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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既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革故鼎新的严峻挑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转模式、开辟途径培养国家和社会急需的卓越法治人才,强化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切实担当“如果改造了教育,那就改造了世界”的时代重任。
一、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旨在传道授业解惑,培育格物穷理、慎思敏辩的法学人才,而不是寻章摘句、墨守成规的“法律工匠”。它客观上如同其所传授的法学那样,也必须服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不断地进行培养模式的新旧更迭和全面变革。
毋庸讳言,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坚守教师本位主义,教师吐故,学生“纳新”,某种程度上薪火传承地造就了一代又一代旧学说的新传人,以致法学杰出人才寥若晨星,而世俗意义的“懂法者”却人才济济,乃至法学教育的废品散落于社会各个角落。有鉴于此,确实需要痛定思痛,改弦更张,全力构建以学生为本位的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模式。
所谓以学生为本位的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率先应当自觉降低教师包办、考核的强势地位,最大限度地回归启迪、解惑的导师角色。对于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教师应以最高效率和最高质量完成基础常识的授业课程,尔后集中讲授相关学术动态、前沿问题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疑难案例,引导学生以质疑、辩证的学理思维审视业已掌握的基础常识和光怪陆离的法律现象。至于研究生阶段的高层次教育,关键在于抛却门户之见,尊重学生的学术选择和自塑取向,关注学生的思维养成和能力积淀,尤其应当鼓励和激发学生言之有据的学术自信精神。教师某种程度上可以适当忘却自己,以换位思考方式全力辅佐和促进学生洞幽察微、敏思善辩、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综合素质的渐趋成熟。
不过,以学生为本位意味着学生拥有更多的自主时间和广阔的自主空间,自主属于自由的范畴,而“自由过分并不是好事”,其中极易出现的就是部分学生懈怠散漫、荒废学业的消极现象。面对此种情形,应采取行之有效的调控措施凝聚学生的求知欲望,增强学生的紧迫心理,调节学生的情绪状态,活跃学生的求索氛围。某教师在基础知识讲授之后,布置相当数量的阅读论著和读书笔记,以及相关的讨论课题,定期举办灵活多样的读书交流和专题辩论活动,有效地刺激了学生苦读勤思的学习自觉性。教师应以调控者的姿态隐居于学生的侧后,而以委婉巧妙的策略将学生悄然驱入自加压力、自我奋进的求学境界。
法学卓越人才固然需要漫长的培育过程,但它就像绷紧的绳索那样每分每寸都至关重要,绝对不可疏忽怠惰或掉以轻心。无论法学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均应持之以恒或者相衔互接地固守以学生为本位的卓越人才培养模式,只不过可以择定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设置不同教育教育阶段和教育层次的孵化卓越人才的整体框架机构。对于本科高年级学生,可以吸納他们参与任课教师的专题研究或者校级、地厅级法学研究课题,或者有组织地开展司法事务部门共同举办的、经常性的疑难案件剖析活动,以实务反思立法,以立法透析实务,借以提升和淬炼他们逐渐形成的法学抽象思维能力和重大复杂案件的破解能力。对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则不妨选择与其研究方向贴近的重大理论课题,严格要求他们有步骤、分层级地分期、分批完成并转化为科研成果予以出版、发表,同时鼓动和扶持他们申报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借助恒常性、深邃性的科研任务和科研活动巩固、磨炼他们洞察、思考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中包括各种法律现象的卓越才能。通过持续不懈的反复锤炼,最终养成法学卓越人才必备的理论与实务并驾齐驱的、出类拔萃的整体综合素质。
