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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的同一性,主要探讨在赃物的形态发生变化时,如经过变造、加工或商品交换后所得的物品,其赃物性是否丧失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仍可保持其赃物性的问题。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从发挥刑法社会法益保护机能的角度分析,应当将犯罪行为所得的违禁品纳入赃物犯罪的对象。原则上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不能改变赃物的属性,但应考虑赃物的种类、取得场合等区别处理。