具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两种效力。在实体法上,从宽意味着刑事被告人得到刑法评价比较宽缓,即定罪量刑;在程序上,有程序从宽和程序从简双重含义。程序从宽意味着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在程序上适用宽缓的一面,程序从简意味着在这类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将得到简化。前者强调的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而后者则注重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的分流。
二、认罪认罚从宽中的被告人权利保护
从认罪认罚带来的程序从宽的反面来看,是以刑事被告人放弃其获得正常的审判权利为基础的,因此,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是必须听取的。在一方面简化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要保证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争取使案件做到公正公平,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首先,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要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防止被告人迫于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施加的压力而做出的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另外,认罪与认罚是两件不同的事情,要注意审查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承认的同时还要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接受量刑建议。
其次,要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要在被告人全面具体的知悉其权利的时候做出自愿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是主动认罪,自愿受罚。
最后,让被告人拥有反悔和上诉的权利。是否给予被告人反悔与上诉的权利,在试点方案中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同的学者持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赋予被告人此项权利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更好的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作用的发挥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如果得不到相应的刑事辩护权及其保障,刑事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的从宽,将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只有严格保障了辩护权利,才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正当性基础。所以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保障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辩护律师要全程参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的过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和检察官进行交流,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更要向经办人员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犯被指控的犯罪,以及量刑的问题,均应当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所出具的意见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其次,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应该尽早的参与其中,在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之前应该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让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也让被告人在享有对称信息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减少刑事被告人反悔和上诉的发生,使得司法效率提高,从而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增强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促进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律师也应当将被告人所涉及的罪名和量刑意见充分告知被害人,以将辩护律师的作用有效发挥。
最后,依据我国目前法律现状,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严重不足,辩护率偏低,因此,为了有效的弥补这一不足,应当采用法律值班律师制度,让那些没有能力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刑事追诉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发挥,都能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但现在我国的法律值班律师制度还尚未完善,比如该如何保障值班律师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总之,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工程,完善这项工程需要所有法律服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仔细考量,综合分析,全面把握,应当基于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活动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办案的客观公平公正。我们不仅要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改革的优点,同时也要严防这项改革将会出现的一些問题。
参考文献
[1]江申生.认罪认罚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法治与社会,2017,(10):22.
[2]凌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7.
[3]王敏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疑难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7,(1):28-2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