究其实质,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是一种优胜劣汰、大浪淘沙的结果状态。除殚心竭虑、循循善诱之外,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能够切实反映学生综合能力和培养价值的筛选考核机制,尤其要特别关注学生在特定领域、个别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突出才能。即使学生其他学科成绩平淡无奇,只要在某个领域、对某个专题兴致浓厚,思维超前,亦可认定为法学卓越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某位硕士研究生,各门基础课、专业课成绩一般,但其对犯罪本质属性的专题研究思维敏捷,见解独特,连篇累牍地发表系列研究论文。某位本科生学习成绩中等,却独具慧眼,发现某一领域的法律现象足以构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对于此类特异人才,应列为重点对象,投入相应资源,甚至可以采取硕士研究生推免、特殊人博士研究生计划等特别措施,帮助、扶持他们获得培养机会,彰显培养价值,施展他们卓越的探索才能。卓越人才不是通才,通才绝不可能成为卓越人才。教师必须像伯乐那样独具慧眼,善于在众多学生之中筛选认定、考核培育可堪造就的学生,积极为其营造卓尔不群、脱颖而出的优越环境,进而通过全面、严格的选拔考核机制循序渐进地将他们培养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卓越法学人才。
以学生为本位的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模式具有教师退居次位的显著特点。教师退居次位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使教师摆脱过去一度过于繁琐的教学任务,从而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更具效能的教学科研活动。但是,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模式也对教师自身的学力素养提出了更加精专、严酷的现实考验,它不仅要求教师能够得心应手地引导、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务处置能力,而且尚需熟练掌握法学领域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复杂多样的学术问题,以及与法学相关的、易于导致跨学科交叉现象的其他学科的丰富知识,尽可能做到“既然我们不可能是通才而懂得一切可能懂得的事物,所以我们就必须对一切事物都懂得一些”。假若某位学生对法医法学产生了浓厚兴趣,那么,指导教师就既要懂得法学,还要知晓医学和法医学。否则,势必陷入无能为力、举步维艰的困顿境地,甚至丧失指导教师应有的传道授业解惑的基本价值。总之,教师的作用依然至关重要,至关重要的“关键”在于自身学术素养的不断扩充、攀升,使得学生能够像天使那样站在自己的肩膀上看得更远,最终实现并非卓越的法学人才却培育出了引人瞩目的卓越的法学人才的远大目标。
二、实施途径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在2000多年前就告诫世人:“你要认识你自己”。此句箴言对于当今法学卓越人才的培养仍有振聋发聩的警醒意义。一是破除崇拜心理。中国读书人有两大痼疾,要么文人相轻,要么一味崇拜。其在学术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过分的谦卑猥琐和盲目的追随权威,周而复始地“造神”、“封神”、“拜神”以致大大小小的“权威”、“泰斗”、“大师”犹如黑云压城一般令绝大多数青年学子心虚气短,唯诺称是。针对这种情形,教师应当本着科学、求是的基本精神,明确告知学生只要是人创立的学说就必然存在错误,任何现存的学理体系终归有被推翻的将来,否则,法学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动力与希望。日常教学中,应善于见缝插针,不失时机地向学生灌输一切权威的学说不过是他们即将踏上的台阶,而绝不是顶礼膜拜的圣像,切实帮助学生破除盲目崇拜的心理束缚,深刻领悟“维护虔诚到了迷信的地步,那就是毁坏虔诚”、“思想,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的内在真谛,逐渐养成学生“在认识的事物方面,谁也不隶属于谁”,或者“对于人脑来说,没有马奇诺防线”的良好心理素质,最大限度地扭转“人从小到大不断模仿,最后成为习惯,而习惯是人的第二天性,影响着人的语言和思想”的消极循环状态。二是塑造自信品格。在破除盲目崇拜心理的基础上,应合理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珍重自我,既要深谙“要记住一切都是意见”、“意见支配世界”的内在涵义,又要克服无端膨胀的狂妄情绪,如饥似渴地啜饮各种特别是法学知识的琼浆玉液,彻底避免“当代盲目批判的潮流对此几乎是不能原谅的”异常现象,努力造就学生“只要求有一样东西,但这却是全部”或者“站在巨人肩上的一个侏儒当然能够比这位巨人看得更远”的勃勃雄心,渐次养成“善于批判地进行独立思考”的自信品格,从而奠定法学卓越人才培养的首要的、也是事关盛衰成败的思想基础。 “大自然提供给我们的无往而不是怀疑与不安的题材”。由大自然衍生而成的人类社会提供给我们的也同样不是晶莹剔透、一成不变的终极世界,尤其人类对于自己,永远是自然的和社会的奇妙对象。所以,教师应当注重学生质疑意识和解疑能力的培养。一是敢于质疑。“怀疑乃是公正和沉思的根源。教师应始终关注学生疑虑思维的训练和培养,运用经典学说、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和对象资料,引导学生以多情景、多向度的思维方式辩证思考譬如犯罪、过错、法的精神等法学基本原理和各种光怪陆离的社会法律现象,思常人所不思,想常人所不想,疑常人所不疑,问常人所不问,力争从最平常的法学原理或者法律事实中发现最不平常的内在规律,从最权威的学说理论中找出最有悖于权威的致命缺陷,从最单一的对象资料中提炼出最不单一的学术结论。勉励学生以“我们不怕荒谬,同样也不怕可笑”的恢弘胆略,坚信和践行“真正的知识不是出自他人的权威,更不是来源于对老朽教条的崇拜”,敢于和善于挑战一切自以为颠簸不破的法学理论和学说体系,转而视之为批判继承的对象并以之推动法学向更高层级的快速发展。通过质疑思维的养成,逐步形成学生“敏锐和怀疑的眼睛善于深入隐秘深处”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特个性,最大限度地消弭法学教育长期形成的“我们仅只请教于耳朵,因为我们缺少心灵”的简单复制功能。二是敢于立异。“人的大脑既已提出了问题,也就必须解答问题”。在培养学生质疑思维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倾注大量心血,全力培育学生继往开来、卓尔不群的创新能力。特定情形下可以选择貌似最简单的、最常见的法学命题,要求学生据之作出最有颠覆性、最具震撼力或者以通常观念会认为最不可思议而实际上又最可思议的学术结论。譬如,法理学上的人、刑法上的罪、民法上的良家父等问题。之所以如此操作,原因在于最平常的问题乃是人类最难解决的、也永远解决不尽的问题。本着“不悱不发”的原则,既不轻易答复学生的求教,也不随意透露自己的思考结果,迫使学生冥思苦想之后必然给出标新立异的答案。对于看似荒诞不经的学术结论,应予以客观公允的正面评价,激励学生打破常规、开拓进取的探索精神,使之领略“人们意见不一,并不是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富有心智,而仅仅是人们的思想路径不同,以及考虑的不是同一种东西罢了”。总而言之,应想法设法促使学生在质疑思维的指导下力求“认识可以最广泛地扩大,可以不断地无休止地矫正”的常规思维的实质性突破,最大可能地扭转法学教育一度存在的“后代子孙是靠他们的祖宗所汇集的资金的利息过活的”因循态势。
法学卓越人才培养似乎是专门的或者专业性的高层次人才教育活动,实际上并非如此,它客观上牵涉门类众多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师在传授法学知识、训练法学思维的基础上,应统筹兼顾,长远谋划,采用适当的教学课程和教学方法,全面培养学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能力。一是重视综合素质培养。“所有的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这一纽带是神圣的,几乎没有一个事物与任一别的事物没有联系”。法学不仅与数学、海洋学、医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相关,难以割裂,而且如同“每一个事物都追求与它相反的东西,而不是追求与它相同的东西”那样离开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也就无所谓真正意义的法学。因此,教师应当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关心、重视学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整合素质,不断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拓展他们的学术视野,强化他们探究法学问题的综合能力。特别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更应当时刻铭记“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决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既然我们不可能是通才而懂得一切可能懂得的事物,所以我们就必须对一切事物都懂得一些”。否则,势必陷入“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的凄婉结局。二是重视语言文字培养。法学卓越人才必须是文字洗练、言辞畅达、逻辑严密、挥洒自如的人才。因而,教师应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的古代汉语的训练,开设专门课程讲授古代汉语的基本常识和著名篇章,鼓动学生大量阅读或者背诵相关古代典籍,养成言简意賅的表达文风和滴水不漏的逻辑思维。在人类文化多元的历史背景下,亦应注重外国语言的修养、提高,勉励学生积极参加托福、雅思之类的外国语言水平考试,力争能够像母语一样谙熟一门外国语言。假若在对外学术交流过程中仍在存在通常情况下的语言障碍,那么,即使法学研究和实务能力达到相当高度,充其量不过是法学优秀人才而非纯正意义的法学卓越人才。必须注意的是,哲学素养的培育至关重要。除完成法定的基本课程外,应严格要求学生阅读和研习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卢梭、黑格尔、尼采、叔本华等世界著名思想家的经典著作,逐渐养成严密睿智、犀利透彻的哲学思维。任何学科其中包括法学的思想观点只有上升到居高临下、俯瞰一切的哲学境界,才能具有格物穷理、穿古越今的盎然生力。否则,终究难逃浅薄苍白、短命夭折的悲怆命运。
三、结语
法学卓越人才培养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动由教师本位主义向学生本位主义的模式变革。其教育培养途径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但至关重要的则是高度重视和养成学生的自信品格、质疑品性、创新品能和素质品位,使之成为合乎时代发展趋向的法学卓越人才。当然,“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法学卓越人才的培养模式及其实施途径亦须经过漫长波折的探索历程,才能臻于“一切合理的问题都会逐渐得到解决”的最佳境况。(作者单位为淮海工学院 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张玉萍(1971- ),女,四川内江人,淮海工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
一、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旨在传道授业解惑,培育格物穷理、慎思敏辩的法学人才,而不是寻章摘句、墨守成规的“法律工匠”。它客观上如同其所传授的法学那样,也必须服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不断地进行培养模式的新旧更迭和全面变革。
毋庸讳言,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坚守教师本位主义,教师吐故,学生“纳新”,某种程度上薪火传承地造就了一代又一代旧学说的新传人,以致法学杰出人才寥若晨星,而世俗意义的“懂法者”却人才济济,乃至法学教育的废品散落于社会各个角落。有鉴于此,确实需要痛定思痛,改弦更张,全力构建以学生为本位的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模式。
所谓以学生为本位的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率先应当自觉降低教师包办、考核的强势地位,最大限度地回归启迪、解惑的导师角色。对于法学本科教育而言,教师应以最高效率和最高质量完成基础常识的授业课程,尔后集中讲授相关学术动态、前沿问题以及司法实务中的疑难案例,引导学生以质疑、辩证的学理思维审视业已掌握的基础常识和光怪陆离的法律现象。至于研究生阶段的高层次教育,关键在于抛却门户之见,尊重学生的学术选择和自塑取向,关注学生的思维养成和能力积淀,尤其应当鼓励和激发学生言之有据的学术自信精神。教师某种程度上可以适当忘却自己,以换位思考方式全力辅佐和促进学生洞幽察微、敏思善辩、求真务实、学以致用的综合素质的渐趋成熟。
不过,以学生为本位意味着学生拥有更多的自主时间和广阔的自主空间,自主属于自由的范畴,而“自由过分并不是好事”,其中极易出现的就是部分学生懈怠散漫、荒废学业的消极现象。面对此种情形,应采取行之有效的调控措施凝聚学生的求知欲望,增强学生的紧迫心理,调节学生的情绪状态,活跃学生的求索氛围。某教师在基础知识讲授之后,布置相当数量的阅读论著和读书笔记,以及相关的讨论课题,定期举办灵活多样的读书交流和专题辩论活动,有效地刺激了学生苦读勤思的学习自觉性。教师应以调控者的姿态隐居于学生的侧后,而以委婉巧妙的策略将学生悄然驱入自加压力、自我奋进的求学境界。
法学卓越人才固然需要漫长的培育过程,但它就像绷紧的绳索那样每分每寸都至关重要,绝对不可疏忽怠惰或掉以轻心。无论法学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教育,均应持之以恒或者相衔互接地固守以学生为本位的卓越人才培养模式,只不过可以择定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设置不同教育教育阶段和教育层次的孵化卓越人才的整体框架机构。对于本科高年级学生,可以吸納他们参与任课教师的专题研究或者校级、地厅级法学研究课题,或者有组织地开展司法事务部门共同举办的、经常性的疑难案件剖析活动,以实务反思立法,以立法透析实务,借以提升和淬炼他们逐渐形成的法学抽象思维能力和重大复杂案件的破解能力。对于硕士、博士研究生,则不妨选择与其研究方向贴近的重大理论课题,严格要求他们有步骤、分层级地分期、分批完成并转化为科研成果予以出版、发表,同时鼓动和扶持他们申报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借助恒常性、深邃性的科研任务和科研活动巩固、磨炼他们洞察、思考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中包括各种法律现象的卓越才能。通过持续不懈的反复锤炼,最终养成法学卓越人才必备的理论与实务并驾齐驱的、出类拔萃的整体综合素质。
究其实质,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是一种优胜劣汰、大浪淘沙的结果状态。除殚心竭虑、循循善诱之外,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能够切实反映学生综合能力和培养价值的筛选考核机制,尤其要特别关注学生在特定领域、个别方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突出才能。即使学生其他学科成绩平淡无奇,只要在某个领域、对某个专题兴致浓厚,思维超前,亦可认定为法学卓越人才的重点培养对象。某位硕士研究生,各门基础课、专业课成绩一般,但其对犯罪本质属性的专题研究思维敏捷,见解独特,连篇累牍地发表系列研究论文。某位本科生学习成绩中等,却独具慧眼,发现某一领域的法律现象足以构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对于此类特异人才,应列为重点对象,投入相应资源,甚至可以采取硕士研究生推免、特殊人博士研究生计划等特别措施,帮助、扶持他们获得培养机会,彰显培养价值,施展他们卓越的探索才能。卓越人才不是通才,通才绝不可能成为卓越人才。教师必须像伯乐那样独具慧眼,善于在众多学生之中筛选认定、考核培育可堪造就的学生,积极为其营造卓尔不群、脱颖而出的优越环境,进而通过全面、严格的选拔考核机制循序渐进地将他们培养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卓越法学人才。
以学生为本位的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模式具有教师退居次位的显著特点。教师退居次位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使教师摆脱过去一度过于繁琐的教学任务,从而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更具效能的教学科研活动。但是,法学卓越人才培养模式也对教师自身的学力素养提出了更加精专、严酷的现实考验,它不仅要求教师能够得心应手地引导、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实务处置能力,而且尚需熟练掌握法学领域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复杂多样的学术问题,以及与法学相关的、易于导致跨学科交叉现象的其他学科的丰富知识,尽可能做到“既然我们不可能是通才而懂得一切可能懂得的事物,所以我们就必须对一切事物都懂得一些”。假若某位学生对法医法学产生了浓厚兴趣,那么,指导教师就既要懂得法学,还要知晓医学和法医学。否则,势必陷入无能为力、举步维艰的困顿境地,甚至丧失指导教师应有的传道授业解惑的基本价值。总之,教师的作用依然至关重要,至关重要的“关键”在于自身学术素养的不断扩充、攀升,使得学生能够像天使那样站在自己的肩膀上看得更远,最终实现并非卓越的法学人才却培育出了引人瞩目的卓越的法学人才的远大目标。
二、实施途径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早在2000多年前就告诫世人:“你要认识你自己”。此句箴言对于当今法学卓越人才的培养仍有振聋发聩的警醒意义。一是破除崇拜心理。中国读书人有两大痼疾,要么文人相轻,要么一味崇拜。其在学术领域中的突出表现就是过分的谦卑猥琐和盲目的追随权威,周而复始地“造神”、“封神”、“拜神”以致大大小小的“权威”、“泰斗”、“大师”犹如黑云压城一般令绝大多数青年学子心虚气短,唯诺称是。针对这种情形,教师应当本着科学、求是的基本精神,明确告知学生只要是人创立的学说就必然存在错误,任何现存的学理体系终归有被推翻的将来,否则,法学也就丧失了发展的动力与希望。日常教学中,应善于见缝插针,不失时机地向学生灌输一切权威的学说不过是他们即将踏上的台阶,而绝不是顶礼膜拜的圣像,切实帮助学生破除盲目崇拜的心理束缚,深刻领悟“维护虔诚到了迷信的地步,那就是毁坏虔诚”、“思想,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的内在真谛,逐渐养成学生“在认识的事物方面,谁也不隶属于谁”,或者“对于人脑来说,没有马奇诺防线”的良好心理素质,最大限度地扭转“人从小到大不断模仿,最后成为习惯,而习惯是人的第二天性,影响着人的语言和思想”的消极循环状态。二是塑造自信品格。在破除盲目崇拜心理的基础上,应合理引导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珍重自我,既要深谙“要记住一切都是意见”、“意见支配世界”的内在涵义,又要克服无端膨胀的狂妄情绪,如饥似渴地啜饮各种特别是法学知识的琼浆玉液,彻底避免“当代盲目批判的潮流对此几乎是不能原谅的”异常现象,努力造就学生“只要求有一样东西,但这却是全部”或者“站在巨人肩上的一个侏儒当然能够比这位巨人看得更远”的勃勃雄心,渐次养成“善于批判地进行独立思考”的自信品格,从而奠定法学卓越人才培养的首要的、也是事关盛衰成败的思想基础。 “大自然提供给我们的无往而不是怀疑与不安的题材”。由大自然衍生而成的人类社会提供给我们的也同样不是晶莹剔透、一成不变的终极世界,尤其人类对于自己,永远是自然的和社会的奇妙对象。所以,教师应当注重学生质疑意识和解疑能力的培养。一是敢于质疑。“怀疑乃是公正和沉思的根源。教师应始终关注学生疑虑思维的训练和培养,运用经典学说、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和对象资料,引导学生以多情景、多向度的思维方式辩证思考譬如犯罪、过错、法的精神等法学基本原理和各种光怪陆离的社会法律现象,思常人所不思,想常人所不想,疑常人所不疑,问常人所不问,力争从最平常的法学原理或者法律事实中发现最不平常的内在规律,从最权威的学说理论中找出最有悖于权威的致命缺陷,从最单一的对象资料中提炼出最不单一的学术结论。勉励学生以“我们不怕荒谬,同样也不怕可笑”的恢弘胆略,坚信和践行“真正的知识不是出自他人的权威,更不是来源于对老朽教条的崇拜”,敢于和善于挑战一切自以为颠簸不破的法学理论和学说体系,转而视之为批判继承的对象并以之推动法学向更高层级的快速发展。通过质疑思维的养成,逐步形成学生“敏锐和怀疑的眼睛善于深入隐秘深处”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独特个性,最大限度地消弭法学教育长期形成的“我们仅只请教于耳朵,因为我们缺少心灵”的简单复制功能。二是敢于立异。“人的大脑既已提出了问题,也就必须解答问题”。在培养学生质疑思维的过程中,教师应当倾注大量心血,全力培育学生继往开来、卓尔不群的创新能力。特定情形下可以选择貌似最简单的、最常见的法学命题,要求学生据之作出最有颠覆性、最具震撼力或者以通常观念会认为最不可思议而实际上又最可思议的学术结论。譬如,法理学上的人、刑法上的罪、民法上的良家父等问题。之所以如此操作,原因在于最平常的问题乃是人类最难解决的、也永远解决不尽的问题。本着“不悱不发”的原则,既不轻易答复学生的求教,也不随意透露自己的思考结果,迫使学生冥思苦想之后必然给出标新立异的答案。对于看似荒诞不经的学术结论,应予以客观公允的正面评价,激励学生打破常规、开拓进取的探索精神,使之领略“人们意见不一,并不是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富有心智,而仅仅是人们的思想路径不同,以及考虑的不是同一种东西罢了”。总而言之,应想法设法促使学生在质疑思维的指导下力求“认识可以最广泛地扩大,可以不断地无休止地矫正”的常规思维的实质性突破,最大可能地扭转法学教育一度存在的“后代子孙是靠他们的祖宗所汇集的资金的利息过活的”因循态势。
法学卓越人才培养似乎是专门的或者专业性的高层次人才教育活动,实际上并非如此,它客观上牵涉门类众多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师在传授法学知识、训练法学思维的基础上,应统筹兼顾,长远谋划,采用适当的教学课程和教学方法,全面培养学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能力。一是重视综合素质培养。“所有的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这一纽带是神圣的,几乎没有一个事物与任一别的事物没有联系”。法学不仅与数学、海洋学、医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密切相关,难以割裂,而且如同“每一个事物都追求与它相反的东西,而不是追求与它相同的东西”那样离开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也就无所谓真正意义的法学。因此,教师应当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关心、重视学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整合素质,不断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拓展他们的学术视野,强化他们探究法学问题的综合能力。特别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今世界,更应当时刻铭记“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决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律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给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既然我们不可能是通才而懂得一切可能懂得的事物,所以我们就必须对一切事物都懂得一些”。否则,势必陷入“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的凄婉结局。二是重视语言文字培养。法学卓越人才必须是文字洗练、言辞畅达、逻辑严密、挥洒自如的人才。因而,教师应创造条件,加强对学生的古代汉语的训练,开设专门课程讲授古代汉语的基本常识和著名篇章,鼓动学生大量阅读或者背诵相关古代典籍,养成言简意賅的表达文风和滴水不漏的逻辑思维。在人类文化多元的历史背景下,亦应注重外国语言的修养、提高,勉励学生积极参加托福、雅思之类的外国语言水平考试,力争能够像母语一样谙熟一门外国语言。假若在对外学术交流过程中仍在存在通常情况下的语言障碍,那么,即使法学研究和实务能力达到相当高度,充其量不过是法学优秀人才而非纯正意义的法学卓越人才。必须注意的是,哲学素养的培育至关重要。除完成法定的基本课程外,应严格要求学生阅读和研习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卢梭、黑格尔、尼采、叔本华等世界著名思想家的经典著作,逐渐养成严密睿智、犀利透彻的哲学思维。任何学科其中包括法学的思想观点只有上升到居高临下、俯瞰一切的哲学境界,才能具有格物穷理、穿古越今的盎然生力。否则,终究难逃浅薄苍白、短命夭折的悲怆命运。
三、结语
法学卓越人才培养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动由教师本位主义向学生本位主义的模式变革。其教育培养途径形形色色,千差万别,但至关重要的则是高度重视和养成学生的自信品格、质疑品性、创新品能和素质品位,使之成为合乎时代发展趋向的法学卓越人才。当然,“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法学卓越人才的培养模式及其实施途径亦须经过漫长波折的探索历程,才能臻于“一切合理的问题都会逐渐得到解决”的最佳境况。(作者单位为淮海工学院 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张玉萍(1971- ),女,四川内江人,淮海工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